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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4 01:05:31瀏覽2545|回應2|推薦51 | |
最近,除了總統立委選舉當中的相關社會現象外,我也一直對這個現象很感興趣:在性犯罪的司法判決當中,法律似乎總是跟道德合不來。看了幾個性犯罪的判決案例,報導往往把加害人的犯罪過程巨細靡遺地描述出來,讓我每次都在心裡這麼想:「或許,記者也可以去當三級片的編劇,或是寫色情小說的作家。」 不過,真正値得注意的是,這些性犯罪的案例,都透露出這個現象:法官的判決結果,除了家被害人家屬可能不滿,檢方可能會再上訴(這兩個反應似乎都是必然的)之外,網路新聞的讀者也都會罵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甚至腦殘、白目等用語都出來了。雖然說,判決對自己有利就認為公平,對自己不利就認為不公平,是人性再正常也不過的反應,但相對屬於局外人的網友也多數如此,就有討論空間了。 法律和道德在性犯罪判決案例中,衝突頻次如此之多,我想可以用「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來形容,因為從社會學看,法律和道德其實都是人類用以作為行為準則的社會規範之構成元素,只不過,法律較道德來得具體,因此才成為目前台灣社會用以衡量個人行為的重要指標,可是,最近性犯罪司法判決之後,撇開「局內人」的觀感不談,「局外人」的普遍反應,卻也是對司法判決之理由的質疑。 不過,若進一步考察法律和道德之原理的差別,或許可以解釋,為何在性犯罪的判決範疇裡,法律會老是跟道德發生衝突的原因。其中,若我記得不錯,法律是講求犯罪構成要件、犯罪證據和「故意與否」的判斷,然而,道德卻比法律要來得具有主觀成分,因為,道德是以個人出於主觀的認知架構和思想體系為基礎,在一個社會當中以公眾認可的模式形成,然而,法律卻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被制定出來。 儘管在其他的司法判決領域,都免不了法律和道德的衝突,但從來沒有像性犯罪的司法判決一樣,法律與道德的衝突頻次幾乎與案件數等量,每當法官從法律觀點對性侵害犯罪者做出判決之後,引發道德抨擊的機率幾乎是100%。從社會學看,我覺得這可能是因為,「性犯罪」一直都被認為是對當事人之傷害最大的,因為,我們的社會規範(不含法律),總是會用異樣的眼光來看待受害者(特別是女性)。 基此,性犯罪的女性受害者,可能被認為比其他類型之犯罪的受害者要來得弱勢,如此一來,倘若法官從法律觀點(犯罪構成要件、犯罪證據等)判性侵害的加害人交保、罰金或偏短的刑期,勢必引起「局外人」出於保護、同情弱者的天性,而對法官排山倒海而來的指責,就此,我還看到一個更重的說法是:「法官非要等到自己的母親、姐妹被性侵,才曉得性犯罪受害者的痛苦嗎?司法真是讓人失望!」 從社會學看,這些對法官的指責具有以下兩種意義:(1)法律與道德之間,可能經常發生規範衝突;(2)道德對一個人行為舉止的標準,比法律高得多,但不及法律具體。上面這兩項在性犯罪的判決當中更容易出現,畢竟,性犯罪向來被其他社會規範認定是不正常的行為,且被認定為不正常的程度比其他行為高,故儘管行為者在法律上,可能因為缺乏犯罪證據、犯罪構成要件而過關,但還是會被道德譴責。 對於性犯罪司法判決領域的規範衝突現象,有些人也會這麼主張:「台灣的法律要改改了!」當然,這同樣是出自其他主觀成分較高的社會規範認知,道德是最主要的。其實,就連性犯罪的防治方法,也同樣存在法律和道德的不同觀點,不過我想,就台灣社會的實際狀況來看,道德的可行性趨近於零,還是得仰賴法律。 註:台灣民眾對法律人要麼深惡痛絕、要麼尊敬有加的兩極態度,也是源於本文末尾所述,台灣社會法律與道德之重要性「此消彼長」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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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