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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同鴨講的機密外交案之無罪判定
2011/07/18 23:28:27瀏覽1425|回應3|推薦54

今天沒啥話題,就把「機密外交」案的專篇評論寫出來好了。機密外交案,因為是「機密」,以秘密庭召開,詳細內容不清楚,一審99(2010)年6月8日宣判、二審100(2011)年1月18日宣判、三審100(2011)年4月28日宣判,皆判無罪定讞。由於涉及機密,所以判決書都無法查閱,只能以一審法官的判決新聞稿來評論。看了一審法官寫的無罪判決理由,實在是冒出三條線來,老實說,不知道是特偵組檢察官被輿論逼到昏頭亂起訴,還是法官頭腦不清,看了幾遍除了雞同鴨講外,還覺得吳淑珍家族親友真是富豪又大方,吳淑珍光是收個父親的白包,親友探訪吳王霞的禮包,外加給陳幸妤的結婚禮金、陳致中的出國學費贊助(扁家真窮,致中出國讀書還要親友贊助),再加號稱不收紅包的結婚禮金,美金就可以給到快合台幣一千萬元的額度,真是一個「凱」字了得。

先把陳水扁任內出訪的15次專案列出來(吳淑珍也率團出訪過,但與機密外交案無關,所以不在此列述):

89 年度:

1.08.13. 08.25. 13

鴻祥專案:陳水扁率團訪問多明尼加、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甘比亞、布吉納法索、查德等六友邦,過境洛杉磯。

90 年度:

2.05.21. 06.05. 16

泰安專案:「合作共榮、睦誼之旅」,陳水扁伉儷率團出訪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巴拿馬、巴拉圭及宏都拉斯等五友邦,並過境美國紐約及休士頓。

91 年度:

3.06.30. 07.10. 11

紀航專案:「合作互助.關懷之旅」,陳水扁率包括部會首長、立法委員、縣市長及企業人士所組成之代表團前往塞內加爾、聖多美普林西比、馬拉威及史瓦濟蘭四友邦訪問。

92 年度:

4.10.31. 11.06. 7

欣榮專案:「攜手同慶.欣榮之旅」,陳水扁率團前往巴拿馬共和國參加該國建國一百週年紀念並過境美國紐約及安克拉治。

93 年度:

5.08.30. 09.05. 7

翔遠專案: 「共創雙贏,胸懷世界」之旅,陳水扁一行 86 人過境美國檀香山及西雅圖,赴巴拿馬共和國 ,並順訪貝里斯。

94 年度:

6.01.27. 01.31. 5

翔太專案:「海洋夥伴、合作之旅」,陳水扁一行 60 人過境關島。訪問我南太平洋友邦帛琉及所羅門群島。

7.04.07. 04.09. 3

翔梵專案:「和平與追思之旅」,陳水扁赴梵蒂岡參加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Pope John PAUL II )追思彌撒。

8.05.01. 05.05. 5

南泰之旅:「海洋夥伴、陽光之旅」,訪問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吉里巴斯共和國及吐瓦魯 3 國。(ps. 5 月 4 日訪問吐瓦魯,還多訪斐濟。)

9.09.20. 10.02. 13

翔峰專案:「攜手登峰 . 永續共榮」之旅,陳水扁率 120 人出席「第 5 屆中華民國(台灣)與中美洲國家及多明尼加元首高峰會」並訪問瓜地馬拉共和國、多明尼加共和國、尼加拉瓜共和國、聖克里斯多福及聖文森,過境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0 月 2 日訪問瓜地馬拉專機於返台途中,過境印尼巴里島作短暫停留。

95 年度:

10.05.04. 05.12. 9

興揚專案:「和平永續‧邦誼永固」之旅,陳水扁率團一行 128 人,過境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訪問巴拉圭共和國並出席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總統阿里亞斯( Oscar ARIAS S á nchez )就職典禮。並過境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荷蘭、多明尼加、利比亞及印尼等國。(ps.著名的迷航外交,加油費加起降費就多花200萬元)

11.09.03. 09.06. 4

群峰專案: 陳水扁率團參加在帛琉舉行第一屆「台灣與太平洋友邦元首高峰會議」, 5 日 與隨行採訪媒體茶敘。 6 日訪問諾魯 ,過境關島。(ps.總覺得這是被紅衫軍嚇出國的,連甚麼之旅都查不到,來不及取名字嗎?)

96 年度:

12.01.08. 01.13. 6

嘉欣專案:「攜手共榮、邦誼永續」之旅,陳水扁率團訪問尼加拉瓜暨參加新任總統奧德嘉 (Jos é Daniel ORTEGA Saavedra) 就職典禮,過境美國舊金山市。 11 日過境美國洛杉磯市。

13.08.21. 08.29. 9

宏誼專案:「共創宏景、永續關懷」之旅,陳水扁率團赴宏都拉斯參加第六屆中美洲元首高峰會,另訪薩爾瓦多及尼加拉瓜。

14.10.11. 10.14. 4

群峰專案:「和諧共榮、永續經營」之旅,陳水扁暨訪問團抵馬紹爾群島首府馬久羅參加「第 2 屆台灣與太平洋友邦元首高峰會」 。

97 年度:

15.01.13. 01.18. 6

睦誼共榮、 永續發展」之旅,陳水扁率團抵達瓜地馬拉參加瓜國新任總統柯隆( Álvaro COLOM Caballeros ) 就職典禮。 15 日率團訪問聖露西亞。

資料來源:外交部網站--外交年鑑http://www.mofa.gov.tw/webapp/lp.asp?ctNode=2008&CtUnit=47&BaseDSD=7&mp=1、總統府網站--公報查詢-總統活動紀要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

注意看,第11次95.09.03.及第14次96.10.11.兩次都叫「群峰專案」,這兩次造成檢察官跟法官的說詞認定不同,以檢察官說法,在第11次之後, 外交部會計處認總統出訪動用之禮品及交際費乃屬公開預算,不得再以領、收據替代憑證,而需全額取據核銷,故自「群峰專案」之後,被告出訪始未再向外交部支領機密費或禮品及交際費供用 。 所以才會3萬元拿11次(而這次出訪之後,恰好發生紅衫軍事件,總統的國務機要費領據問題被拿出來討論過)。而法官的判定卻是在第14次10月11日的群峰之旅後,因為96年11月23日特別費變革修正 「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以從原先規定在其三分之一範圍內,以領據報支,改成:需全部檢據原始單據核銷 。 這個差異點,其實去問外交部承辦人員併調閱帳冊就能查清楚,不知道哪一方沒有仔細調查。

最弔詭的是,判決新聞稿內,都沒有否認陳水扁的10萬外交零用金先扣3萬美元的事實,如果陳水扁沒先扣3萬美元,應該總統辦公室幕僚的供詞(馬永成、林錦昌、林德訓)都可以拿出來作為佐證,但是卻沒有看到,只不斷強調:1.所有10萬元零用金,沒有說要用剩交回(ps.檢察官講3萬美元部分,法官卻擴大成10萬美元的範圍);2.檢察官無法舉證扁家拿了錢後的確定流向,僅憑空臆測,拿扁家的帳目硬套。3.從外交部簽呈可知, 被告所支領之「外交機密費」、「禮品及交際費」之用途,顯與外交部預先備妥部分有別,所以特偵組的起訴不能取信。(ps.這句話就真的是看不懂法官的意思,難不成錢拿去亂用,非原先簽呈內容可以被接受?外交部也有「機密預算」,用不著要拿這種名目的錢去做其他「用途」吧)....(其他內容請看11月11日將出版的書籍)

好吧,既然法律上判無罪,那我們從道德上來看,從10萬美元零用金拿3萬美元當實質補貼,會不會「太超過」好了。

1.陳水扁當初以「清廉」號召,反「黑金」、反對國民黨「金錢外交」政策,當選後第一次出國,人家拿10萬美元(89年利率合計新台幣316.65萬元),就算以為實質補貼,可以收下,扣了3萬美元(94.995萬台幣),難道不覺得太超過?一次出訪就拿近百萬元的額外「薪水」,當自己是平常公務員的2、3千元出差費嗎?

2.法官一直說起訴書內強調「在外交部全盤安排下,已無需由總統親自打理或支付之款項前後矛盾不可採,看來法官的意思是陳水扁也會拿3萬美元親自去打理支付款項?這就令人好奇了,陳水扁會自己去買禮品送人?還是到國外的土產店去採購土產帶回來?還是自己買紅包袋包紅包給友邦元首小孩?該不會像土財主一樣,直接拿現金出來數鈔票送人吧?(ps.起訴書說明清楚:所有支出及行程中參訪人員之住宿費、膳費、通訊費、租車費、文具費、加菜金、僑團賞金與機場人員、安全人員、司機、搬運工及侍者等小費,著由我國駐外使館負責打理支付,並就出訪行程中對當地慈善團體之捐贈、我國駐在當地之農技團成員加菜金及對當地表演團體犒賞等,亦請駐外使館先行列支準備,交總統府侍衛長於必要時呈總統親頒,另贈與參訪國元首、政要、眷屬及相關人員之禮品,亦由駐外使館事先報請外交部備妥,交由總統出訪時擇要親贈,另外,10萬減3萬,7萬元給幕僚作為支出參訪國接待人員、安全人員、禮賓人員等小費及隨團出訪人員、安全人員、機組人員之犒賞與購辦禮品回國贈送相關重要首長之用。我就不知道陳水扁本人拿3萬美元還能買甚麼?珠寶還是名牌包送吳淑珍?)

......(文章過長,還是書籍裡詳細再說明)

最後補充判決書提到的一點:陳致中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與黃睿靚結婚,收自企業界或親友之美元現鈔與旅行支票,光僅於國務機要費案中查得部分,即達四十四萬餘元,哇,匯率計算約新台幣1415萬多元,不是說不收禮的嗎?是不收小禮嗎?那加上台幣的禮金......

附註:新台幣對美金匯率:89年 31.225、90年33.8、91年34.575、92年34.418、93年33.422、94年32.167、95年32.531、96年32.842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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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老虎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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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外交
2011/07/19 23:46
看出訪名單國,怎可能是機密外交?僅是阿扁旅斿兼洗錢而已!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7-20 07:33 回覆:

3年前的今天97年7月20日,聯合報有篇報導,4年金援外交160億元,這還是公開的外交經費,還不包括那些「機密外交」在內,就像起訴這個案件的同時,也起訴了邱義仁的機密外交安亞專案,一張紙條領走國庫50萬美元,支票最後在美國賭場被兌現,這個案件到現在還不知道結果。

另外95(2006)年8月還為了想跟巴布亞新幾內亞建交,一次就匯出2,980萬美元(合NT$ 9.76億元)被人侵吞,這筆款子邱義仁直接指揮,到底是被金紀玖及吳思材兩人侵吞,還是另有人指使假藉名目「貪污洗錢」出去,我們不知道,但是我不相信兩個小咖的人物,敢欺騙一個國家中央政府近10億元的鉅額數字,當台灣政府是空殼組織?不怕發生像「江南命案」一樣?我不相信,尤其這兩人還是邱義仁「最信賴的朋友」牽線。況且事件爆發後,吳思材反而擔心被滅口,更是可疑。

95年從年初就已經開始一連串對扁家不利的爆料出來,四月份就有人在中正紀念堂絕食,要求陳水扁下台,這個時間點,有人想利用最後機會再賺一筆的心態不無可能,要在這節骨眼還想為國家去爭取外交而被騙,我真的很難相信這種說法。吳思材在這當中只拿到921萬美元,比例上也「太少」了點。從95年9月初陳水扁突然決定去帛琉開會,還轉去訪問諾魯、過境關島,這些國家都在南太平洋之上,時機點也太巧合了,11~12月間錢就轉光了,政府被騙卻連追究都沒有,直到97年總統大選完後才爆發,當中太多無法解釋之處。


eq39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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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18:27
特偵組的意思應該是說
陳水扁出國 其實都是以外交部事先備妥的經費來支付,而不是用機密外交的經費來支付。
所以機密外交的款項實際上是被私吞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7-19 20:19 回覆:

您說的沒錯,不過現在還不是「機密外交」的經費,而是外交出訪的「零用金」而已。

特偵組的意思是,所有的經費外交部都準備好了,就算是給零用金,也有幕僚在打點,根本不可能要「陳水扁本人」去買,所以事先拿走3萬美元是「貪污」,而法官卻是用被告的混水摸魚說法,3萬美元擴大到10萬美元的零用金,都會使用再買禮品回國,怎麼能說都是外交部處理好了,不需要這10萬美元。

以10萬美元的使用來指責檢察官的說法「前後矛盾」,一會兒說外交部統包、一會兒說扁的幕僚還要買禮品,自打嘴巴。完全是扭曲檢察官的意思在反駁。

而法官還引用被告的卸責之詞,說這些錢的「用途」跟外交部的簽呈不同,暗示是用在機密外交之上,那更笑話,外交部有編列極大筆的「機密外交」經費,不需要還得用外交零用金支付,而且還是總統的外交零用金,更可笑的是要總統自己親自先扣取3萬美元準備(而且每次出訪還都剛好需要這筆3萬美元),根本就是強詞奪理的說法,原來台灣總統還是最大的特務,出去拜訪友邦國家,還得利用空檔「微服出巡」散財。如果總統自己做「機密外交」,連外交部都不知道,經費都不編列,要總統自己拿「私房錢」出來用,那才令人擔心,台灣會不會被這個總統給「出賣」了。

這次好好把判決新聞稿看了幾遍,才真的是覺得台灣司法的顢頇,用秘密庭把百姓排除在外,沒人監督下上下其手,三審無罪定讞,這樣的權貴犯罪,就變成是非不明的特權斂財無罪。


天路(今日當如何)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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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
2011/07/19 13:11
不是不報......
人治不成, 等天收吧,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7-19 20:00 回覆:

法律本來就無法涵蓋所有人類貪贓枉法的犯罪形式,若司法人員還有懦弱跟階級意識的心態,那種服務權貴的劣根性就會展現出來。

從判決新聞稿來看,很明顯地法官是引用被告答辯的說詞出來使用,所以照本宣科登錄,完全沒去思考這當中不合邏輯的地方,光從一點,如果陳水扁沒有從10萬美元零用金先領走3萬美元,那就很容易舉證出總統辦公室幕僚的證詞,但是非但沒有,反而使用田弘茂修改過的證詞來舉證,反駁檢察官說的「未用完部份必須返回」,把3萬美元的貪污,擴大成10萬美元的使用結餘。

這根本就是混水摸魚的說法,顯見法官早已經預設立場,認定三分之一用領據領走部份已經完成核銷,要怎樣用就不需繼續追蹤,甚至去查就是不應該,才會譴責特偵組檢察官。看起來就像小孩子被抓到偷吃糖,硬賴說「你要先證明看到糖果在我嘴巴裡才算」一樣。

想到當初陳水扁大罵國民黨黑金A錢,大喊要改革、轉型、清廉,結果現在動不動就用「國民黨可以、他為什麼不行」的說詞,真的是讓人覺得有這樣的人當總統,真是丟人現眼到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