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11/30 02:31:54瀏覽998|回應0|推薦18 | |
五代(西元 907~979年) 北宋(西元 960~1127年) 南宋(西元1127~1279年) 元(西元1271~1368年) 明(西元1368~1644年) 清(西元1616~1912年) 太平天國的內戰以兩千萬人民的生命為代價,有任何社會文明演化的意義嗎? 約在同時期(1861~1865年)由”邦聯轉為聯邦雛型”的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也結束了南北內戰(The American Civil War,1861–1865): · 將”All man are created equal.”的公義精神經由戰爭手段強制實施; · 建構一個”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聯邦制(federation)國家; 所顯現社會文明演化的意義就非比尋常了。 華夏文化歷史所記載的無數內戰,是否有具備社會文明演化的意義? 僅有一個---毛澤東所領導的農民革命---這個結論必需經過”自己的辯證”。 現代的事件”塵埃尚未落定”,尊重所有不同的意見。 雖然,中國還沒落實到”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這個趨勢已不可逆,但,促使社會文明演化的動力絕對不在”華夏巫術文化”本質內涵中!! 十三億人的”華夏巫術文化價值觀”必須逐步的經由"新的價值觀稀釋取代”,才能更進一步向有意義的方向演化,這是浩大的工程。 近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已經由根本攪動了許多根深蒂固的傳統價值觀,這個政策並配合學校及社會教育能再持續四代人的時光,那麼,或許民主法制的新價值觀能夠成為文化,然後,一代、一代的傳承下去----盼望著!! ***************** 民間”華夏巫術文化醬缸”不具備”自我辯證的因子”,那麼,居廟堂”統治的知識階層”情況又如何了? 1861年起,滿清朝廷有恭親王奕訢(1833年1月11日~1898年5月29日)、文祥(1818~1876)、沈桂芬(1818~1880年)的支持、地方掌握實權的大員有曾國藩(1811年11月26日~1872年3月12日)、左宗棠(1812年11月10日~1885年9月5日)、李鴻章(1823年2月15日~1901年11月7日)、沈葆楨(1820年~1879年)、丁日昌(1823年~1882年)、張之洞(1837~1909年)等人推動了一世代的洋務運動----是個”有侷限性”的革新運動,經1894年甲午戰爭的實踐驗證是失敗的。 因為,所謂的一小撮”統治的知識階層”還是源自於”華夏巫術文化醬缸”-----寵物和流浪狗-----內涵本質是”一模一樣”的!! 洋務運動的必然結果,是源自於華夏文化價值觀及其所演化成的社會結構----必須回顧洋務運動的過程,認識”相互間個因素的關聯性”才能解析為何必然會發生的原因。 1858年簽訂的中英天津條約,基本上都是”防止滿清扯皮”不落實通商約定的補充條款----1860年英、法聯軍攻入北京焚毀圓明園,是”自作孽不可活”的活該!! 必須深入的探究條約的細節,才能”認識”華夏巫術文化浸泡出的理學文化及科舉選拔出來的大臣們,根深蒂固的”人治傳統”是如何的”玩弄條約、規範”----時至今日,可利用超連結中國對待許多國際條約的態度,依然還是不嚴肅的!! ***************** 第二款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絕,約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規,亦可任意交派秉權大員,分詣大清、大英兩國京師。 第五十款 嗣後英國文書俱用英字書寫,暫時仍以漢文配送,俟中國選派學生學習英文、英語熟習,即不用配送漢文。自今以後,遇有文詞辯論之處,總以英文作為正義。此次定約,漢、英文書詳細較對無訛,亦照此例。 第五十一款 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內敘大英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It is agreed, that henceforward the character "I" 夷 ('barbarian') shall not be applied to the Government or subjects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 in any Chinese official document issued by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either in the capital or in the provinces.) 中英天津條約特別訂定”第五十一款”,慎重其事的明白寫入,防止華夏文化”阿Q精神戰勝法”,可能也是”空前絕後”,大家仔細想一想這條約的性質:滿清感到的”不平等”就是英國強加給他們要求訂定”實質平等”往來的條約!! 任何條約就是契約(A contract)的性質,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硬扯”不平等”是沒有意義的,到目前為止,華夏文化下的教科書依然還是如此的”阿Q”!! ****************** 第三款 大英欽差各等大員及各眷屬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或能隨時往來,總候奉本國諭旨遵行;英國自主之邦與中國平等,大英欽差大臣作為代國秉權大員,覲大清皇上時,遇有礙於國體之禮,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員前往泰西各與國拜國主之禮,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劃一肅敬。至在京師租賃地基或房屋,作為大臣等員公館,大清官員亦宜協同辦。雇覓夫役,亦隨其意,毫無阻攔。待大英欽差公館眷屬、隨員人等,或有越禮欺藐等情弊,該犯由地方官從嚴懲辦。 第五十六款 本約立定後,候兩國御筆批准,以一年為期,彼此各派大臣於大清京師會晤,互相交付,現下大清、大英各大官先蓋用關防,以昭信守。 1859年6月,英、法軍艦帶同新任駐華公使,按約前往北京換約及建立使館。 按第三款條約規範,咸豐應接見不下跪磕頭的英、法公使---咸豐不欲接見,而阻擾外國使臣入京。 因僧格林沁已重新整備大沽口砲台,”額外穿小鞋程序要求”引發炮戰,英、法軍艦受創退至杭州灣----唉,這可了不起了,”夜郎意識作祟”的大頭症發作了!! 這就是當時滿清由上到下所有人的”價值觀侷限性”的必然----硬是要英、法聯軍戳破自己紙老虎的面具!! ***********
|
|
( 休閒生活|旅人手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