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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閒飲茶:貓兒主播喜歡的香港100家中式餐廳 (15) 聯邦皇宮、留家廚房、利苑酒家
2016/05/07 05:56:13瀏覽2253|回應38|推薦17

聯邦皇宮
大嶼山東涌達東路20號東薈城第一期2樓255及301號舖
26260181
07:30-16:00;18:00-23:00
港鐵東涌站A出口步行約8分鐘
外地遊客來到大嶼山旅行,如果路線是以東涌做為出發點,再接連造訪昂坪的寶蓮禪寺、天壇大佛、心經簡林,之後並搭乘巴士前往大澳漁村,那麼這一整日下來,所需的體力可不少,此時不妨一早就在東薈城的聯邦皇宮,吃些「晶瑩鮮蝦餃」、「雞球大包」、「蟹子燒賣皇」、「薑蔥牛肉角」、「香芋海鮮餃」、「山水豆腐花」等港式點心,補充好能量,再走到昂坪360搭乘纜車,展開充足的一天。此外,位於昂坪市集、自上午10時開始營業的「昂坪膳坊」同樣也有港點供應。

留家廚房
香港灣仔軒尼斯道314-324號W Square5樓全層留家廚房
25710913
12:00-15:00;18:00-23:00 
港鐵灣仔站A4出口步行約8分鐘
香港主推私房料理的餐廳不少,像是慶公宴、卅二公館、名門私房菜都頗得好評,由飲食專欄作家兼藝評人劉健威與兒子一起掌理的留家廚房,以烹調出家庭風味的精緻粵饌聞名,而特別重現的經典食譜饗宴,對饕客尤其具有吸引力。留家廚房午市供應「蜜汁叉燒包」、「金菇牛肉腸粉」、「鴻運蝦多士」等星期美點和商務套餐,晚間的主廚美膳包括「三豉蒸斑球」、「留家煙燻雞」、「苔條九肚魚」、「72度醉乳鴿」、「日本芥末牛仔粒」、「煎釀龍芽豆」等等,名為「合浦珠還」的合桃炸明蝦、由生菜鴿鬆升級成鵪鶉杏片版的「杏林春滿」,讓留家廚房的菜餚更添況味。

利苑酒家 Lei Garden
九龍柯士甸道西1號圓方2樓2068-70號舖
21968133
11:30-15:00;18:00-23:00
港鐵九龍站C1出口出口步行6分鐘
最近幾年來,美食同好們參閱「香港澳門米芝蓮指南」時,連續幾間分店都榮獲米其林一星評價的利苑酒家,總能吸引大家目光。創辦於1973年的利苑,是香港最成功的高檔餐飲集團之一,分店廣佈於香港、澳門、廣州、深圳、北京、上海、成都、寧波、新加坡,其中旺角店還曾贏得二星榮耀。利苑酒家的午間港點水準不俗,招牌粵饌則包括「古仿鹽甑雞」、「冰燒三層肉」、「加拿大象拔蚌:龍蝦湯過橋」、「阿拉斯加蟹三食」、「順德桂花炒瑤柱」、以蕃茄為主的蔬食「禪關萬象」、馳名燉湯及臘味煲飯等等。而裝潢雅緻的利苑圓方店,地理位置方便,出國旅客提早辦妥登機及行李寄艙手續之後,便可上來享用港式佳餚,因此相當受到歡迎。

( 休閒生活美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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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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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主義
2016/05/11 20:30
憲政主義
吳庚教授:「每一位憲法學者幾乎都有一套對憲法的定義,或者他個人對憲法概念的理解。這些定義或理解通常受著本身理念或他所處的時代所影響,譬如 孫中山先生常說:『憲法者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這一界說一方面顯示 中山先生所接觸的十九世紀英美之憲法觀念,另一方面反應他創導及所處的民權革命的時代。這類源自個人的理念,也可能成為某一時期,客觀上普遍性的憲法理解。 」。
李鴻禧教授:「近代成文憲法大都由二大構成要素組成。一為有關統治組織之規定,另一則為有關基本人權之規定。前者主要的是就統治權之所在及權力分立制度而規定,後者則規定個人之基本自由與人權及其不受侵犯之意旨。 」。
但可以確認者,憲法核心內容即繫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
第一項、自由如何可能
惟基本權利內容,概念上是否有超越時空以及個人理念而於現實生活關係中相對應之研究對象,例如「自由」,若無,則筆者深信恐流於虛無飄渺的空想空談;此時,個人理念若無權力分立制度的制衡,對於資源的分配將流於專斷、恣意,甚至民主將受操弄走向民粹。因此,究竟「自由」為何?筆者嘗試如下說明:
第一目、康德學說
江玉林教授認為:「康德思想的癥結點,便在於自由如何可能這問題之中。自由一詞,在理論理性上是指,與自然之因果性相對應的自由之因果性;在實踐理性上,則是作為道德基礎之意志之自由;至於在法哲學中,則是在法律立法與倫理立法的區別下,一項不涉及個人內心動機的自由權。不過,自由終究只是一項應然的價值理念。它並非是知識的對象,而是基於實踐理性之信仰,賦予一切道德、人格尊嚴、與自由權的根據所在。 」而自由理念,在康德哲學中,被視為一無相應之經驗對象的「理性的概念」 。
而自由與法之連結,如一七九七年,康德在〈法學之形上學原理〉一書中,正式提出了「法是什麼?」這問題,以回應十六年前他在〈純粹理性批判〉中所說的:「法學家迄今仍在尋求對於法概念之定義。」,不過,如他已在當時提出對於法的說明一樣,他指出:「法,即是:根據一項普遍的自由之法則,使一個人的意念能夠與他人的意念相互結合之各個條件的總合。 」。
第二目、黑格爾學說
黑格爾認為:「自由的東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沒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話;同時,自由只有作為意志,作為主體,才是現實的。 」。
而法與自由的連結,黑格爾認為:「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至於法的體系是實現了自由的王國,是從精神自身產生出來的、作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東西」,「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說來,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 」,又「自由的理念的每個發展階段都有其獨特的法,因為每個階段都是在其特有各規定中之一的那自由的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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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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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之終局訴訟權之保障
2016/05/11 02:58
臭屁的混混張三與阿美相戀並同居,兩人臭味相投均染有毒癮,並且與毒販來往頻繁,早被警方注意;與張三交往期間,阿美另結新歡王五,並且阿美引誘王五施用毒品,並且無償提供王五安非他命5公克施用,因此王五猛烈追求阿美,某日阿美腳踏兩條船之事,東窗事發,阿美與王五聯絡通話之際,張三醋勁大發,搶下阿美電話而與王五對話,詢問王五為何糾纏阿美,王五藉故回答要向阿美購買毒品而在探詢毒品價格,此時自認內行的張三以行話暗語與王五應答毒品價格,適巧這段對話為警方監聽側錄,因而警方申請搜索票搜索張三與阿美住處,並查扣安非他命10公克。因為警方有監聽譯文佐證致使張三百口莫辯,且在警方的誘導下張三與阿美均自白販賣毒品,又王五得知張三為阿美之男朋友時,心生妒意挾怨報復,指證張三與阿美販賣毒品給他,檢察官據以採信,因此偵查起訴張三與阿美共同販賣毒品。試問?若您是張三的律師,將如何為張三辯護?



一、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一條規定,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因為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是會影響人的精神物質,對國民健康影響重大,所以政府需要加以管制。

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犯罪類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管制的犯罪行為,分別為「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使人施用毒品」以及「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等犯罪行為,且分別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處罰,刑罰的差異度很大,例如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最高得處以死刑。因此最好不要與毒品沾上邊,否則很容易誤處法網,而究竟是構成哪一種犯罪類型,往往都不自知。

三、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因此在本案例中,檢察官偵查因有被告張三與阿美之自白、通訊監察譯文、王五之證詞以及查扣的安非他命10公克之證物,因此檢察官據以認定張三有犯罪嫌疑,因此對張三提起販賣毒品之公訴。

四、無罪答辯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因此雖然檢察官偵查有取得之證據足以認定張三有犯罪之嫌疑,但律師仍然可以主張證據取得違法,認為違反程序正義而將證據排除不能適用,具體言之,律師主張檢察官蒐集的證據是有瑕疵,不得作為法官審理張三是否犯罪之依據,因此張三就可獲得無罪之判決。

五、審理程序上的攻擊與防禦

〈一〉、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因此本案例中,警方申請對阿美通訊監察,可能侵犯阿美的隱私權,警方需有為防止危害之發生、調查犯罪之必要的理由,才能對阿美實施監聽,否則侵犯阿美的隱私權,警方的調查即違反法定程序,所獲得的通訊監察譯文即有瑕疵,不得作為證據,因此張三一時情急之下與王五的對話,雖然為警方側錄,但是張三仍可以主張警方的監聽是違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民的隱私權,不得作為證據。

〈二〉、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因此本案案例中,張三與阿美之自白均為警方所誘導訊問而得,張三可以主張警方的誘導是一種詐欺行為,認為張三的自白不可以作為證據。

〈三〉、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實務上認為共同實行者,需有犯意之聯絡以及行為之分擔,因此本案例中,阿美無償轉讓毒品與王五,張三並無參與,且警方查扣的安非他命為阿美所有,因此不得作為認定張三犯罪之證據。

〈四〉、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因此本案例中阿美為共同被告,雖然阿美有自白販賣毒品,但是虛偽性高,基於程序正義之要求,應給予張三詰問之機會,所以張三可以主張阿美僅僅引誘王五施用毒品,而非販賣毒品。

〈五〉、因為證人的證詞充滿了虛偽性,所以要給予被告交互詰問的機會,以釐清事實,因此王五挾怨報復對張三不利之證詞,可以在法庭上給予張三詰問之機會,使事實真相大白。

六、結論

刑事訴訟上的辯護,是被告的基本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因此被告若覺得自己遭受警方的壓迫而受冤抑,最好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才能平反。而毒品影響國民健康對社會危害性重大,往往是警方調查的重點,因此只要一與毒品沾上邊,警方調查都會很嚴厲,很容易就以販賣毒品加以調查,而施用毒品者又常彼此引誘並轉讓毒品,所以一經查扣毒品之證物後,很容易就被認定販賣毒品而遭受嚴刑峻罰,因此呼籲讀者三思,切忽與毒品沾上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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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5/10 15:27
生物技術、基因改造生物體與基因改造食品
第一項、生物技術之定義
二、美國
1984年,美國技術評估局〈U.S. 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首先將生物技術定義為「Any technique that uses living organisms〈or parts of organisms〉to make or modify products, to improve plants or animals, or to develop micro-organisms for specific uses」,繼而發現該定義涵蓋之領域太廣,幾乎無法與傳統的農業技術或醫學、製藥技術區隔,因此在1988年重新定義為「A second, more narrow definition refers only to new biotechnology:rDNA, cell fusion, and novel bioprocessing techniques」,而如此定義又失之於狹隘了。1995年美國國家科技委員會〈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發表之國家生物科技白皮書〈biotechnology for the 21 century:new Horizons〉將前述的兩項定義合併為「biotechnology is a set of powerful tools that employ living organisms〈or parts of organisms〉to make or modify products, improve plants and animals, or develop micro-organisms for specific uses. Examples of the new biotechnology include the industrial use of recombinant DNA, cell fusion, novel bioprocessing techniques, and bioremediation.」 。
或美國華府的生物技術工業組織〈biotechnology industry organization〉將biotechnology 一詞將以拆解後,為此一名詞概念提出一簡單明瞭的定義,係指「the use of biotechnology processes and to solve problems or make useful products」,亦即「利用生物上的處理方法解決問題或製造有用之產品。 」。
三、我國
田蔚城氏:「生物技術」一詞是譯自英文biotechnology。源於bio〈生命、生物〉;即是「利用生物體來製造產品的技術」 。
蘇遠志氏:將生物技術定義為「利用生物程序、生物細胞或其代謝物質來製造產品及改進人類生活素質的科學技術」 。
江晃榮氏:廣義而言,「生物技術」是「利用生物體來製造產品的技術」,生物技術一詞是1970年代才有的,但人類的遠古時代卻已有生物技術的應用,如釀酒、中草藥治病、養蠶等。二十世紀之後,有了各種發酵產品的生產,如青黴素、味精、有機酸等,這些屬於較為傳統的農業與醫藥技術,是以生物的「個體」為應用的對象。1970年以後,興起了重組DNA、細胞融合技術與其他新穎的生物產程,這些是以生物的「細胞」層次為對象,隨著人類基因計畫的完成,分子層次的概念便成為生物技術的思考模式。所以現在所談論的生物技術主要是指此部分,當然不包括酒類及醬油在內 。
經濟部工業局:將「生物技術」定義為「運用生命科學〈如基因重組、細胞融合、細胞培養、發酵工程、發酵轉化等〉為基礎,進行研發或製造產品,或提升產品品質,以改進人類生活素質之科學技術。」。
四、小結
生物技術並非單一技術,是一系列關鍵技術的整合 ,也是結合傳統與現代的技術。其關鍵技術包括「新生物技術」及「傳統性生物技術」。所謂新生物技術,約可分〈1〉遺傳工程技術〈2〉細胞融合技術〈3〉蛋白質工程技術 〈4〉體細胞複製技術〈5〉幹細胞複製技術 。而傳統性生物技術,則包括〈1〉組織培養技術〈2〉細胞及酵素固化技術〈3〉發酵技術 。
從生物技術的發展歷程看,傳統性生物技術與新生物技術的分水嶺,係自1953年Watson與Crick解明DNA的結構後,此突破性的研究成果開啟了新生物技術時代,DNA分子的功能及組織成為研究的焦點,進而累積了大量有關DNA分子的知識。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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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
2016/05/10 15:24
環境之定義
第一項、環境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我國學者通說對此定義予以相當程度的肯定 。
第二項、學者見解
鄭昆山教授:「空氣、地面水、地下水、海域、土壤、潮汐、氣候等物理組合;野生動、植物、動物相、食物鏈等生物組合;城市與鄉村之分布、道路及其他交通之運輸、居住住所等人為組合;農、漁、牧及工商活動、觀光休憩、文物古蹟等社會組合。 」,又如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至十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Rio de Janeiro〉舉行第十五屆國際刑法會議,對「環境」加以界定,「係指地球上所有非生物與生物〈abiotic and biotic〉的組成,包括空氣及所有的大氣層,水體,土地,包括土壤及礦物資源,動物界與植物界,所有在這些組成其內部的生態關係。 」。
對於環境一詞的定義,筆者認為我國環境基本法以及學者通說見解,均係描述性的定義。
第三項、本文見解
環境〈Environment〉一詞,以英文定義:「等於Surroundings:『the conditions that you live or work in and the way that they influence how you feel or how effectively you can work』,亦等於Nature:『the air, water, and land in or on which people, animals, and plants live』」 ,而以中文「環境」一詞定義,是指環繞著某中心事項的周圍的境況 。申言之,任何一個客觀存在的事物都要佔據一定的空間,並和周圍的事物發生聯繫。人們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環境」一詞時,往往是相對於某一個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圍繞某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便構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環境。
但是究竟是以何種事項為中心?大別有兩種觀點,一、為以人類為中心。二、為以生態為中心。
若以人類為中心的觀點,係一種主、客觀二元對立的信念,將人類以外的客觀存在物,摒除於人類社會生活關係的聯繫之外,例如環境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對於環境的定義包括「生態系統」,在觀念上似乎象徵人類置身生態系統之外,換言之,即人類社會生活關係脫離生態系統,而與生態系統二元對立。
而主、客觀二元對立的信念,可能衍生出「人定勝天」、「天生萬物以養人」等等價值觀。
但是「環境」一詞,若是以生態為中心的觀點,人類並不脫離生態系統自身的自然運行規律,視人類僅僅為生態系統中的一份子,並不與生態系統相對立,故不是與生態系統二元對立而乃是一種「整體依存」的信念,進一步言,可能產生與自然生態如何和諧相處的思考模式或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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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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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16/05/10 15:10
自序
我的著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基因」之研究部分乃係對生命意義之探索,是普羅大眾關切的議題;基因決定生物遺傳的表現,而生物物種的形成是一種遺傳現象,生態系統的生物物種在生存環境中並隨時間的進展而演化當中,有關基因的這門生物學並不難懂。
著作就「環境」的定義,與我國環境基本法不同,我國環境基本法是「以人為中心」的思想論證,而我著作是「以生態為中心」的思想來論證環境的定義,兩者結論不同,同時我提出「生態法」的概念,並設計以生態為中心的法制,強調制衡當代人權力濫用以保障未來世代人的權利,以求人類的永續發展。
又我著作對「自由」以及「財產」分別論證而作定義,以及建構財產權理論,分別定義自由為:「主體互動關係中的兩難的抉擇」、財產為:「衡量勞務價值的客觀標準」,此定義以及其論證,可解決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意識型態之爭,可達人類祈求世界和平之共同願景。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四節 研究架構
第二章 基因改造食品之發展狀況與影響
第一節 生物技術、基因改造生物體與基因改造食品
第一項 生物技術之定義
第二項 基因改造生物體之定義
第三項 基因改造食品之定義
第四項 小結
第二節 影響以及法制規範
第一項 從基本權利的角度出發
第二項 國家面對基因科技所應扮演的角色
第三節 結論
第三章 環境之定義與環境變遷所生之議題
第一項 環境基本法
第二項 學者見解
第三項 本文見解
第二節 環境議題
第一項 對人造成侵害
第二項 其他生物的滅絕
第三項 基因重組
第四章 憲法上環境議題之觀點
第一節 憲政主義
第一項 自由如何可能
第一目 康德學說
第二目 黑格爾學說
第三目 本文見解
第二項 小結
第二節 憲法意義下之環境權
第一項 財產權
第一目 財產之概念
第二目 小結
第二項 生存權
第一目 立法例
第二目 我國
第三項 環境權
第一目 立法例
第二目 我國
第三目 本文見解
第五章 永續發展社會制度面之設計
第一節 生態主體之承認
第二節 理由
第一項 生態學上的認知
第二項 權力分立原則
第三項 舉例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環境的變遷對當代人類、未來世代人類以及人以外其他生物造成影響,在憲法學上應如何因應。以基因改造食品為例,筆者嘗試提出自己的觀點。
第二節、研究方法
歸納與演譯。
第三節、研究範圍
在環境中,人與人以及未來世代人,人與其他生物間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六個章節,如下簡述:
第一章,說明本論文撰寫之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範圍以及架構。
第二章,概述生物技術、基因改造生物體以及基因改造食品之定義,並且初略探討可能衍生的憲法上的議題,並法律上可能需因應的方向。
第三章,筆者提出環境概念之定義,以及面對環境變遷人類面對的議題。
第四章,在憲政主義中,主體與主體間互動關係自由如何可能?筆者提出一些想法。並在本章第二節憲法意義下之環境權中,比較財產權、生存權與環境權間之關係。
第五章,筆者提出永續發展制度設計的想法。
第六章,結論。


第二章 基因改造食品之發展狀況與影響
第一節、生物技術、基因改造生物體與基因改造食品
第一項、生物技術之定義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中所指出的「生物技術」,係指「any technological application that uses biological systems, living organisms, or derivatives thereof, to make or modify products or processes for specific use」,亦即「使用生物系統、生物體或其衍生物之任何技術應用,以製作或改變產品或過程以供特定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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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放縱作者蔡元培
2016/05/10 14:35
自由與放縱作者蔡元培自由,美德也。若思想,若身體,若言論,若居處,若職業,若集會,無不有一自由之程度。若受外界之壓制而不及其度,則盡力以為之,雖流血亦所不顧,所謂「不自由,毋寧死」是也。然若過於其度而有愧於己,有害於人,則不復為自由,而謂之放縱。放縱者,自由之敵也。   人之思想不縛於宗教,不牽於俗尚,而一以良心為準,此真自由也。若偶有惡劣之思想,為良心所不許,而我故縱容之,使積漸擴張,而勢力遂駕於良心之上,則放縱之思想而已。飢而食,渴而飲,倦而眠,衛生之自由也。然使飲食不節,興寐無常,養成不良之習慣,則因放縱而轉有害於衛生矣。喜而歌,悲而哭,感情之自由也;然而「里有殯,不巷歌」,「寡婦不夜哭」,不敢放縱也。言論可以自由也,而或乃訐發陰私,指揮盜淫;居處可以自由也,而或於其間為危險之製造,作長夜之喧囂;職業可以自由也,而或乃造作偽品,販賣毒物;集會可以自由也,而或以流布迷信,恣行奸邪;諸如此類,皆逞一方面之自由,而不以他人之自由為界,皆放縱之咎也。   昔法國之大革命,爭自由也,吾人所崇拜也;然其時如羅伯士比及但敦之流,以過度之激烈,恣殺貴族,釀成恐怖時代,則由放縱而流於殘忍矣。近者英國婦女之爭選舉權,亦爭自由也,吾人所不敢菲薄也;然其脅迫之策,至於燒燬郵件,破壞美術品,則由放縱而流於粗暴矣。夫以自由之美德,而一涉放縱,則且流於粗暴或殘忍之行為而不覺,可不慎歟!我著作思想研究的根源是研究蔡元培的學說思想,而依照西方哲人柏拉圖的對話錄與英國大不列顛英女王與查爾斯王儲有交集,I almost give my English,but I can protect you that sue or charge in court by chinese law in china.King give people education,for exmple chioese government leader,then you look at nice and you do not need king and me.That is my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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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放縱作者蔡元培
2016/05/10 13:54
自由,美德也。若思想,若身體,若言論,若居處,若職業,若集會,無不有一自由之程度。若受外界之壓制而不及其度,則盡力以為之,雖流血亦所不顧,所謂「不自由,毋寧死」是也。然若過於其度而有愧於己,有害於人,則不復為自由,而謂之放縱。放縱者,自由之敵也。

  人之思想不縛於宗教,不牽於俗尚,而一以良心為準,此真自由也。若偶有惡劣之思想,為良心所不許,而我故縱容之,使積漸擴張,而勢力遂駕於良心之上,則放縱之思想而已。飢而食,渴而飲,倦而眠,衛生之自由也。然使飲食不節,興寐無常,養成不良之習慣,則因放縱而轉有害於衛生矣。喜而歌,悲而哭,感情之自由也;然而「里有殯,不巷歌」,「寡婦不夜哭」,不敢放縱也。言論可以自由也,而或乃訐發陰私,指揮盜淫;居處可以自由也,而或於其間為危險之製造,作長夜之喧囂;職業可以自由也,而或乃造作偽品,販賣毒物;集會可以自由也,而或以流布迷信,恣行奸邪;諸如此類,皆逞一方面之自由,而不以他人之自由為界,皆放縱之咎也。

  昔法國之大革命,爭自由也,吾人所崇拜也;然其時如羅伯士比及但敦之流,以過度之激烈,恣殺貴族,釀成恐怖時代,則由放縱而流於殘忍矣。近者英國婦女之爭選舉權,亦爭自由也,吾人所不敢菲薄也;然其脅迫之策,至於燒燬郵件,破壞美術品,則由放縱而流於粗暴矣。夫以自由之美德,而一涉放縱,則且流於粗暴或殘忍之行為而不覺,可不慎歟!

我的著作研究根源於蔡元培的學說思想
就柏拉圖式的對話錄
我有一個心得而與查爾斯王儲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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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 give people education.Then you look at nice,and you do not need king and me.That is my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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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大法官
2016/05/10 07:00

亞蒨:

現在李登輝李震山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都相信許宗力大法官的民主防衛機制,蔡英文只要表現給許宗力看就可以,許宗力認同就好.

            祝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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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雅頌賦比興
2016/05/10 03:42
亞蒨:
詩經風雅頌賦比興
山有木兮木有枝
心思君兮君不知
凌晨三點三十六分現在您可能正好眠
成為您新的朋友
想與您談一場戀愛
一介文弱書生也沒有甚麼值得傳頌
斷交時不要口出惡言就可以
只是剛毅木訥的我惹事生非
影響的層級到了美國總統與英女王
只是我是台灣桐城派不是鄉下土包子
生於安逸死於安樂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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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法空間座標圖系
2016/05/10 03:31
結論
W.Friedmann教授:「以每一個國民之確定權利作為社會基礎之概念,卻是一個相當現代的概念,它是為了首先與中世紀社會秩序對抗,次又為了與十七世紀、十八世紀的近代國家之絕對主義政府相對立而發展出來的一種反動。我們可以在Locke的法哲學,法國人權宣言以及美國憲法中找到它的闡發。這種思想潮流要求了一些特定不可侵犯的個人權利:生命之完全,個人之自由及個人財產等。 所強調的乃是權利而非義務,並強調個人是一個排除政府不法干涉之獨立自主體。」 。
關於「自由」以及「財產」筆者論文中嘗試提出一些想法,認為自由乃「主體互動關係中的兩難的抉擇」,而財產乃「衡量勞務價值的客觀標準」。
在環境中,人與人以外之生物的依存關係乃在確保生命之完全。
物種之形成是一項遺傳現象 。今日,人類生物科技的進步,對於物種之形成的遺傳,在淘汰原理的凝聚力上獲得了空前絕後的能力,或許毋庸經過數億萬年的無數連續性變異的天擇作用就能得到某種特徵的物種,所以有人甚至比喻成人類可以扮演神的角色。
而基因改造食品就是「人擇」的結果。
但是誠如達爾文:「人擇只求有利於人類自身,天擇則求有利於該物種,即使最輕微的差異,已足以改變生活競爭的平衡,而被保存下來。人類的意願和努力,都很急率,時間又很短。因此,若將人擇結果,和大自然在全部地質時期內的所作所為一比較,前者的貧乏和短視,自不待言。天擇的產物和人擇的產物相比,要真實多了。而且更能適應極其複雜的生活環境,將他們稱譽為最佳工藝品,應該當之無愧。 」。
雖然本文中,未有明確的科學依據佐證基因改造食品對人類健康的傷害,或現代生物科技、遺傳工程改造後的基因改造生物體釋放到大自然中會有何種危害影響;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如達爾文提出的一項觀點:「『生命』偉大莊嚴之處,即在其所具之力量,正如地球依引力律而旋轉不息一樣。地球上的生物,由極為簡單的形式開始,後來演化出無窮種類最美麗最奇妙的生命世界,而且這項演化作用,迄今仍在繼續進行中。 」。而人類亦不能置身於外,仍然依照自然演化原則而延續生命,保存適合環境的變異,繼續演化下去。生物多樣性即此自然演化的結果,是所有生命共同的資產,並非人類所專有。
天擇的工作,是為各生物的利益,因此,一切生物的體魄和精神的賦予,必然一步一步趨向於更完全。
所以筆者覺得,依照當代人類的意志改變生物連續性變異演化的行為,換言之,即依照一時有利於當代人類的利益而為跨物種的遺傳基因改造,變更物種的特性,這樣的行為在時間連續性上,無疑是切斷未來世代人類與其他生物間的依存關係。因為雖然目前基因改造生物體的釋放,一時性不會造成生態上的破壞,但可以確定的是,物種的些許變異就會對生態系統造成影響,因為遺傳工程的改造、釋放可能致未來演化的途徑完全改觀。這樣的改變,未來世代的人、未來世代的生命卻無置喙之餘地。
而或許原始物種在未經改造的情形下,繼續自然演化下去,所保留遺傳的變異,對未來世代的人類與其他生物間的依存關係而言,更加能適應環境的變遷。
因此,生物技術、遺傳工程雖然可能對當代人類有很大的利益;但是基因改造的行為卻可能剝奪生物自然演化以及未來世代人類享有遺傳資源的權利。雖然人類以外的生物以及未來世代人類無法對當代人加以主張,然而,當代人類應有節制、深思熟慮的義務。誠如Arthur Kaufmann教授於後現代法哲學─告別演講中所言:「概括而言,後現代法哲學──如果確實有一個後現代的話──究竟要表述些什麼,它所致力尋求的是什麼?後現代法哲學必須要體現對法權的關懷,即對人類的關懷,更進一步說,對以所有形式存在的生命的關懷。 」。
最後,隨著科技進步,人類活動的種種發展,造成人類以及人類以外生物的生命所依存的環境產生不同以往的重大變遷,對生命的完全造成威脅,面對諸種環境議題,將來法律將如何因應,並且能容納社會多元價值、專業知識以及促進民眾參與,來共同關懷生命,共同致力於確保生命的完全,筆者提出承認生態主體此項永續發展制度設計的粗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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