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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空中監獄】情節看華岡之狼假釋
2007/09/15 15:10:44瀏覽2091|回應8|推薦47

早上跟世傑兄淺談社會規範的內容,過沒多久,我就看到「華岡之狼假釋申請通過」的新聞,在這當中,新聞報導提到另一個類似的概念「社會觀感」。嚴格講,比起「法律規範」或「社會規範」而言,媒體報導政治、社會事件的時候,更喜歡用「社會觀感」這個詞,不過我認為,「社會觀感」這個概念也有必要釐清。

那麼,究竟「社會規範」與「社會觀感」有什麼不同呢?就以華岡之狼這件事來講,每當案主-楊姓受刑人申請假釋的消息傳開,網友、社會大眾、被害人所表示的看法,多半會從道德、法律、心理狀態這三個主要角度切入,來提出反對假釋的理由,當然,這理由當中,也包含他們對假釋申請者的先驗認知,也就是假釋申請者被逮捕前、入獄前的越軌行為,背離道德、法律、習俗的程度評斷。

以此,網友、社會大眾和被害人對假釋申請者的看法,其共同點便是:均有把「社會規範」當成意見表達的參考依據。而「社會觀感」,則是這當中不同社會類別之群體,以「社會規範」的認知為基礎的意見、看法之總和。我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不過,就我個人的觀察,多數人在發表對政治、社會事件,或者公眾人物的看法時,會在話語言談、字句論述當中,隱隱約約表露出對社會規範的「信仰」。

然而,這回華岡之狼申請假釋,或者以殘忍手段將情敵毀屍滅跡的那位清大研究生,媒體在報導的時候,均提到「社會觀感」這個字眼,我在想,用這個詞的目的,可能是媒體想向閱聽人突顯,自己的社會代表性,但實質上,很有可能只是他們自己對某個政治、社會事件,或者某位公眾人物的看法;畢竟,記者根本就沒有足夠的時間,真的老老實實地抽樣訪問,不同社會類別之人的看法。

故此,我認為這種假釋犯的事件,主要應關注的,仍是被害人、被害人親屬、假釋犯親屬的觀感,事實上,其他網友、社會大眾的看法,多半也跟上述三種「當事者群體」有關,甚至以該種群體的觀感為依據。基此,楊姓受刑人假釋後被給予的各種監控項目:配戴電子追蹤器、居住限制、定期訪查、定期身心治療、測謊等,我想,可能都是基於「被害者群體」的觀感而施為:性犯罪者的再犯恐懼。

說到假釋、監控、性犯罪者再犯,我就想起【空中監獄】這部電影。其中,「假釋」係指涉Nicolas Cage飾演的卡麥倫坡,「監控」係指涉移送重大惡行罪犯,內部構造、犯人對待與監獄無異的運輸機「牢鳥號」,「性犯罪者再犯」,則是當中一位兩次意圖性侵同機女警衛的強尼二十三。儘管該部電影中,這三件事情的指涉對象都不一樣,不過倒還可以分別比喻,「他人」對華岡之狼假釋的不同看法。

首先,認定楊姓受刑人已無病態人格的政大醫療團隊、批准他假釋的法務部、期盼社會能重新接納楊姓受刑人的親戚,是冀求、認定楊姓受刑人假釋後能「做好事」,如同卡麥倫坡在電影當中的表現一般;其次,楊姓受刑人被給予的監控項目,則很像卡麥倫坡假釋後所搭乘的罪犯運輸機;最後,聽聞楊姓受刑人假釋的消息,而心生恐懼的被害女性,則可能認為,楊姓受刑人是電影中的強尼二十三。

然而,或許性犯罪者的「被害者群體觀感」真的不好吧,因此每每有這種犯罪者的假釋消息傳出,不僅被害人會向司法、警政單位表示不滿,就是新聞報導也會做出「應考量社會觀感」的呼籲,泰半都認為,假釋的性犯罪者是【空中監獄】裡,意圖強暴女警衛-畢西-的強尼二十三,而非最後協助聯邦探員(約翰庫薩克/飾)解除混亂失控局面的卡麥倫坡,由此可見台灣社會對性犯罪者的負面印象。

換言之,對於假釋的性犯罪者,認為應該以傅柯所描述的「全景敞視監控」及其他管教手段來處置的人,是佔大多數的,最起碼,媒體就偏向這個立場,就如同之前大批被假釋的煙毒犯一般。相反,對於過失殺人的假釋犯,尤其是為了自衛、保護自己親人的,例如【空中監獄】裡的卡麥倫坡,這「社會觀感」可能就不那麼負面了。這樣的差異,其實也是性侵害和過失殺人背離社會規範的程度不同造成的。

故此,【空中監獄】中的卡麥倫坡,與華岡之狼假釋的不同,就在於兩人被逮捕判刑前的「犯行」違反社會規範、正常人標準的程度有差,過失殺人必定違反法律,但卻不見得違反道德、倫理或精神鑑定,可是,性侵害卻違反了法律、道德、倫理和精神鑑定這幾種社會規範。基此,華岡之狼無法像卡麥倫坡那樣被旁人諒解。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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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月亮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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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給別人一條後路
2007/09/19 22:23

雖然我不是被害人家屬及其當事者,也非不站在女性及社會大眾的角度去思考這件事情....

這樣講或許有點不負責任,但是我覺得....有時候還是要給別人一條後路....

至於樓下的某位大大對於:"有心改過,卻無法自行改變"一句話覺得有爭議,其實我頗能理解這種困境與掙扎,其實我們有另一個角度來看,他就是一個生病的人,無法自主性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和內心道德....

有時候看新聞不能只看單方面,要面面俱到,以關懷為出發點,或許這樣,被貼標籤的問題減少了,人們或許也多了許多自由呼吸的空間


生命的意義,便在於是否能發現美.尋找美.紀錄美.實踐美;
生命的價值,就在於是否能感受愛.體會愛.給予愛.傳播愛

Giggly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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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弱的肉體...
2007/09/17 11:51

有句話可以形容"我心雖願意, 但肉體卻軟弱了~"

對於軟弱的肉體, 我的看法是: 哪裡軟弱就砍掉哪裡...類似回教將偷竊的砍手之類的...


**J I M**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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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於....
2007/09/16 08:57

1.社會對於這些更生人 的負面評價

來自於對政府輔導受刑人期間的過程與結果感到不信任

因為有太多性侵累犯的例子

難怪讓媒體大作文章製造與擴大社會問題隱憂的機會

2.難道一句有悔意,但無法自我改變

就可以否定接受政府輔導更生人想重新出發的意願與權利

3.社會觀感只是這些高官與媒體在公眾場合有意無意給民眾這負面印象罷了

真正要探討的是政府對於花這麼多社會成本

輔導這些更生人以及預防累犯的有效政策在哪裡

該做的防範措施 到底有沒有在做

不是只光會花時間在表面上拼治安 喊口號放話練嘴皮子 的圈圈裡

不斷地消耗政府預算 百姓連光天化日之下走在馬路上都會有事 

尤其這事件讓人感覺到 有關單位的處理心態是被動的(不然不會拖這麼久)

社會觀感是一回事 

如何讓民眾有正面的態度並鼓勵犯錯者改過自新

才是政府與媒體的責任

(不是一味地推卸責任給更生人或是社會觀感  自己都沒有錯誤)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07-09-16 11:33 回覆:

1.所以重要的是,政府輔導受刑人的過程中,用了什麼樣的方法或手段,輔導員、觀護人跟這些受刑人做了什麼樣的溝通與互動,而非這些受刑人假釋、減刑或特赦出獄後的行為。

2.所以我認為,這種理由可能是在貼標籤。

3.我最近發覺,「社會觀感」這個詞,媒體、名嘴、政府高官在發言的時候都很喜歡用,甚至在進行政治鬥爭或意識形態活動的時候,也偶爾會聽到這個詞。

然而,我同意你的看法,媒體和政府官員把「社會觀感」掛在嘴上,確實可能誤導大眾,不過我更擔心的是這個可能:懶得深入探討問題,進而提供解決的方法、研擬因應的對策、思考政策的落實。

另外,受刑人的獄中輔導、受刑出獄再犯的預防措施,恐怕都不是高官和媒體感興趣的事,高官多半只想上鏡頭、媒體多半只想炒作,這些務實層面的議題,常常只是基層官員以個案的方式在處理而已。

至於說到「拼治安」這件事,我覺得政府確實沒有做好犯罪防治的工作,不然也不會搶案、竊案、殺人案、性侵害案,甚至襲警奪槍案如此地頻繁,只是偶爾抓幾個小奸小惡給媒體看而已。

基此,當高官與媒體說出「社會觀感」這個詞時,常常是代表他們懶得去思考解決問題的方法。

至於讓民眾有正面的態度並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我可以確定,媒體絕對不會負這個責任,至於政府,或許他們有想辦法,但恐怕也都不是務實的辦法。


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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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定對記者的回應
2007/09/16 01:05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lisa20030718090818

謝文定對記者的回應



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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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駁回楊姓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案(新聞稿)
2007/09/16 01:02

http://www.pda.moj.gov.tw/ct.asp?xItem=27313&ctNode=79&mp=250

法務部駁回楊姓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案(新聞稿)

針對楊姓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案是否予以核准一案,今天法務部邀集學者專家召開諮詢會議後,隨即召開假釋審查會,並決定駁回本件假釋案,其理由如下:
一、法務部對報請受刑人假釋案之審核,係就受刑人之犯罪情形、在監執行狀況、出監後之生涯規畫、再犯可能性及社會觀感等情形,詳加審查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悛悔實據」。雖然法務部之政策向來鼓勵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應奮發向上,努力向學,然其是否符合假釋之標準,仍應就其整體表現通盤予以評估,而不以是否考上大學為唯一考量。
二、本案楊姓受刑人所犯係連續強劫強姦之重罪,在接受診療評估之初,係被認為屬於高再犯罪危險,其在監期間曾接受達九個月的強制診療,而經實施強制診療之精神科醫師評估結果,楊姓受刑人雖有悔意,也有強烈接受治療的動機,但無法自行改變,故認為對此個案應給予持續之治療及身心輔導,以達使其有足夠能力且能有效之控制自己行為之目的。
三、另楊姓受刑人之家人、朋友及擬重返之社區是否能給予足夠之接納與支持,尚欠評估資料,於欠缺足夠之情緒支持下,是否亦會影響其自我控制的能力等,亦無專業之評估報告,故應待此部分之疑慮釐清後,再予審核。
四、由於楊姓受刑人所犯案件達三十四件,除九件是純屬竊盜、強劫財物案件外,餘二十五件盜匪、竊盜案件均涉及性侵害(包括強姦強制猥褻),其所犯案件之多,犯行之複雜,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尤其所犯之性侵害案件,震驚當時社會,對婦女同胞更是引起極大恐慌。在社會大眾對楊姓受刑人再犯可能性仍充滿疑慮,且尚有再加強治療及輔導之必要性,而其出獄後家人及社會之接納及支持度及個人之適應能力等因素均欠缺週詳評估下,應更慎重考量,不宜貿然假釋。
五、對於一個願悔改、求上進的人,如果專業醫療可以協助他有更好的控制力,並有改變自己行為的能力,社會也應該接納他,使其有重生的機會。對於楊姓受刑人的悔改意願及其努力求學向上的精神,我們應該要予以肯定及支持,本部將結合相關學者專家提供更週延的醫療協助,並在此期間為其尋求更充分的社會支持體系及更完善的配套措施,以作未來出獄之準備,諸如:由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檢察官、觀護人及其就讀學校、醫療機構、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家屬等適當之人組成專責追蹤小組,擬定監督輔導計畫,進行追蹤輔導,協助其身心治療,以適應未來社會標籤化問題;與學校老師及同學溝通,協力給予輔導協助,並同時加強校園安全防護,以兼顧出獄受刑人之心理及校園安全;向社會大眾教育宣導,以接納出獄之受刑人並協助其更生等。希望在監獄及社會大眾的共同努力下,讓楊姓受刑人獲得完整充分的治療及協助,早日重返社會。



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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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悔意,但無法自我改變
2007/09/15 22:52
楊姓受刑人性侵害,累積被害人25件,落網服刑後前年,考取台大社工系,開心考上大學,以為可以獲得接納,重出社會,這個以為卻沒有獲得「假釋諮詢會議」委員的過半同意,當時的法務部次長謝文定曾表示楊姓受刑人「有悔意,但無法自我改變。」

「有悔意,但無法自我改變。」這句話很饒味。不是嗎?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07-09-15 23:43 回覆:

你引用的話:「有悔意,但無法自我改變。」我很好奇,究竟是謝文定接受記者訪問說的?還是法務部當初發的新聞稿裡面的文句?

在我看來,這其實便是「悔意」與「改進」之間的差異斷裂:有「悔意」的人不一定有「改進」的行動;而有「改進」之行動的人,也不一定是出於「悔意」。基此,這句話的確値得玩味,不過我總覺得,法務部以此作為駁回陽姓受刑人假釋申請的理由,恐怕有「標籤張貼」的疑慮。


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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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觀感」恐懼因由
2007/09/15 22:45
社會規範的俗成定義是「人們共同認可及遵守的行為標準」(社會規範概詞內質,包括法律界限【有形規範】與道德象限【無形規範】)。「社會觀感」概念當可謂是道德象限的判斷係數,藉由「道德輿論」來給與社會規範爭議界限(容許認可條件)作輔助性的參議量數。

對於個案假釋的先驗認知條件式中,「犯罪者矯治歷程【心路歷程】的情狀與裁量」,除了「專案共同監護人」外,一般閱聽眾並不全然知悉。所以記者如何面面作到「社會觀感」的忠實記錄與傳達,當不僅就被害人、被害人親屬、假釋犯親屬的觀感,而更須細膩的從「專案監護人」(觀護矯治機制)等側面紀實,來輔助此複合之判斷因式。

當然,除了此複合判斷因式【個案犯罪者織密的心路歷程與人格再條件化(reconditioning)等等專業上的審核參據】之外,有一點倒是一般閱聽眾觀感先驗的「純粹性」重要參據;即是犯罪者所實施之「犯罪情節」,其犯罪的進程是否有著過多的「陰謀犯意」。

通常就犯罪情節(動機犯意到行為結果過程)狀態,可歸納為兩類:1.機會犯2.衝動犯。而客觀經驗上,「陰謀意念」是無法完全檢驗與根知的危險因子,故而若了解通盤犯罪情節,「機會犯」比「衝動犯」更難得到社會接納諒解。

如同天蠍浪子所言,【空中監獄】裡的卡麥倫坡,與華岡之狼假釋的不同,就在於兩人被逮捕判刑前的「犯行情節」,也是「社會觀感」恐懼的因由。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07-09-15 23:34 回覆:

我同意你對社會規範「俗成定義」的描述,不過,這當中所謂的「法律界限」與「道德象限」的分法我不太贊同,儘管它們的確是今日社會用以判斷、規範、約束、制裁個人的主要憑藉,所以我認為還是只能說,社會規範包含法律和道德這兩個主要元素,實在不能硬是把它如數學座標圖表那樣,硬是分成幾個固定的象限。

基此,所謂的「社會觀感」,很抱歉,我不認為它是所謂「道德象限」的判斷係數,這可能涉及到以下問題:第一,道德象限裡面包含什麼樣的元素,可能含有什麼樣的徵象?第二,社會觀感如何概念化與操作化?又如何能成為某一個概念的判斷係數?

事實上,「社會觀感」可能也牽涉到習俗、慣例,或是權力機構、社會大眾對「好人」與「壞人」,「正常人」與「不正常人」的界定標準,精神鑑定是其中一個,另外,其他像是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也可能構成它的一部分。

另外,我不知道「道德輿論」是你自己發明的概念,還是學術上的專有名詞,不過我還覺得,「公共輿論」的用法恰當些,畢竟,輿論就是來自公共領域的,它往往是除法律之外,另一個相對有力量的社會規範,因為它綜合了道德、習俗、法律認知、倫理等規範元素。

至於這類刑事、司法或警政方面的新聞,我想如果不是法律、犯罪研究、心理學或刑事政策方面的專業人士,大概也只能以「社會規範」作為評論的依據,而你的這番論述,應該是偏向犯罪學和刑事政策方面的觀點,在此仍然感謝你的解說與分享。

對於「犯行」或「犯行情節」的認定,可能精神科醫師、被害者群體、受刑人親屬、閱聽人、媒體,乃至你提的專案監護人,都有不同的看法,誰對誰錯、孰是孰非,我認為沒有一定的答案,重要的是,這幾類人的觀點是彼此矛盾、衝突,還是彼此相容且達成共識。


蒼穹無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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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認知不足
2007/09/15 20:05

  姑且不論政府對犯人的假釋與出獄的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從古至今,人們在「原諒」和給予機會的相關觀念仍嫌不足,《論語》有云:「與其進也,不與其退也;與其潔也,不保其往也。」既然給了這些曾經犯過錯,而又遭到懲處的人們重新再來的機會,就不要在他們自新的路上,對他們拋擲石塊,或是冷嘲熱諷。既然要給別人機會,就應該給得有誠意一點,而不是一副「施恩予人」的高傲態度。《孟子》中說,人大多有「不食嗟來之食」的自尊心,我們實在不應該讓這些再生人認為自新之路不過是《孟子》說的「嗟來之食」,這樣只會浪費了創立這類制度的良好美意。


我有詩人的心,詩人的眼,但是我沒有詩人的手,所以我寫不出詩。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07-09-15 20:53 回覆:

我對「在他們自新的路上,對他們拋擲石塊」這句話有很深刻的體會,因為我也同樣覺得,我們社會對假釋犯的態度,是以「施惠者」自居,阿扁之前對楊濡門、煙毒犯特赦,基本上也是持這種態度,無怪乎不是每個受刑人都會領假釋的情,因為假釋出獄之後,可能還得面對社會輿論(特別是媒體)或社會大眾的異樣眼光。

至於政府對犯人假釋或出獄的配套措施,老實講,幾乎都是大事情發生後,民眾才有辦法知道概略的情況,平常根本不知道司法和警政單位是如何處理這些面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