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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正義公司無罪三個理由,我們看不懂
2016/03/03 23:43:38瀏覽338|回應4|推薦3

高雄法官判正義公司無罪的判決書剛剛出爐了,一如新聞稿所述,是列出底下這三大理由判正義公司無罪

正義公司等五名被告無罪主要理由:
1.檢察官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等五位被告有故意犯罪。
2.正義公司所購買之原料豬油,並無顯然低於市價。
3.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除了第三點是雄院法官強姦食安法的法條與立法院的立委,直接幹立委羅織起法條來之外,按:真正法條像這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一點理由也很奇怪,很像是被雄檢打臉,舉出有單據證明裕發公司給的是飼料油還註明不可供人食用,但雄院法官馬上辯稱誰知道這單據是不是學馬總統大水庫理論,是事後補開的?而且正義公司含員工共七人,有兩人卻被放在有罪的部分,有罪的原因竟然也是檢察官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這兩位被告有故意犯罪,奇怪吧?幹嘛雄院法官認為含公司共七位,都沒有故意犯罪,卻特別把其中兩位判為有罪?這點又得看去第三點法官假掰的法條了,這法條說

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假使法官把七位全放在無罪項下,那就無從套用這段法條,也就不成立【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正義公司只好改為有罪,並且更慘的是,再接下來的法條中,會被裁罰所有的犯罪所得,雄檢算出來這麼多年下來,正義賣餿水油賺得的黑心錢共32億,這筆錢就會全罰去給台灣人治癌養病,對於雄院法官來說,一毛錢都不拿的 白白圖利32億給魏應充,已經叫人恥笑了,豈有連圖利魏應充都幹不成,把這32億鉅款給台灣人買藥治病的道理呢?

They are fucking slaves!

有誰看過主人辛苦辦案,裁罰噁油大老闆32億給奴才養病的事麼?

只不過,這檔事真是太奇怪了,誰來告訴雄院法官,法條從來沒說過若員工過失犯罪,就不能當執行業務之員工而犯49條前項之罪,讓正義公司無罪的內容啊!

.

附錄1:原判決用一大坨字掰大便精煉無毒也能吃的【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就是硬拗食安法摻偽需檢察官能證明有害人體為前提,陳瑞仁說:

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 所 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食品「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這幾個字,法官卻以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之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 而判決被告無罪。這種適用法律方式一般民眾實在無法理解,也難怪他們會大罵「法官吃屎」。

現在我明白了,原來法官吃屎是陳瑞仁決定的,像這裡的法官,不但能正著吃屎,還能反著吃,也就是若要無錢判死,判正義公司上游裕發公司的老太太詐欺重罪時,老太太總共賣餿水油騙正義公司讓自己多賺了四百多萬..噗哧,實在太好笑了,只好改掰老太太故意犯食安法..難道這裡檢察官突然大顯神威,能舉證裕發公司等幾位被告有故意犯罪麼?當然不是,要能舉證,正義公司那七位又怎麼不去舉呢?法官說,那是因為裕發公司不能舉證自己有像頂新公司那樣買進合格的餿水油來賣,故證他們是故意犯食安法之罪的啦。

也就是同樣..平平都是檢察官舉證不出故意,但是裕發公司的老太太就是故意犯,正義公司七個被告就是過失犯,然後其中五個過失犯還無罪,只留下兩個過失犯待會兒要用。

談完第一個無罪理由的補充說明,第二個理由就更掰了,法官說【正義公司所購買之原料豬油,並無顯然低於市價】,然後又掰成因此正義員工不是故意,正義公司賣餿水油賺32億不是故意,裕發老太太賺正義公司的幾百萬就是故意,就罪干天條,罪該萬死?況且,正義賣餿水油都能從691個經銷商賺到台灣人貢獻的32億雪花銀子,他又何必對裕發公司賺他的那一點點塞牙縫錢斤斤計較,要用低於市價來收油呢?這就好比魏應充住帝寶日進斗金夜進斗銀,會在司機開車載他去頂新味全或正義公司開會,路口停等紅燈時,搖下車窗對賣玉蘭花的老太太議價,一束十塊,要議成三束20的來明顯低於市價嗎?

若是看去判決書,建議大家把賣餿水油重判十年的其它判決書拿來參照,正常的判決書,只要摻偽一次就犯食安法罪,不以危害身體為前提,吃屎吃洨法官的判決書,摻偽幾百次幾千次,都會被法官法判江國慶槍斃都沒事的那種大神能,作目的限縮解釋為需以危害身體為前提,好判魏應充無罪,到了高雄法院這種一口吃掉32億骯髒黑錢的法官,竟然又進化或反祖回去,摻偽又不需以傷害身體為前提了,原來啊,食安法49條經過立委被人強姦多次,戰戰兢兢的修改總算有了成效,讓法官很難學吳永梁那樣瞎掰,請看:

(第一項)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嘿嘿,看你們吃屎吃洨法官多能掰,這裡早就把甚麼鬼的「目的性限縮解釋」,都規範進去,摻偽到凡【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就歸在第二項,其他就統歸在第一項,不必再以傷害人體健康為前提也能判罪了。

這也是全份判決書說這個餿水油商有罪要關十幾年,那個餿水油公司有罪要罰到傾家蕩產,像是賺個幾百萬的,罰到倒店去種菜都行唷,可是當判決書判到正義員工的時候,人家別的法院,正常的法官判,用的是奧坎剃刀原則,也就是若有兩個可能性,最簡單的那個最可能。人家也有判到正義員工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從上可知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並無熬製豬油之工廠,且知悉證人吳 容合帶領正義公司人員參訪之證人林金晃在屏東九如之工廠,亦是未登記之地下工廠,又正義公司係國內食用油品製造大廠,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仍對沒有熬製豬油工廠之鑫好公司採購,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但是高雄法官先用一大段話(七、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存有過失之認定),解說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是過失,接著又從反面(八、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並無足夠證據認定其有犯罪故意),把檢察官公訴有罪的所有意旨逐一推翻,重演頂新案檢方輸到脫褲的慘劇,用的招式..還是那個老套啦,就掰說檢方舉證(故意犯罪)不足,堅持無罪推定為過失咩。

(九、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載,因過失而使正義公司加工、製造、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發生攙偽或假冒結果之事實,堪以認定。)

大家也甭瞎猜高雄法官如此努力,非要把正義這兩個一再而再,歷時經年,過失犯罪橫跨南台灣數個法院,數家仲介油商與貿易油商,多家餿水油與地下工廠的,堪稱空前絕後,世所無倫的最偉大的兩個"過失犯"..真是笑死我了..我始終記得宋朝老皇帝教他的寶貝兒子說,王安石這個人是個大姦慝..因為有一次我請他吃飯,一不小心把坨大便放上桌(據說是用來釣魚用的餌),還剛好放在王面前,王竟然夾了一口,正當我要叫太監趕緊端下去時,天!王安石竟然又夾了第二口,於是我好奇著看,就看著他一口接一口把整盤大便吃個精光(史上第一個會吃屎的官),孩子啊!但凡人吃到一口大便,還可以說是誤食,但是一口接一口的,像是頂新正義或吃屎吃洨法官那樣一吃再吃的,那就絕對不是誤吃。

高雄法官最後的判決很簡短,我把它當成附錄二...

核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103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之過失犯製造、加工、販賣攙偽、假冒之食品罪。...關於前揭公訴意旨六部分: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 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 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 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5 項定有明文。是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若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4 項之罪,自無從依上述規定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本件被告正義公司之受僱人何育仁、胡金忞雖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 犯行,然渠等所為係應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業如前述;此外,依據卷內所存其他事證,亦不足 以證明被告正義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有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 項至第 3 項之罪,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對被告正義公司科以罰金 ,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呼!高雄法官全份近200頁判決書至此,終於大功告成,把魏應充的頂新餿水油案最關鍵重要,國內食用豬油第一大廠的正義公司餿水油案判決無罪,是份判決書含金量極高,有32億新台幣這麼高,本來這幾位高雄法官也該同吳永梁一樣名留青史,可是這幾位高雄法官為人低調,為善不欲人知,或者該說是修合無人見,存心有天知的,我們台灣人只能對其默默頌禱,祝他們日進一斗金,夜進一斗銀,同魏應充一樣大富大貴,百子千孫的,有喔~~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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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4874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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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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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12:26
52,藏著彩票的扁擔,扔在茅坑會比較安全。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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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07:55

蔡英文轉型正義委員名單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將提出轉型正義促進條例草案;柯建銘辦公室補充,設在總統府下的轉型正義委員會,由總統提名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盼草案在520前完成立法。

看了高雄法官近200頁含金量非常高..嗯,有三十二億賣噁油骯髒錢這麼高,換算下來,一頁就價值一億6,若是拿法官辛苦掰的三大無罪理由來平分(會不會與法官人數有關..喔,我是說會不會是規定每個法官都要掰一個理由,看誰掰的愈像強姦立委的愈好),一個理由就值十億以上,這份判決書中,離譜矛盾的情節,真編成一部小說怕是沒人會看,光是笑到吐血的就不知凡幾,好比這裡法官總算改回【摻偽不以傷身為前提】,把正義公司上游全掰成有罪,偏偏在掰頂新時,用的是吳永梁的判決理由【摻偽以傷身為前提】,成為正義公司五家上游

奇怪,明明就還有正義公司自己與大幸福啊,真像是正義公司七名起訴被告,刻意漏掉兩人,把另五人判成過失無罪的那樣,而這兩人則判過失有罪,理由寫的比別家法院判他們倆是故意多出不知多少字,反正就是要硬拗別人都舉證不出他倆是故意,但是我們換個角度請法官舉證他們不是故意,嘿!法官搞不好當場翻臉

這裡就再補充一個笑料,像是法官說食安法49條,第一項是指摻偽危害身體以外的犯行(看到沒?吳永梁),第二項是摻偽有危害身體之餘,這兩項有點像是主菜,第三項是加辣,因而致死者加重。第四項是摻水,過失而犯主菜者減輕,第五項指員工執行業務犯主菜及加辣之罪,法人需負監督不周連帶處罰責任。這五項面面俱到,證明立委立法素質與品質極高,但是高雄法官也能拗成大笑話喔,他說正義員工是過失犯第四項之罪,內容是一二項主菜,因此不是第五項,員工執行業務犯主菜及加辣之罪,法人監督不周不罰。

那麼依第三項加辣之罪,內容為一二項,當員工犯第四項過失一、二項得減輕其罪,卻致人於死時..很神奇的,這五項一點都沒規範到耶,也就是說正義這兩個員工因過失摻偽,讓魏老闆賺32億黑心錢,竟然真把台灣人活活淘死時,那是一點罪也沒有的咧。

好笑吧?

有網友看了我這一系列,正義公司無罪判決書的分析報告,忍不住說:

這一群綠色的貪腐法官,全都是頂新門神,還把所有轉型全歸成【正義】。

我說,唉呦,沒看到綠色全面執政,到處放火還打倒國父與銅像,會投錯票甚至要讓三歲奶娃上國會包屎包尿,這裡可是綠朝天子腳下,罵法官是綠貪,不怕有事麼?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4 08:03 回覆:

說到這裡,插播另一個綠貪的轉型正義

蔡煌瑯等8位前立委被控13年前於立委任內,收取牙醫師公會賄賂並護航推動《口腔健康法》立法,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嫌,一審全判無罪,高院更一審去 年僅改判前立委李明憲7年6月、李鎮楠7年2月,各追繳犯罪所得100萬元與50萬元,最高法院今將雙李涉案部分第二度發回更審,至於蔡煌瑯等6人維持一 審無罪判決定讞。

他說:大丈夫只怕正人君子,何懼英犬(指蔡英文養的惡狗,馬英九養的已經在打包了)奴才?

說的好!我不由得對他豎起大拇指,還頻頻回頭看..於是乎,當我看到蔡英文要找人參加她設在總統府內的轉型正義委員會,我也忍不住提出以下建議名單,第一個轉型正義的委員應該是

魏應充

第二個是頂新正義事業群執行業務一再過失進到餿水油賣成全國最大食用豬油廠商,賺超過32億的經理人

第三是吃屎吃洨,吳永梁及高雄法官們

第四是民進黨自己人,像是蔡煌瑯之類,收錢還能貪污無罪定讞的,讓這些人組成蔡英文的委員會,不用到520,就能很快轉型成頂新正義(股)公司,坦白說,這時蔡氏家族,還投資啥生技公司的是要幹嘛?


南京板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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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06:09

一群綠貪法官

全是頂新門神

所有轉型全歸<正義>


綠貪一族,把貪污視為終身使命!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4 06:56 回覆:

說的好!


涉收牙醫師公會賄賂 6前立委無罪定讞
2016年03月03日16:20
蔡煌瑯等8位前立委被控13年前於立委任內,收取牙醫師公會賄賂並護航推動《口腔健康法》立法,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嫌,一審全判無罪,高院更一審去年僅改判前立委李明憲7年6月、李鎮楠7年2月,各追繳犯罪所得100萬元與50萬元,最高法院今將雙李涉案部分第二度發回更審,至於蔡煌瑯等6人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定讞。
判決指出,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2003年間推動制訂《口腔健康法》,決議由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動用「社會運動基金」遊說轄內立委支持,蔡煌瑯被控涉透過哥哥蔡朝正收取350萬元,另7位時任立委各收50萬元或100萬元,《口腔健康法》順利於2003年4月28日在立院三讀通過。
 特偵組起訴蔡煌瑯9人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嫌,一審全判無罪,但二審改判9人全部有罪,經最高院發回後,更一審認定僅李明憲、李鎮楠於審查法案期間,與出面接觸的牙醫師地區公會理事長構成期約收賄行為,並指檢方未能舉證蔡朝正為蔡煌瑯收賄,也未舉證蔡煌瑯知情且與職務有對價關係。
 此外,更一審指趙永清、張蔡美、邱創良、楊富美與廖本煙5位時任立委雖於審查法案期間或三讀通過後,分別收受牙醫師公會全聯會所贈現金,檢方同樣未能舉證這5人有事前期約行為,不能僅因立委支持立法即認定構成對價關係。(黃哲民/台北報導)

公務員受賄罪,分別規定在刑法行收賄之章,以及貪污治罪條例裡,簡單的說,公務員收賄只要滿足底下三點任一點就有罪,分別是【行求】,【期約】與【收受】

更一審指趙永清、張蔡美、邱創良、楊富美與廖本煙5位時任立委雖於審查法案期間或三讀通過後,分別收受牙醫師公會全聯會所贈現金】【更一審認定僅李明憲、李鎮楠於審查法案期間,與出面接觸的牙醫師地區公會理事長構成期約收賄行為】,這些立委可說是鐵證如山的涉及貪污罪第三點【收受】,收錢的事也全都是罪證確鑿,這些錢立委..前立委們也沒否認的,這樣就是貪污了,

還有一個漏網之魚,馬傻破格拔擢重用的大貪官,也是從本案貪污不算脫身後,變本加厲貪污更多更兇更大條的..

林益世在2008年,牙醫師公會行賄立委醜聞案,被民進黨籍立委蔡煌瑯咬出,也收了一百萬,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 說,『檢察官依證據辦案,收受牙醫師公會款項必須與在“立院”推動“口腔健康法”有明顯確實的對價關係,才構成違法。林益世原本就與牙醫公會頗有交情,也 一直接受牙醫公會的捐助,檢方無法查出他所收受一百萬元獻金與推動法案有對價關係,才予以簽結。』

看到沒?從前貪腐司法系統,連相同犯行在起訴時都能如此放水,渾然不怕公務員瀆職罪要抓去槍斃掉...若說林益世後來大貪污是給司法養出來的,一點都不為過!

我們並不知道,郭瑤琪那種沒看到錢都能判有【收受】的貪污罪,幾乎沒幾年就定讞的,牙醫師公會貪污案竟然能在法庭上流浪了13年這麼久?而更奇怪的是,既然都已經流浪這麼多年了,司法何必急在看守期間內,等著被轉型正義前胡亂判決定讞,像極了國民黨從前垮台前,前方吃緊,孔宋家族緊吃的怪模樣,只是人家那是吃錢,馬政府這時是在吃案,這裡我要嚴正呼籲,

看守政府應暫停定讞從前貪官污吏們的所有貪污無罪案,等新政府上台,司法轉型正義完再判,以免相關司法人員於日後受到濫權或瀆職罪之訴追。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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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00:11

只可惜,立委老早就穿好安全褲,要防李宗瑞之流的骯髒鬼,就如同食安法49條第二項把危害人體的條件明文訂出來,讓第一項就可以包含不危害人體的攙偽一樣,第三項是若犯前兩項之罪致死,要加重其刑,第四項就說若是過失,要減輕其刑,第五項說若犯1~3項,要罰法人,高雄法官福至心靈,靈機一動,馬上鑽到空子,拼老命也要掰員工是犯第四項的過失犯,可是法條說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那萬一因過失而犯第三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不就也會用同樣邏輯,判成無罪?可見高雄法官掰的有多離譜,49條真正該這樣看,第一項第二項是法條內容,第三項是加重規定,第四項是過失規定,第五項是處罰法人未盡防止犯罪義務用的,也就是說,當員工是過失犯時,第五項也要罰公司未盡防止義務,這個道理很簡單,大家只要用【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當成關鍵字去搜尋,就會看到其他法條,都是用成我剛剛的解釋,

若員工執行業務時過失犯罪,也要裁罰法人才行。

另外還能看去刑法業務過失或業務致死罪,也是先說過失罪,再補上執行業務之人如何的..更重要的是,立委真被這些李宗瑞模樣的法官姦怕了,除了把法條修的天衣無縫,還在下面補上補丁

第49條之1(不法利得之沒收及追繳)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第一項規定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行之

這裡說的就是犯到第49條之罪,哪管是故意,過失還是執行業務,只要適用49條1~5項,就通通可套。(按:本來法條還有故意兩字,修法時刻意刪掉,以免被骯髒法官李宗瑞般的有洞就鑽)看到這裡,大家就知道高雄法官多勇敢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