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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法院抄家了 【求助文,事關一對弱勢母子的生存權益,祈請關注!】
2024/12/30 09:14:18瀏覽743|回應2|推薦7

在進入正文之前,請容我先提出三點聲明:

一、本文的目的是為了幫姐姐向社會大眾求助,絕無公審任何人的意圖。

二、本文已經律師審閱,確認公開發布、轉貼、分享均不涉及法律問題。

三、姐姐的案例凸顯了現行「民法繼承編」諸多不合時宜之處,祈願廟堂之上袞袞諸公著意修法,庶免再有無辜之人受難。

 

*   *   *

 

孝養長照父母的人,卻要被一群不認識被繼承人的陌生人掃地出門、無家可歸,說起來實在荒唐。然而法院判決如此,草民不得不從。

 

2024916日,中秋節的前夕,我們收到了關於先母遺產繼承案的最高法院裁定書。裁定主文只有四個字 ── 上訴駁回。

歷時六年半的訴訟,案子算是就此定讞了。

在看完簡單而粗疏的裁定理由之後,我真心覺得,所謂的「司法改革」,只不過是緣木求魚的一場春夢罷了。

怎麼說呢?舉個例:姐姐失婚多年,回家照護父母十二年,她的重度自閉兒子【兼含智能障礙】自然也跟著帶回娘家居住,而且生活費用均由先母負擔(因為全家人的錢,包括姐姐和先父的全部財產,都掌握在她手上)。也就是說,我外甥雖然不是繼承人,但因沒有謀生能力,且受被繼承人扶養,所以依法可以擁有「遺產酌給請求權」。

但前提是,在請求法院審理酌給遺產之前,程序上必須先舉辦「親屬會議」,會議無法決議或無法召開才能呈請法院審理。因此,我們請律師到戶政事務所,費了好大一番工夫,才找出八位先母的四親等平輩遠親,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親屬會議」成員。這些長輩我們全都不認識,不僅戶籍遍布全臺,而且也都是耄耋之年的長輩。我們很慎重地選定一個召開親屬會議的日子,發出存證信函詳述緣由,並邀請長輩們參加。想當然,沒有一位回覆,也沒有一位到場。

為求慎重,我們再重新選定幾個適合年輕人陪同長輩出門的日子,第二次發出存證信函請長輩們勾選回覆。這回有兩位長輩的子女電話回覆了 ── 一位說長輩雙腿癱瘓臥床,無法出門。另一位則是長輩剛過世,正在辦理後事。其餘六位,大概是害怕詐騙吧,一樣是杳無音信。

親屬會議顯然是開不成了,我們遂依法定程序,請求法院裁定。我們把上述情節完整呈報給法官,並請求法官傳喚親屬會議當事人出庭作證,或以法院名義請其函覆(畢竟都是老人家,而且由法院出面比較不像詐騙),以證明親屬會議確實無法召開。

高院法官當場不置一詞,而對造蘇家的委任律師則忙不迭地向法官表示我們的存證信函無法證明有無召開親屬會議,程序不合法。最後法官對此完全沒有實質審理,判決書兜了一大圈子,然後認定我們「並未證明已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先召開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有不能召開、難以召開之情事,而逕行起訴酌給遺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我們只好上訴最高法院,冀望最高法院的法官會認真看待這個案子,或至少發回更審。

結局已如前述,案子不知何故在最高法院待了將近三年,然後,很乾脆地以相同的理由駁回。

請問我們還能如何證明親屬會議因成員全未到場而不能召開的情況確為事實?

即便是現場攝影錄音,證據力也是會遭受質疑的不是嗎?

其實我知道對法官來說,「遺產酌給請求」是個燙手山芋。因為法條只規定了這項權利,但是如何酌給?給多少才合理?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所以法官直接找個理由駁回,以迴避這些問題,其心態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外甥依法應有的「遺產酌給請求權」,卻因法官的消極不作為而被剝奪,請問這符合程序正義嗎?難道是看準了我外甥是重度自閉,不懂得為自己爭取權益?

 

誠然,現行老舊過時且不合時宜的「民法繼承編」,確實對蘇家有利。但我們也提出了許多法律上的爭點,是理應審慎斟酌的。【爭點太多,除了上述的「遺產酌給請求權」之外,全寫又是一大篇,就暫且略過吧!】六年半的訴訟期間,我們在法庭和案卷中都是實話實說,並且盡力舉證。然而法官若非馬耳東風,就是非要反向詮釋不可(即使邏輯不通),就連我們申請調查證據也常常是草率了事。反倒是蘇家對我王家的狀況一無所悉,只能胡扯瞎掰,法官卻頗當回事,甚至引為判決依據。整個訴訟過程不僅煎熬,也令人無言以對。

我不禁懷疑,是法官案子太多影響了判斷力?還是現在的法院已經綠到只要是外省家庭就隨它任人宰割?【先父是從未領過18%的外省老兵,打過八二三炮戰。在聽說蘇家要來爭產時活活氣死,距離百歲壽誕只差三年。先母和她的蘇姓前夫都是嘉義人。】

 

我還清楚記得,七年前我曾經親赴嘉義和一位在國立大學工作的代位繼承人(論輩份是先母的孫女)見面。我本來以為,能在大學裡工作,理論上是讀過一點書的,應該不難溝通才是。想不到,整個過程對方始終擺出一副盛氣凌人、疾言厲色的姿態,對姐姐的狀況也絲毫不當回事,事後還傳訊表示要「依法」繼承蘇家應得的全部分額,不僅拒絕協商,並且羞辱我們不懂法律。【以上均有錄音及截圖為證,[附註一〕的貼文略有敘述,可參見。至於會談全程的記錄,我就不公開了,因為簡直不堪入目。】其實哪裡是我們不懂法律?我只是試圖暗示她,有些為人處世的道理是比法律還重要的。不過或許是工學院的人比較不在意人文素養吧?這位工學院小姐沒有領悟我的深意。

徒有知識,卻沒有慈悲的智慧,實在可惜。

當然,蘇家一切「合法」

 

我真的不明白,是怎樣的血海深仇,讓蘇家人決心只顧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不在意姐姐和她的自閉兒子陷入困境。工學院小姐甚至提出刑事告訴意圖讓我姐弟二人身陷牢獄之災。就算是要報復當年先母離開蘇家之仇,也是搞錯對象了吧?更何況,以我們目前所掌握的證據,若是把當年先母離開蘇家的經過攤開來看,恐怕是蘇家人要感到汗顏的。

況且,姐姐極可能是蘇家的血脈,是那位工學院小姐的親姑姑。血脈相連,何苦相逼至此?

還是只要遇到一個「錢」字 ── 即便金額不多 ── 人性就會變這樣?

這讓我想起,有一回高院開庭,蘇小姐的委任律師脫口而出:「我的當事人希望趕快拿到錢,然後兩家老死不相往來。

坦白說,我看不到一絲對被繼承人的尊重,整個過程好像分贓一樣。

然而這是法律賦予蘇家的權利,他們要爭,我們只能承受。

是的!我們承受長照二老之苦。接著,我們承受喪親之慟。再接著,我們承受法院抄家之難。

當然,蘇家一切「合法」

 

目前的狀況,對蘇家人來說,就像中樂透一樣,平平白白就可以獲得我們全家將近一半的財物【應繼分五分之二,外加108116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每年年利率5%之利息。至於為何說是「全家」,請參見[附註一〕。,以及房產【姐姐母子賴以居住,位於新北市永和區50年老舊公寓一間。】五分之二的持分。

然而蘇家的八名繼承人,沒有一人認識先母,【有些人還不知道被繼承人的姓名。】更甭說來靈堂跪拜捻香,或是到墓地祭拜致意。其中更有四名七年來從未露面。【倒是有一位住基隆的孫女主動對先母的遺照合十鞠躬,也曾關切姐姐(她姑姑)母子的狀況。我銘感在心。】

當然,蘇家一切「合法」。所以我要在此鄭重呼籲大家:[附註二]的司法院裁判書固然可以查到全體當事人的姓名,但是請大家不要去打擾蘇家人的生活,畢竟那是他們的「合法權利」。然而是不是「應得權利」?我想見仁見智吧!

 

至於姐姐的現況,她一生的積蓄全都被先母扣住,【請參照[附註一〕。】並且被法院認定為遺產,因此有將近一半要白白送給蘇家。剩餘的部分,扣除七年來的訴訟花費以及生活費用,姐姐的存款其實已經告罄。

而姐姐母子賴以居住,我們王家的老房子,原本是先父購買的,但在二十多年前先父中風,長年處於半昏迷的狀態下,先母逕自拿印章去找代書過戶給自己,因此也被法院認定為遺產,蘇家平白獲得五分之二的持分。

姐姐今年63歲,失婚多年,二十年前帶著兒子回家照護父母,到父母返回天家為止,前後共計十二年,期間沒有休過一天假。由於長期看護二老和兒子(一對三),拖出不少慢性病,心理上也已與社會脫節。前些日子還診斷出罹患輕度失智。目前她仍須全天候看護兒子,也無力投入職場。除了政府給自閉兒子的津貼之外,多年來處於零收入的狀態。

姐姐的兒子今年30歲,重度自閉,不僅沒有工作能力,就連生活起居都須要他人協助。比方說他完全沒有「錢」的概念,當然更不會自己拿錢去商店買東西,所以就連一日三餐都須要媽媽幫忙打理。數年前不知何故,開始出現暴力傾向,會打砸家具甚至打人【已強制就醫多次,積極治療中】,因此全臺的安置機構幾乎都不願收容這個孩子,姐姐不得不把他帶回家親自照顧。

以這對母子的現況,應該也沒幾個房東願意租房子給他們吧!

由於蘇家的委任律師在法庭上一直強調,蘇家希望將不動產變價分割,拍賣分錢,而法官的判決也是如此。也即,在判決確定之後,蘇家隨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我們王家的房子。然而,從判決確定迄今,蘇家的繼承人竟全部神隱,【例如我在11月就辦好了清償提存,但蘇家迄今仍不出面向法院聲請撤銷對我們的假扣押。】而今農曆新年將屆,我們很擔憂他們會使出什麼招數,讓我們不及應變,導致姐姐母子過年時既無錢可用也無家可歸。所以我迫不得已,只好上網尋求社會大眾的協助,拜託各位大德善士幫忙,請提供任何可能收容姐姐母子的訊息,或者只是動動手指,轉傳本文讓更多朋友知曉也可以。畢竟多一個人得悉,就多一分機緣。

懇請大家集結善的力量,幫助這對母子找到可以遮風避雨的棲身之所,在社會的一隅繼續卑微地活下去。這也是我寫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

 

「我們都不是偉大的人,但我們可以用偉大的愛,來做生活中每一件最平凡的事。」── 德蕾莎修女如是說。

 

感恩!合十!

 

 

[附註一]https://blog.udn.com/wangtao/109494984。 【這是我七年前寫的部落格文。家醜不好太張揚,所以對於我們王家內部財產移轉的問題,我寫得很含蓄。有些網友可能會覺得我們很傻,那是因為他們不瞭解細節而產生了誤解。很多苦痛,還是我們姐弟自己吞下去慢慢消化為好。】

 

[附註二]為昭公信確有此事,我把訴訟案號附在這裡,以供大眾檢索瀏覽。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址: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遺產範圍確認訴訟】
最高法院 ── 108年度台上字第1963
臺灣高等法院 ── 107年度重上字第80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107年度重訴字第203

【遺產分割訴訟】
最高法院 ── 111年度台上字第1171
臺灣高等法院 ── 109年度家上字第8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2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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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m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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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3:13
我在加拿大居住超過29年,老公也是土生土長的加拿大人,我發現大部分的加拿大中產階級還沒有進入老年就已經立好遺囑了,他們認為這樣子比較安心(他們也認為人生無常)°  美國和加拿大的繼承法律大都以"遺囑"為主,不像台灣以"血緣關係"為主,即使是如此,在台灣有立遺囑仍然強過沒有立遺囑,至少可以多多少少保護自己心愛的晚輩或是處於弱勢的晚輩。

Tamm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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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3:01
我很同情你們的處境,你們的母親在未離世之前早就應該要立遺囑但是卻沒有去做(雖然有立遺囑還是有人會跳出來爭產),台灣老一輩的人認為立遺囑是不吉利的象徵,這一點可能會害了自己所愛的晚輩,大家要深思熟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