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6/17 00:17:52瀏覽895|回應0|推薦18 | |
自從1517年新教改革(The Protestant Reformation)啟動已來,發生了1562~1598年的法國宗教戰爭(French Wars of Religion)和1618年的第二次布拉格扔出窗外事件 (the Second Defenestration of Prague)引爆了三十年戰爭(the Thirty Years' War ,1618–1648),反對壓迫新教徒暴君的歷史已很悠久。 1560年成立的蘇格蘭教會(the Church of Scotland)”純淨的新教”,伊莉莎白一世女王她在位四十五年(1558~1603年)期間,在英格蘭中、南部地區中、下階層得到巨大的發展,信徒大量增加。 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年11月19日~1649年1月30日)統治下認同新教的人民,密切關注歐洲宗教戰爭的進展,因在文化上的共鳴對國王未能有效地支援國外的新教的戰爭的不滿日益增加。 更何況1625年和信仰法蘭西天主教的亨莉雅妲·瑪利亞結婚,清教徒們懷疑他的宗教信念。 英格蘭教會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 Laud)畫像 這些指控又因為國王和教會持續加強推動的英格蘭教會禮拜形式的措施,加大了人民對查理一世的”猜疑”,也更擴大了英格蘭教會與清教徒在信念上的相互排斥,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 Laud,1573年10月7日~1645年1月10日)是主要政策的制定、執行者。 1640年11月召開的長期議會( The Long Parliament),將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年11月19日~1649年1月30日)最倚重的兩個顧問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 Laud)及托馬斯·溫特沃斯,第一斯塔福德伯爵 (Thomas Wentworth, 1st Earl of Strafford,1593年4月13日~1641年5月12日) 以叛國罪提出彈劾,先後被斬首處死,這個結局也預示了1649年查理一世的下場。 先看看1560年蘇格蘭”議會”改革(The Scottish Reformation Parliament)導致的蘇格蘭教會改革(the Scottish Reformation),在蘇格蘭教會形成過程中是如何與英格蘭高教會(High Church)發生衝突的。 1560年蘇格蘭”議會”改革(The Scottish Reformation Parliament)支持蘇格蘭教會脫離羅馬天主教,也批准了一些禮拜儀式的改變,但沒有批准長老制的教會管理方式(presbyterian system of governance)。 天主教神職人員的傳統職能被終止了,教會的地產,更重要的是改革前教堂的擁有的年收益,仍然合法完好無損屬於教會----蘇格蘭的貴族們掌握了教會和攝政的瑪麗·德·吉斯(Mary of Guise,1515年11月22日~1560年6月11日)王室瓜分了三分之一的教會收入。 新教會是採取什麼形式是尚未成形,教會管理方式仍未解決----實際上一直到1689年才解決。 1572年六歲的詹姆斯六世批准了,利斯協約(the Concordat of Leith)由國王提名主教,經由自治管理的蘇格蘭教會的教會批准。 1582年,蘇格蘭教會拒絕主教管理制度(episcopalian system of church government),要求實施長老制的教會管理方式(presbyterian system of governance)和改革神學(reformed theology)。 詹姆斯六世(James VI ) ,1603年3月24日~1625年3月27日,為蘇格蘭和英格蘭的共主,英格蘭和蘇格蘭有自己的議會、司法和法律,是各自獨立不相互隸屬的主權國家,僅由詹姆斯的個人聯合(personal union)統治,因這層的聯結英格蘭的制度會被引入蘇格蘭造成紛擾,又回饋到英格蘭,相互激盪的”共振”( resonance)就摧毀了原先的結構!! 1603年,詹姆斯六世繼任英格蘭國王作為詹姆斯一世時已在蘇格蘭當了三十五年的國王,積累了許多”曲折處理意識爭議”的經驗,有助於處理兩個各自獨立的社會在經濟及文化上更進一步的同化。 這僅是以”國王個人聯合”開始的起步,遠遠不能保證能夠達成政治的同一,這種嚐試過程日益激化了蘇格蘭完成聯盟整合或是完全分離之間的兩難選擇。 詹姆斯一世意識到英格蘭教會主教管理制度(episcopalian system of church government)的優點----國王作為教會的最高領導透過主教管理教民。他日益相信:長老教會(Presbyterianism)不符合君主制,宣稱"沒有主教,沒有國王"( No bishop, no king)。 他熟練的操縱蘇格蘭教會穩步重建教區(dioceses)的主教管理制度。 1618年,推動珀斯五條例(Five Articles of Perth)時遇到蘇格蘭教會敵意的抗拒,他靈活顯現教會禮儀改革的謹慎,改採其他明智妥協的做法。 1625年他去世時,雖然蘇格蘭教會以長老制和主教制兩種管理制度並存,但已建立了一份完整的主教和大主教名單。 查理一世,在英格蘭長大,對他的蘇格蘭人民及政府機構的運作缺乏認識。 1625年,他繼位後很快就與蘇格蘭宗派性、不安分的貴族們發生對立衝突,而在皇家法院缺乏自然的協調中心。 1633年,特別要求在愛丁堡修建議會廳及主教大教堂而提高稅率,引起普遍性的憤怒;同時,又因1625~1629年間陸續發動與西班牙及法蘭西的戰爭,雖然擴張了英格蘭的外交,卻中斷了蘇格蘭與西班牙及法蘭西的貿易往來。 查理一世和蘇格蘭的主教都喜歡教堂禮拜的儀式和光彩,這跡象使信徒聯想到羅馬天主教的妥協似乎是可信的。1635~6年的新教規(Book of Canons)、1637年的禮拜儀式(Liturgy),僅單獨的經皇家特權所審定的,這些內容激怒了蘇格蘭教會。 這些都成為反對派貴族領導人得到教會和民眾支援的素材。 1638年2月28日,國家公約(The National Covenant)是由蘇格蘭牧師在愛丁堡格雷福瑞爾教會墓園(Greyfriars Kirkyard)發佈的莊嚴協定,拒絕國王查理一世和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 Laud)迫使蘇格蘭教會符合英格蘭教會禮儀常規和主教管理制度(episcopalian system of church government)。 要求自由的蘇格蘭議會和不受國王干涉的自由大會。 要求廢除盲目的在教會及政府運作屈從國王的意志的主教,實際上,就是擴大蘇格蘭貴族和蘇格蘭教會的地位,以限制國王的權力。 國家公約壓制住查理一世,在1639及1640年發動兩次失敗的主教戰爭(the Bishops’ Wars),他別無選擇的向英格蘭議會尋求財政支援。 1640年4月,召集的”議會”立刻就拒絕國王徵稅發動新戰爭的請求,國王不到一個月就將”議會”解散了,被稱為短期議會(the Short Parliament)。 查理一世自行出兵,蘇格蘭在這次戰爭中獲勝並佔領了整個諾森伯蘭(Northumberland)和杜倫(Durham) ,1640年11月,不得不再次召集”議會”,被稱為長期議會(the Long Parliament),但很不幸,這次的”議會”比第一次更具敵意。 諾森伯蘭(Northumberland)和杜倫(Durham)位置圖 成為查理一世與下議院在宗教議題失去互信、導致衝突、最終引發英格蘭內戰(the English Civil Wars)的導火線。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