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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2 12:00:02瀏覽23769|回應0|推薦14 | |
孟子說:「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孟子‧離婁下》)而這使人與禽獸有別的「幾希」,就是禮樂教化。在「禮」的約束之下,人與人的互動得以有所遵循,並從而建立屬於人類社會的文明規範。 「禮」的制約也反映在語言文字之中。在龐大的語言信息裡,難免會有一些不文雅、不吉利的言語,可能讓說話者不願直接說出口,或是顧慮到直說出來可能會使聽者感到尷尬或難受,這時就必須另以委婉詞語替代,以兼顧語意的傳達與人際的尊重。例如古人以「馬子」、「夜壺」婉稱溲便之器,以「違和」、「欠安」表示生病,以「靈化」、「百年」、「升仙」借指死亡等等,都是在這樣的觀念之下所產生的語彙。 男女歡愛之事本屬房中私祕,即使在時下性觀念開放的環境裡,太過直白露骨的表述還是會讓人感到尷尬不快,所以人們依然經常以婉稱詞借代。除了常見的「房事」、「行房」、「雲雨」之外,「床笫」的使用率也不低。然而,卻有不少人將「床笫」誤寫或錯讀成「床第」,筆者就曾親耳聽聞某位極有名氣的文學類排行榜作家,在其主持的廣播節目裡大談「床第」之事;還有某位「性學專家」出書,書名就叫「床第達人」!顯見「床第」之訛頗有蔓延成災之勢。當然,在我們的日常語言裡不乏各類積非成是的案例,有些誤詞用久了,慢慢地也就約定俗成、就地合法,但無論如何,「床第」卻是絕對不能取代「床笫」的!
「床笫」是並列式複合詞
商代甲骨文已出現「牀」字的初文「爿」,其形象就是線條化的有足床具側視圖──以通貫天地的直線表示床板,以兩個T形線條表示床足。由此可知商代應已出現有足的床具,只是我們目前還沒有從考古遺址裡掘出實體證據。目前考古所見時代最早的有足床具,是1957年發掘,推估時代約當戰國早期的河南信陽長台關一號楚墓所出土的一件隨葬明器,總體長225公分、寬136公分、高42.5公分,含床身、床足、床欄三個部分,床足六只,高17公分。這架床具的床身係由三根縱木與六根橫木交疊組成的長方形框,其上鋪有竹片,也就是「笫」。《說文》解釋:「笫,簀也」,《爾雅》也說:「簀謂之笫」,實則「笫」和「簀」都是鋪設在床架上的床板,也就是郝懿行《爾雅義疏》所說的「分析竹片,施於牀榦之上」。 「笫」的本義是床板,原是整張床具的部件之一。但因其功能為承載人體,使人得以在床上安穩地平臥,可說是床具裡最重要的部件,所以後來也可用「笫」通稱床鋪,由是「牀」、「笫」的意思也就沒有分別了。 早在東周時期,「牀笫」就已連用以指稱床鋪,例如《周禮‧天官‧玉府》:「掌王之燕衣服、衽席、牀笫,凡褻器。」這裡的「笫」意義與「牀」相同,二字的結合可視為並列式複合詞。而隨著語義的擴張,「牀笫」又可用來表示寢室之內或枕席之間,例如《左氏‧襄公二十七年傳》:「伯有賦〈鶉之賁賁〉,趙孟曰:『牀笫之言不踰閾,況在野乎?非使人之所得聞也。』」這裡的「牀笫之言」就是指男女在臥房枕席上所說,不足為外人道的私密話語。宋人周煇《清波雜志》卷3記載:「蔡卞之妻七夫人,……頗知書,能詩詞,蔡每有國事,先謀之於牀笫,然後宣之於廟堂。」這段話也很傳神地以對比的方式體現了「牀笫」的引申義。而在禮教觀念的影響之下,人們又借「牀笫」隱喻男女房中之事,時至今日,人們竟只知其隱喻義而不知其本義與引申義了。
【笫】
可笑的「床第」
「第」字除了一般熟知的次序、等級之義以外,也可用來指稱大宅院。《初學記》卷24說:「宅亦曰第,言有甲乙之次第也。」由此可知大宅稱「第」,也是從次第之義引申而來。起初只有品級極高的王侯將相、勳爵功臣才有資格興建第宅,但隨著詞義的擴張衍化,只要是上等的豪宅就可稱「第」,此義在今日的語言習慣裡仍然可見。 那麼,我們該取「第」的哪個義項來解釋「床第」呢?是很多張床的排列次序?還是各種款式的床鋪的等級高下?如果取宅第之義解釋,「床第」不就是說人以床為家?還是說屋子裡惟一的設備就是床?若然,則「床第達人」又是什麼意思呢? 「床笫」之所以訛作「床第」,主因就是這兩個字長得實在太像,「笫」字又只在「床笫」一詞裡出現,知名度太低的結果,一不小心就把「笫」誤認成「第」了;而在口耳相傳的過程裡,誤用者對於「第」字在此所造成的語義錯亂又毫無知覺,也就使得「床第」成為許多人朗朗上口的常見誤詞,甚至連知名作家或所謂「文字工作者」都難逃「床第」魔咒。這其中所反映的,不正是國人對待國語文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輕忽心態嗎?
【附記】「床」字晚出,本是「牀」的俗字。惟目前的中文用字習慣,已有取俗代正之勢,就連教育部《異體字字典》也已律定「牀」為「床」的異體字。本文引用古代文獻悉仍其舊,致使二種寫法交錯出現,望祈讀者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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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