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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7 16:15:10瀏覽3333|回應18|推薦50 | |
最高法院今天將扁家偽證案判刑定讞,前總統夫人吳淑珍遭判刑9月,女兒陳幸妤、趙建銘夫婦及兒子陳致中則均判刑3月,陳幸妤並獲緩刑2年定讞。 至於前101董座陳敏薰於二審時遭判刑8個月,最高法院將陳敏薰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其中,趙建銘、陳致中2人刑度符合易服社會勞動條件,至於是否可以易服社會勞動折抵,將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查黑中心民國95年間偵辦國務費案,發現吳淑珍蒐集陳幸妤、陳致中與趙建銘消費的發票不實核銷,傳喚3人作證。吳淑珍被控先於官邸教唆3人向檢方虛偽證稱,「發票是代父母購物餽贈,或代父宴客所取得,屬於公務支出項目」,3人也照珍的指示證述。 陳敏薰則是97年在特偵組偵辦扁案時證稱,去過官邸向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去年4月陳敏薰到法院作證,卻翻供說從未向吳淑珍提及大華董座一事,證詞明顯與偵查筆錄不符。扁家4人與陳敏薰98年7月遭起訴。 陳幸妤判緩刑的原因:審酌陳幸妤囿於母女親情致觸刑章,且丈夫趙建銘也涉案,子女尚幼需要照料,因而給予緩刑。 陳敏薰發回更審的原因:陳水扁因前101董座陳敏薰買官案遭控貪污,直到民國98年5月才追加起訴,台北地院卻在98年4月2日就先審理,陳敏薰就算當時作偽證,是否有偽證刑責,仍有待釐清,因而將陳敏薰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532187.shtml 罪刑變化: 吳淑珍:一審兩年,減刑為一年。二審一年六月,減刑為九個月。三審九個月定讞。 陳幸妤:一審一年,減刑為六個月。二審六個月,減刑為三個月。三審三個月定讞,緩刑兩年。 趙建銘:一審一年,減刑為六個月。二審六個月,減刑為三個月。三審三個月定讞。 陳致中:一審一年,減刑為六個月。二審六個月,減刑為三個月。三審三個月定讞。 陳敏薰:一審一年六個月。二審八個月。三審發回更審。 21:30補充: 晚間最新消息,內政部在晚間發布通知,表示陳致中將由行政院宣布,解除他的高雄市議員職權! 事情緣由,是因為他的母親吳淑珍,涉嫌教唆陳致中等3人作偽證,陳致中因為偽證案,被判刑3月定讞,不得易科罰金。 因此按照地制法規定,將由行政院宣布解除他的議員職權,也就是從判刑的今天開始,陳致中已經不再具有高雄市議員的職務。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17/8/2x1z5.html 地方制度法:(98年5月27日修正此條) 第 79 條: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延伸閱讀:一場戳破扁家謊言的庭訊—980813偽證罪紀實 ,扁家不得不認罪的關鍵審理庭。
哇哈哈哈哈,失去市議員資格,總算有點天理了。 不過傷腦筋,才判刑三個月,服完刑會不會剛好去登記立法委員?不過這樣被當選的話,將來洗錢案再來三審定讞,又要白選立委,重新補選,很浪費國家資源,綠營支持者就省點國庫選舉費,別再投票給陳致中了。 ********* 自己官司紀錄:今天收到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處分書99年度偵字第25132號,張曦光提告我的其他案件,全部合在此案號內,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前兩天徐子琁再議的妨礙名譽告訴,也經地院再次裁定不起訴處分。至於我提告張曦光部份,因為他已經死亡,所以也裁定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25131號)。目前只剩下我提告許鳳珠誣告、偽證、教唆偽證,以及提告幫許鳳珠做偽證的葉素月偽證罪。上星期五(8/12)去地檢署開偵查庭,接下來補民事裁判書過去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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