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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所謂同性婚姻 —— 兼答『廖玉蕙/何時雲開月來?』
2013/12/10 20:15:29瀏覽3694|回應29|推薦57

廖玉蕙/何時雲開月來?

版主此言差矣:『相愛成家無分異性、同性,都是美好的事,也都是基本人權』

婚姻不是「基本人權」,婚姻是一種 privilege,不是 right。社會上並非每一個成員都是可以「結婚」的 —— 「在一起」可以,屬於基本人權,但「結婚」須要獲得這個社會的承認。

一個男人愛母豬愛得要死,人類社會要不要允諾、祝福他和牠的婚姻?

當然,一個人要與豬性交,除了虐待動物的罪名外其他都是個人的自由。但這並不表示他們的「婚姻」具備人類社會不得不承認的正當性。

因此,婚姻是一種「央求多數人首肯」的行為,而這也在包括喜宴等所謂「公證」的結婚條件下得到印證。婚姻不是「只要我喜歡就可以」的事情,不是版主所謂的基本人權 —— 如果是的話那裡會有現在世界各國這麼多的問題?

人類社會為什麼會對同性「婚姻」持保留態度?宗教當然無權自命為道德的代言人,甚至道德本身都不足以否定同性婚姻的「正當性」。我敢大膽說,在這方面 argue 此二者概屬無意義。

打一個可能有點牽強的比方:一個人要自殺,宗教憑什麼說嘴?它又違背了誰人的什麼道德?這是極為困難的議題。一個人的生命屬於他個人自己,為什麼不可以自殺?

關鍵在這裡:你要自殺?請便,但休想獲得正常社會的首肯 —— 「我們大多數人」不會肯定你的行為,雖然我們無法甚至無權阻止你。

同性「婚姻」也一樣。如果婚姻和社會無關,who cares 誰和誰結婚?但「結婚」一詞不只是一個社交動詞,更是法律名詞。法律怎麼來的?當然是獲得社會多數人認可後 instigate 的。社會當然無法阻止兩個相愛的男人或女人在一起,但「可以」不承認那是婚姻。

所以,同性婚姻不須要辯論,因為沒什麼好辯的。一個社會答應,就成了;不答應,即屬非法,and that's that。所謂「非法」,不是說它犯了什麼罪,而是說那不叫「婚姻」,it's anything but。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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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olfNut&aid=985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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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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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少數人所主張的他們自己的大幸福不能要求整個社會為他們付出很大的代價~~~ ^@@^
2013/12/18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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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性向這事頗為難解,生理變性變不出真女人真男人,他們自己遺憾,我也遺憾,更深一層的是染色體絕對沒法變,所以假男人假女人衹是自己爽,別人很尷尬,然而他們好像絕大多數單身,所以社會問題到此為止,

同性相愛事情就很複雜,女女相愛我看沒事,女女相愛而要性愛,那也沒事,女女相愛而要長期共同生活,沒問題,女女相愛而要定下社會名份,沒問題,但是那不能叫婚姻,不能叫嫁娶,那衹能叫同性伴侶,婚姻法家事法什麼的不應納入同性伴侶,應該專立一部同性伴侶法來專門規範並保障之,以申人權,至於同性家庭要有小孩,在女女家庭比較好辦,如果其中一女以自己的卵去受孕自己生,那麼此女可以取得小孩的監護權,為當然之母,小孩稱之為媽,小孩從母姓,另一女則可給予養母身份,但小孩稱之為阿姨,這是大概的狀況,

但在男男之間,事情就麻煩得多,男男相愛我看沒事,男男相愛而要性愛,那就事情大條,那就是容易搞上AIDS,害己又害社會,情況就有些像吸毒,吸毒哪裡是人權?!有些國家連運送毒品都是唯一死刑,祇因為連運送毒品也是在高度危害社會,當然男男性交沒那麼嚴重,不過也夠糟糕了,所以還是等AIDS有了疫苗再說為妥,男男相愛而要長期共同生活,沒問題,男男相愛而要定下社會名份,沒問題,同性伴侶法為他們服務,至於男男家庭要有小孩,兩男之一可以找女人生小孩,如此則為父,另一則為養父,

這樣的同性家庭比較可以接受,但小孩是否高興?這是大問題。小孩沒有選擇,在家庭裡不是沒有爸就是沒有媽,而且兩性父母對小孩的人格成長極重要,而且小孩以後所存身的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成員男歡女愛的社會,同性家庭裡的小孩恐怕比單親家庭裡的小孩在成長上更艱難,同性伴侶要成家,沒問題,但最好另訂同性伴侶法,同性家庭要有小孩,我很遲疑,

我想我夠開放了,但極少數人所主張的他們自己的大幸福不能要求整個社會為他們付出很大的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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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18 02:42 回覆:

果然是生物學博士,一出手就不同凡響 —— 我想很少人會立即想到染色體。

男男而性的問體非比尋常,吾爸昨天下班才剛跟我 complain 一個(男扮女)同性戀者的痔瘡問題嚴重。「我一看就知道他這個痔瘡怎麼回事」,吾爸曰。

同性戀不正常,這是無可辯駁的結論。問題是不正常之後文明社會應如何應對。同性戀者允宜「央求」,不應「強索」自己的「婚姻」。


剩閒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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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15:32

 不久前匪區有個新聞:老醫生治好了一位宿疾纏身的父親,其女感恩戴德又日久生情,以孫女般的年齡以身相許。公安說,合法,但不應提倡。

 同性戀應該還不違法吧,至少沒有被取締;我可以假裝什麼事都沒有去看待同性相愛,但我真的找不出任何理由去支持同性婚姻。

 躲在這個議題後面的,是另一套不知所云的多元成家。究竟有多少「標的群體」能受到照顧,非常可疑;但解放性慾的「附會團體」絕對受用無窮。以後生小孩不用結婚,家屬上床不用忌諱,直系旁系共享性伴侶,……靠腰唷,我反對個尛!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17 15:53 回覆:

據我的瞭解是同性戀並不違法,一如人豬結婚也不違法。現在同志們爭取的不是「不違法」而是「獲得法律承認」,這就有點困難了。

我在人行道上倒立走路也不違法,但要得到世人認同這「也是」或「才是」人類應有的行動方式當然有些困難。人如果都該倒立行走,用兩條腿走路的人怎麼辦?

容不容忍是一回事,承不承認又是另一回事。基本問題在同性戀的一邊,因為同性戀不正常,但可容忍;戀而不足要婚而姻之,也就是說要人類社會認可那種不正常的性關係(講難聽點就是肛交,以消化道來從事性行為),自然不太容易。

我對同性戀或同性行為的態度是:不關我事。但扯上婚姻 —— 人類社會的法定文明行為,我就反對。反對的方法就是不予承認,這樣就夠了,我不必做其它事情。


Tim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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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扯基本人權
2013/12/15 15:49
看這些傢伙動不動就扯什麼基本人權實在令我厭煩,人權是憲法賦予的,人權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比如憲法保障我們可以隨便殺人,那這個國家主權可以行使的領地內,百姓便有隨便殺人的權利,不會因為有人是總統的小孩,殺了人沒事,而我們是路人甲,殺了人就拉出去斃了
至於憲法認同或者不認同一件事情,就是衲兄所說的多數決,大部分人認為隨意殺人可以有效控制人口膨脹,憲法自然而然就會保障你我隨意殺人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我們自己宣稱有就會有,再說一次這是憲法賦予及保障的,憲法沒有保障同性異性有自由結婚的權利,很抱歉這就不是你我的人權,宣稱同性結婚是基本人權的人,只是"期待"自己有這種基本人權,而事實上他們並沒有這個人權,否則沒啥好吵
什麼權都是自己說有就有,那還不天下大亂,改天我上街有人瞄我一眼我就飽以他老拳一頓,然後宣稱這是我的基本人權如何?
衲兄下次再遇到這種動不動就權來權去卻又什麼都不懂的二百五,直接請他們Go Hell即可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15 17:39 回覆:

如果 for whatever reason 我今天是挺同性婚姻者,我會千方百計想一個讓對方辯駁不了的理由以支持更改我國民法裡的婚姻法。我不會在第一、先天(基因)或後天(環境)上下工夫。第二、人權上下工夫。第三、人性上下工夫。

因為同性戀的本質是一個異態(明講就是變態,considering social and/or political correctness,暫且說成是異態),而婚姻是「央求眾人認可」的行為,很顯然的,同性婚姻過關的門檻極高,尤其在東方社會。

除了 it is what it is 之外還有事情的必要性與迫切性須要考慮。質是之故,我不以為同性婚姻短期內在東方文明社會有可能過關獲得承認。

You can do it but it's not a marriage。


Tim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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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5 00:12

又,衲兄若好辯,找個議題與那位老虎頭LKK辯辯倒也過癮,聯網上一般咖,你得告訴他鹽是鹹的;1+1=2,這你不知道嗎?

這種人遇到太多了,實在不值一辯


Timoth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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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衲兄了
2013/12/14 23:55

衲兄辛苦,面對一隻豬,要明明白白的告訴他你是豬,還得讓他理解,進而接受自己是豬這個事實,我沒見誰做成,但可以體諒吾兄苦心,豬輩橫行,我輩既稱文可以載道,又如何不為文以抨之

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世界上多的是尚未載入地圖的無人小島,去吧


寄居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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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17:43
的確,少數人無權強逼多數人認同他的異常行為。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13 17:49 回覆:
還有,多數人必須直指明言少數人的異態心性、言行。

不能正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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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13/12/13 13:30

樹林裡嘿休. 哈哈!衲兄是很正經地不正經~

對這些隱含政治力的假公民運動、社會議題煩膩透了,簡直像踩上鞋底的狗屎.

若發起個"主打汽機車必禮讓行人、腳踏車不准與行人搶道、捷運必然先下後上等等一類提昇公民素養及道德的運動",會有這麼多人參加?

不少人生活沒有目標、沒有自主想法的,怎老想挑個大的、聽起來崇高的議題然後像個水蛭寄生在上面?

 


Ask not what the beer can do for you, ask what you can do for the beer.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13 17:24 回覆:

跟我一系列批判不正常臺灣人的看法不知有無關係?

我是真的認為很多臺灣人不正常,這次回國前就決心要找出柯、王亂國背後的 social criteria。

到目前為止簡直每天都可以找到好幾個。

Look,人自然、健康就會正常。不正常不是罵人的話,如果屬實,是一個警訊。血壓高到 180,不叫不正常叫什麼?

臺灣的異態是,不正常的人多起來,以變態為常態。例如:人人都知道「禮是規規矩矩的態度,義是正正當當的行為,廉是清清白白的辨別,恥是切切實實的覺悟」。好,現在書背完了,考試也過關,開車上街,「禮」了嗎?路見不平,「義」了嗎?厚利當前,「廉」了嗎?違法被逮,戴帽子戴口罩 no comment 之後,「恥」了嗎?

人活成這副無禮不義寡廉鮮恥的德性,很有面子嗎?之前背的,再背一遍來給我聽聽。

變態!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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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之於人類社會...what is it about?
2013/12/12 19:21

區公所有個單位專門登記想死的人。旁邊有個單位專門登記想殺人的人。兩個單位攜手為民服務在兩種人間牽線,讓想殺人的人得以一償素願去殺想死的人。

區公所為什麼沒有這項服務?因為我們的社會沒人想死?還是因為我們的社會沒人想殺人?

那麼那來這麼多自殺、他殺案件?

區公所沒有這項服務因為沒有法源,沒有法源因為沒有通過立法,沒有通過立法因為沒有提案,沒有提案因為沒有群眾意願,沒有群眾意願因為沒有民意基礎,沒有民意基礎因為這檔事不正常、沒必要、不應該,我們的社會不可能會想這麼做

同性婚姻也一樣,不正常、沒必要、不應該的事難有法律基礎。想推動?可以;要過關?再說。沒有人在講道德、人性、先天基因、後天環境什麼的。一個社會的成員可以決定它要什麼、不要什麼,只有 OK 和 NOT OK 的問題,沒有其他。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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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回應一個腦袋裝了三秒膠的網咖
2013/12/12 19:01

30 樓的說:『法院裡公證結婚儀式當然不等同於你所謂的"社會的認可”
我只問你一個簡單問題:法院裡公證結婚儀式如果不是社會的認可,是誰或什麼的認可?主持法官的認可嗎?

如果婚姻是一種如你所說的:『婚姻本就是「只要我與愛人歡喜,而且做了決定,有什麼不可以」的事情』,你上法院公證幹嘛?到林子裡嘿咻一下不就得了?法院的「法」字對你而言是什麼意思?公證裡的「公」字對你而言是什麼意思?

你其他的文字我不必看了。

如果婚姻真是『「只要我與愛人歡喜,而且做了決定,有什麼不可以」的事情』,你和母豬上法院公證結婚何以會失敗?誰讓相愛的你倆公證失敗了?法官嗎?他是誰?憑什麼?
人類社會有常軌,有規範,這常軌、規範就是法律。法律是人民集體意志的展現,法官只是執行人民意志的工作者,一如警察只是執行人民意志的工作人員。終極意義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他們的集體意志。That’s why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叫做“The Law of the Land”。

婚姻不是某種「想當然爾」的事情,如果是的話那來這許多同性戀問題?婚姻是一種央求社會認可的議題。同性婚姻不正常,人類社會不認可,所以有這許多爭辯。

要人類社會認可某些事項,當然要獲得多數人認同,這在現代民主國家的具體展現就是試圖得到法律的保障。法律離不開什麼?當然是人民!人民不願意,那來的法律? That’s why 結婚不是兩個人高興跑去公證一下即可的簡單事情,如果這麼簡單我們在這裡吵什麼?「公證」本身就囊括了許多意涵,不管你懂或不懂,它畢竟代表人民的意志。你可以 argue,但簡單實驗就足以證明法律絕對不是某種無中生有的東西。


B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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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18:54
理越辯越白。。。嗯,人世間多了基本的個人尊重,自然無需太多的法律約束。
旅人世界 & B's 心眼 -
遊賞世間美的人、事、物...究境一探,是否真的"物以類聚"?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12 19:24 回覆: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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