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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能不能繼承,看的是這個
2019/10/28 14:42:00瀏覽2866|回應0|推薦0

現在法界很流行夫妻共財的觀念,就是說夫妻是基於相互扶持、相互協助的情誼而結合組織家庭,因此一方所得的財產,另一方也有一定程度的貢獻。

好吧!我們姑且就認定這是一個美好的世界,某些夫妻之間相互羈絆、相互拖累的狀況都只是傳說而已。我們就不讓問題搞得太複雜,就拿這個單純的美好來討論。

有結過婚的人都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各家有各家的巧門。(os:說好的不要搞得太複雜的啊!)嗯,好的。簡單說,有些夫妻可能各管各的財產,也可能集中存在負責擔任帳房 ── 就是比較強勢的那一位的名下。有些夫妻買不動產,可能直接登記在主要出資者的名下,也可能一方出資而登記在另一方的名下,或是雙方都各有持分……

好,問題來囉!當夫妻的其中一方過世時,遺產應該由誰繼承呢?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第一順位是亡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和亡者的配偶平分遺產。

然而,亡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以和現在配偶的婚生子女為限。亡者和前配偶的子女,還有瞞著家人在外面偷生的非婚生子女,只要沒人認養,就通通都有繼承權。

同樣的財產來源,登記在父親的名下,則父親的後代血脈都可以繼承。但若是登記在母親的名下,那就變成母親的後代血脈都可以繼承,而父親的前配偶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就失去繼承權了。也就是說,誰有繼承權,取決於夫妻處理財產時的一念之間。

咦?這和第一段所說的觀念放在一起看,好像哪裡怪怪的不是嗎?

(人性大考驗:有志繼承長輩財產的人,知道該怎麼做了吧!)

更進一步言,一個家庭的財務,難道就只是夫妻之間的相互扶持,而不會有來自子女的貢獻?

以我家為例,四十多年前我父親買了一間公寓,當年的貸款利率非常高,父親一人的工作收入應付不來,於是我老姐就決定放棄學業,高職沒畢業就輟學出去賺錢。所以我們王家能夠擁有這間安身立命的公寓,我姐姐也真的貢獻甚多。

這間房子本來是登記在父親名下的。二十多年後,因為母親罹患焦慮症,為了安撫母親對財務匱乏的莫名恐懼,同時也為了避免父親在大陸的子女爭產,於是父親就以假買賣的方式,將房子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誰知母親過世之後,大家才發現母親年輕時還有一段婚姻,也有生育子女,雙方已近六十年毫無瓜葛,完全斷絕往來。這些陌生人和我們王家的財產絲毫沒有任何關係,但只因是我母親的血脈,即可享有和姐姐相等的繼承權,並且可以利用合法的手段拍賣房產分錢,把姐姐掃地出門。

臺灣的法律就是這樣。你說奇怪不奇怪?

我父親97歲高齡,遭逢喪妻,本已哀慟逾恆。之後聽說母親竟然有前婚配子女,而且還以非常強硬的姿態要求「依法繼承合法持分」,當即氣到昏迷送醫,兩天之後過世。

父母二人離世的時間,相隔僅僅三個月。

也許繼續隱瞞,不讓父親知道這些事,我們還有機會給父親過上百歲大壽。然而,房產一旦被拍賣,又要如何安頓,如何向老人家解釋呢?

而今,也只能祈願父母在天之靈,可以拋卻這些人間紛擾,離苦得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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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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