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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婉約之聲請解釋憲法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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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23:06 |
聲請解釋憲法狀
聲請人:蔡文魁 住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10號
職業:律師
電話:0921053927,05-7835798
身分證字號:p123626274
為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訴訟權保障受侵害事,依法提出聲請解釋憲法:
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規定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準用第469條第六款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規定,應宣告無效定期檢討修法改進而得準用之列。
疑義之性質與經過
緣被告蔡文魁大學畢業後擔任律師為實現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以保障人權出外工作,個人財務悉由父母蔡錦安與蔡許玉英管理,積欠台北銀行之就學貸款為父親蔡錦安代為清償,然一日猛然驚覺就學貸款怎麼是台北富邦原告公司催討?恐遇詐騙集團故而不動聲色,而四處打聽由前立法委員邱毅得知台北銀行本係台北市政府財產,卻讓前總統陳水扁與總統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前後計畫聯手出賣給富邦銀行。而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及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尚聚訟盈庭,富邦銀行資本是否符合銀行法而適足?市長及相關公務員是否貪汙圖利他人尚待調查?所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事件已經構成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以及妨害秘密罪之該當犯行,又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當然無效,民法第七十一條定有明文,因此原告犯行鈞院應予以究辦,民法上之請求權基礎方能方能符合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及誠實信用方法原則。被告聲明人證:聲請請求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查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案是否合法?通知證人前立法委員邱毅、前總統陳水扁以及總統馬英九到庭陳述。待證事實: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及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而有否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構成無效之事由。
然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被告敗訴,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規定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準用第469條第6款規定為理由,程序上駁回被告之上訴,聲請人主張係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規定,應宣告無效定期檢討修法改進而得準用之列。
理由及立場與見解
民事訴訟為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利用國家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上訴係指當事人對於不利益且未確定之終局裁判,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其審理而廢棄或變更該判決之訴訟上救濟方法。判決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訂有明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訂有明文,若有遺漏,或其理由不足使知其主文所成立之依據,均為判決不備理由,如當事人已主張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於理由中斟酌,或泛謂本院依自由心證認某事實為真正等情形。訴訟審理所需要之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均由當事人負責主張及收集提出之主義,稱為辯論主義,而法院之裁判究屬人為,難保其絕對無誤,故訴訟法設有不服之程序,俾當事人得依此程序請求救濟,上訴制度之目的,不僅在求裁判之正確,且因事件上訴至上級審法院就法律之適用,亦得藉以取得一致之見解,民事訴訟為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利用國家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上訴係指當事人對於不利益且未確定之終局裁判,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其審理而廢棄或變更該判決之訴訟上救濟方法。而法院之角色應處於公正公平之執法者,民事訴訟是有償平等對抗的糾紛解決程序,法官之判決理由應可供貪汙治罪條例貪汙圖利之規範檢驗,小額事件上訴理由自無不準用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情形,若排除準用則判決之人為錯誤將無法彌補,因此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規定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準用第469條第六款規定顯係立法之疏失而有違辯論主義以及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規定。
附件
105年度小上字第16號裁判以及105年度港小字第24號裁判。
謹狀
司法院大法官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聲請人:蔡文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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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高深的學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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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16:02 |
本文見解
環境〈Environment〉一詞,以英文定義:「等於Surroundings:『the conditions that you live or work in and the way that they influence how you feel or how effectively you can work』,亦等於Nature:『the air, water, and land in or on which people, animals, and plants live』」 ,而以中文「環境」一詞定義,是指環繞著某中心事項的周圍的境況 。申言之,任何一個客觀存在的事物都要佔據一定的空間,並和周圍的事物發生聯繫。人們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環境」一詞時,往往是相對於某一個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圍繞某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便構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環境。
但是究竟是以何種事項為中心?大別有兩種觀點,一、為以人類為中心。二、為以生態為中心。
若以人類為中心的觀點,係一種主、客觀二元對立的信念,將人類以外的客觀存在物,摒除於人類社會生活關係的聯繫之外,例如環境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對於環境的定義包括「生態系統」,在觀念上似乎象徵人類置身生態系統之外,換言之,即人類社會生活關係脫離生態系統,而與生態系統二元對立。
而主、客觀二元對立的信念,可能衍生出「人定勝天」、「天生萬物以養人」等等價值觀。
但是「環境」一詞,若是以生態為中心的觀點,人類並不脫離生態系統自身的自然運行規律,視人類僅僅為生態系統中的一份子,並不與生態系統相對立,故不是與生態系統二元對立而乃是一種「整體依存」的信念,進一步言,可能產生與自然生態如何和諧相處的思考模式或價值觀。
人類的信念,筆者認為或可大別上述兩種,而其區別若從生態學研究成果言,人類仍然受所處生態系統自身運行的規律而生存,因此,筆者認為以生態為中心的觀點較為妥適。
�X�B: 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二〉 - 蔡文魁(炳志)律師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petertsai6662/9177451#ixzz4CCNlHp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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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簡單的英文嗎?是失業者的夢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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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16:01 |
本文見解
環境〈Environment〉一詞,以英文定義:「等於Surroundings:『the conditions that you live or work in and the way that they influence how you feel or how effectively you can work』,亦等於Nature:『the air, water, and land in or on which people, animals, and plants live』」 ,而以中文「環境」一詞定義,是指環繞著某中心事項的周圍的境況 。申言之,任何一個客觀存在的事物都要佔據一定的空間,並和周圍的事物發生聯繫。人們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環境」一詞時,往往是相對於某一個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圍繞某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便構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環境。
但是究竟是以何種事項為中心?大別有兩種觀點,一、為以人類為中心。二、為以生態為中心。
若以人類為中心的觀點,係一種主、客觀二元對立的信念,將人類以外的客觀存在物,摒除於人類社會生活關係的聯繫之外,例如環境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對於環境的定義包括「生態系統」,在觀念上似乎象徵人類置身生態系統之外,換言之,即人類社會生活關係脫離生態系統,而與生態系統二元對立。
而主、客觀二元對立的信念,可能衍生出「人定勝天」、「天生萬物以養人」等等價值觀。
但是「環境」一詞,若是以生態為中心的觀點,人類並不脫離生態系統自身的自然運行規律,視人類僅僅為生態系統中的一份子,並不與生態系統相對立,故不是與生態系統二元對立而乃是一種「整體依存」的信念,進一步言,可能產生與自然生態如何和諧相處的思考模式或價值觀。
人類的信念,筆者認為或可大別上述兩種,而其區別若從生態學研究成果言,人類仍然受所處生態系統自身運行的規律而生存,因此,筆者認為以生態為中心的觀點較為妥適。
�X�B: 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二〉 - 蔡文魁(炳志)律師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petertsai6662/9177451#ixzz4CCNlHp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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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簡單的英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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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15:59 |
本文見解
環境〈Environment〉一詞,以英文定義:「等於Surroundings:『the conditions that you live or work in and the way that they influence how you feel or how effectively you can work』,亦等於Nature:『the air, water, and land in or on which people, animals, and plants live』」 ,而以中文「環境」一詞定義,是指環繞著某中心事項的周圍的境況 。申言之,任何一個客觀存在的事物都要佔據一定的空間,並和周圍的事物發生聯繫。人們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環境」一詞時,往往是相對於某一個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圍繞某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便構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環境。
但是究竟是以何種事項為中心?大別有兩種觀點,一、為以人類為中心。二、為以生態為中心。
若以人類為中心的觀點,係一種主、客觀二元對立的信念,將人類以外的客觀存在物,摒除於人類社會生活關係的聯繫之外,例如環境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對於環境的定義包括「生態系統」,在觀念上似乎象徵人類置身生態系統之外,換言之,即人類社會生活關係脫離生態系統,而與生態系統二元對立。
而主、客觀二元對立的信念,可能衍生出「人定勝天」、「天生萬物以養人」等等價值觀。
但是「環境」一詞,若是以生態為中心的觀點,人類並不脫離生態系統自身的自然運行規律,視人類僅僅為生態系統中的一份子,並不與生態系統相對立,故不是與生態系統二元對立而乃是一種「整體依存」的信念,進一步言,可能產生與自然生態如何和諧相處的思考模式或價值觀。
人類的信念,筆者認為或可大別上述兩種,而其區別若從生態學研究成果言,人類仍然受所處生態系統自身運行的規律而生存,因此,筆者認為以生態為中心的觀點較為妥適。
�X�B: 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二〉 - 蔡文魁(炳志)律師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petertsai6662/9177451#ixzz4CCNlHp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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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與美國參眾兩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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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15:50 |
讀者好:
法律具有普遍性所以美國有眾議院,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美國有參議院維持聯邦政府,
維持聯邦政府建立美利堅合眾國,
政治的根源為經濟,
財政收支平衡國庫盈餘才能確保社會安全提升文化品質,
一中各表各省響應需要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才能聯合各省平衡經濟發展以實踐台灣永續發展的戰略目標,
想要統一就去北京參加國家考試當中國大陸的公務員,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
否則就在中華民國參選國民大會代表一樣是統一而維持法統,
並且不會傷害台灣人民的感情,
身處局外保持中立建構三度法空間座標圖,
憲法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並且為國家根本大法,
憲法的變遷主要以修改憲法條文以因應社會生活,
修改憲法須有符合公開透明而能理性溝通的程序方能正當保障人權。
而我鼓勵對岸人民來台灣參加考試院的公職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以增加互信.
蔡文魁律師敬上
�X�B: 國民大會與美國參眾兩院 - 蔡文魁(炳志)律師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petertsai6662/18597841#ixzz4CCLY9V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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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閒飲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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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03:07 |
亞蒨:
太棒了,總統府與行政院隱匿我的公文,有階級觀念.
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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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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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16:33 |
亞蒨:
蔡英文出訪巴拿馬有七企業隨行,應是去當亨利而有企業出錢,主計處盤算的.
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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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放縱作者蔡元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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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05:44 |
Dear friend: The native of Republic of Chinese. Chinese is the beginning member of United Nations,UN. China is her range to govern in the world. We work for equal rights together at those island in our country ROC,not a king but just a president.We must take a seat for ROC in UN. We need essential division food to eat them and must have energy to cook them,now. Peter Tsai 然而中國大陸的現代化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建設中完成,反觀台灣的現代化是在中華民國憲法規範中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領導人皆已經作古,敵對狀態已經消逝,存留給後人的是典章制度的不同,後人在不同的典章制度中成長,而在全球化的趨勢中互相學習以補不足,互補不足是統一的基礎。 台灣地小人稠四面環海,世代交替之際面臨的困境是保持島內的活力,國家統一的優點就是可以促進台灣島內的活力的泉源以與對岸進行政治協商,依此泉源促進活力以與對岸進行政治協商才是正常國家應有的思考模式,而當務之急乃台灣主體性的問題以確保中華民國的長存,台灣應與中國大陸進行國際合作洽談國際事務以消弭尋求典章制度的異同,如此方為正論,而台灣人受邀到聯合國演講,例如演講台灣有孫文學說權能區分的政府有能人民有權以保障人權符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在中國大陸佈建眼線而中國統治的範圍由孫文學說權能區分的國民大會選舉的總統就不會長安不見使人愁,雖然在一中原則共識兩岸的特殊關係中但仍有處理國際事務的地球公民責任,例如有許多非政府組織積極的參與國際事務,所以需有志之士的實踐。 祝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您好: 香港人年輕一輩告訴四大天王,為時未晚,但郭富城一臉茫然,他郭富城不是與蔡阿嘎搭唱了嗎?這是他郭富城的極限了. 其實為時未晚是E-mail是電子信箱,美國五角大廈的秘密而比爾蓋茲將其商業化,同樣地,Blog而log誓言,文言文的言,誓言的言,是B言,為時未晚香港可以創造中國的榮耀,但是郭富城四大天王擔心有溫世仁的下場,而不是原住民部落,郭富城說是他的極限這是現代與後現代. 許多人對我訴苦,只有我當司法院院長問題才能迎刃而解,否則地獄有枉死城過奈何橋記得喝孟婆湯就好. 祝 健康平安 蔡文魁律師敬上自由與放縱作者蔡元培自由,美德也。若思想,若身體,若言論,若居處,若職業,若集會,無不有一自由之程度。若受外界之壓制而不及其度,則盡力以為之,雖流血亦所不顧,所謂「不自由,毋寧死」是也。然若過於其度而有愧於己,有害於人,則不復為自由,而謂之放縱。放縱者,自由之敵也。 人之思想不縛於宗教,不牽於俗尚,而一以良心為準,此真自由也。若偶有惡劣之思想,為良心所不許,而我故縱容之,使積漸擴張,而勢力遂駕於良心之上,則放縱之思想而已。飢而食,渴而飲,倦而眠,衛生之自由也。然使飲食不節,興寐無常,養成不良之習慣,則因放縱而轉有害於衛生矣。喜而歌,悲而哭,感情之自由也;然而「里有殯,不巷歌」,「寡婦不夜哭」,不敢放縱也。言論可以自由也,而或乃訐發陰私,指揮盜淫;居處可以自由也,而或於其間為危險之製造,作長夜之喧囂;職業可以自由也,而或乃造作偽品,販賣毒物;集會可以自由也,而或以流布迷信,恣行奸邪;諸如此類,皆逞一方面之自由,而不以他人之自由為界,皆放縱之咎也。 昔法國之大革命,爭自由也,吾人所崇拜也;然其時如羅伯士比及但敦之流,以過度之激烈,恣殺貴族,釀成恐怖時代,則由放縱而流於殘忍矣。近者英國婦女之爭選舉權,亦爭自由也,吾人所不敢菲薄也;然其脅迫之策,至於燒燬郵件,破壞美術品,則由放縱而流於粗暴矣。夫以自由之美德,而一涉放縱,則且流於粗暴或殘忍之行為而不覺,可不慎歟!我著作思想研究的根源是研究蔡元培的學說思想,而依照西方哲人柏拉圖的對話錄與英國大不列顛英女王與查爾斯王儲有交集,I almost give up my English,but I can protect you that sue or charge in court by chinese law in china.King give people education,for exmple choices government leader,then you look at nice and you do not need king and me.That is my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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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15:45 |
感謝分享美文和美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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