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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2 04:06:19瀏覽536|回應0|推薦11 | |
1640年的軍事失敗和財政幾近於破產的情況迫使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年11月19日~1649年1月30日)再次召集”議會”嘗試籌集必需的資金以擊敗他蘇格蘭的敵人。 查理一世如何能夠擺脫”議會”以個人獨裁(the Personal Rule)治理英格蘭十一年? 就不能忽略了國王最重要的國政顧問托馬斯·溫特沃斯,第一斯塔福德伯爵 (Thomas Wentworth, 1st Earl of Strafford),他是隱密的羅馬天主教徒,1625年第一次參加”議會”反對白金漢公爵(the Duke of Buckingham)主導的對西戰爭預算;1628年更是積極支持提出權利請願書(the Petition of Right)試圖遏制國王的權力。 此後他轉而支持國王,不久他被封為男爵(Baron),1632年被任命為愛爾蘭國王代表(Lord Deputy of Ireland) 。 斯塔福德伯爵(the Earl of Stafford)畫像 英格蘭和愛爾蘭的關係,”錯綜複雜”---- 1155年,教宗艾德里安四世(Pope Adrian IV,在位1154~59年,是第一位來自英格蘭教宗)授權亨利二世(短斗篷)(Henry II Curmantle,1133年3月5日~1189年7月6日)入侵愛爾蘭,亨利二世以支持第三次十字軍作為回報; 1171年亨利二世率領艦隊登陸,成為第一個統領愛爾蘭的英格蘭君主,但僅是愛爾蘭東南部分的佔領。1536~1541年,亨利八世(Henry VIII,1491年6月28日-1547年1月28日)解散修道院(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的舉動也沒收了愛爾蘭教會的財產。亨利八世將愛爾蘭由公國(duchy)提升為王國(Kingdom)建立”議會”和英格蘭形成個人聯合(personal union)的邦聯,由國王派愛爾蘭國王代表(Lord Deputy of Ireland)統治。 教宗對亨利八世沒收教會財產是不會善罷干休的;此時,是哈布斯堡王朝(the House of Habsburg)最強大的時期,卡洛斯一世(Charles I) 在1516~1556接掌西班牙王位,也是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當然就擔起保護羅馬天主教的責任,介入愛爾蘭反抗英格蘭的統治。 1604年倫敦條約(The Treaty of London (1604))簽訂後,英格蘭開始深入、有系統的治理愛爾蘭-----就是由托馬斯·溫特沃斯有效的建立英格蘭殖民地(Plantations of Ireland)機制開始的。 1633夏天托馬斯·溫特沃斯就任後,立即整頓鞏固皇家管理權,打破了先前"新英格蘭"領主主導集團的權力,擴張英格蘭殖民地、改進農業的生產方法、提高土地的生產力。 為了激勵工業和發展貿易,他制定了每一種行業計畫:強制執行金融改革,以增加愛爾蘭的年收入;愛爾蘭海岸周圍猖獗的海盜也被抑制了。不過,他的方法是無情和專制的。 1633~1634年到任時的皇家的年收益為 £25,000;1637~1638年皇家的年收益提高到£57,000。 他的最終目標是要將愛爾蘭法律和習俗同化到英格蘭的系統,使繁榮的新教愛爾蘭成為英格蘭皇家年收入的來源。 1639年蘇格蘭的新教徒反抗時,他建議以軍事鎮壓,並在二月提供£2,000作為未來戰爭所需的費用。查理一世相信只能以軍事力量讓民族公約(The National Covenant)屈服,1639年6月11日, 害怕沒有士氣的英格蘭軍隊會戰敗,沒有經過大戰役就草草結束了第一次主教戰爭(the First Bishops' War)。 查理一世召回托馬斯·溫特沃斯並封為斯塔福德伯爵( Earl of Strafford)準備下一次的軍事行動。 1640年1月,查理一世同時召集英格蘭和愛爾蘭的”議會”。 1640年3 月,愛爾蘭”議會”在托馬斯·溫特沃斯,斯塔福德伯爵運作下,正式承諾提供在5月底提供£180,000的軍費及招募9,000名軍隊。 但是英格蘭”議會”的下議院立刻就和國王鬧僵了。查理一世以為有了愛爾蘭的軍隊及軍費---可能也有意圖利用這支軍隊壓制英格蘭的反對者---加上船稅(Ship money)或許可以壓制蘇格蘭,在五月就將”議會”解散了。 這個不到一個月的”議會”被稱為短期議會(the "Short Parliament")。 1640年9月,民族公約(The National Covenant)領導下的蘇格蘭議會(The Parliament of Scotland)軍隊進入諾森伯蘭(Northumberland);托馬斯·溫特沃斯被任命為指揮官抵擋入侵的軍隊,但是,嚴重的痛風及下痢使他不能上任。 英格蘭召募的未經訓練新兵不能抵擋有許多參與三十年戰爭老兵的蘇格蘭軍隊,陷於被動的查理一世,在十月不得不簽訂了里彭條約(Treaty of Ripon),十一月不得不再次的召集”議會”,被稱為長期議會(the Long Parliament)。 約翰平姆(John Pym)畫像 查理一世保證斯塔福德伯爵不會遭受生命或財產的迫害,召回斯塔福德伯爵協助他處理倫敦失控的政局。 1640年11月10日,斯塔福德伯爵到達西敏寺,下議院反對國王的領導人約翰平姆(John Pym,1584年~1643年12月8日),立刻採取行動在他成為上議院議員前,以私通蘇格蘭的叛國罪提出彈劾並被拘留。 11月25日對他提出初步指控,隨即被送往倫敦塔(the Tower of London);1641年1月31日,提出了詳細的指控。 1641年3 月開始對他的審判,指控顛覆法律和有證據顯示他曾表示願意帶的愛爾蘭軍隊到英格蘭制服國王的反對者。 約翰平姆(John Pym)方提出褫奪公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 ---歷史傳統認為 : 被褫奪公權的人就不能得到司法審判的”權利”,這個”權利”就是”提出證據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下議院以大多數的票數通過;上議院在暴民騷亂的清況下,以些微過半通過。 查理一世痛苦的猶豫,當憤怒的群眾蜂擁聚集在懷特霍爾(Whitehall)周圍,斯塔福德伯爵寫信籲請國王不必陷於先前保護他的承諾,他願意以他的生命調合國王和人民間的衝突,國王同時害怕對抗引發下議院彈劾亨利埃塔·瑪麗亞皇后(Queen Henrietta Maria),1641 年 5 月 10 日發出斬首執行令。 1641 年 5 月 12 日,斯塔福德伯爵於十萬市民的歡呼聲中在塔山(Tower Hill)被斬首。 1649年,當查理一世被處決時,最後的遺言中,他提出請上帝允許以他的死作為簽發斯塔福德伯爵死刑執行令的懲罰-----國王查理一世當年遺棄了斯塔福德伯爵,也是對他良知的背叛。 1660年查理二世(Charles II,1630年5月29日-1685年2月6日)復辟,1662年恢復了斯塔福德伯爵被剝奪的公權,他唯一的兒子繼承他的爵位為威廉·溫特沃斯,斯特拉福德第二伯爵(William Wentworth, 2nd Earl of Strafford,1626年6月8日~1695年10月16日),作為查理一世”背叛良知”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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