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9/09/21 11:09:54瀏覽2124|回應0|推薦0 | |
這則案例與我們的案子無關,但很適合扼要說明現行法律觀點和社會大眾觀點的巨大落差。 新聞標題是「兒顧母花千萬發現遺產促還錢 法官說NO!」,案情大略就是兒子為了照顧重病的母親,自掏腰包花了一千多萬,之後發現母親自己有大筆財物可以支應,所以要求返還之前一千多萬的開銷,否則將來母親過世,沒有出錢照顧母親的四個兄姊和他一起平分遺產很不公平。 權利均等(繼承)而義務不均等(扶養),確實非常不公平。我相信除了既得利益者外,社會大眾大多會認為還錢是應該的,這從新聞底下的留言可見一斑。然而,法官還是判決原告敗訴。 在訴訟的過程中,原告所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舉證。原告必須要能夠證明他確實在母親身上花了一千多萬,也就是要把多年來的相關單據全部翻找出來。再則,原告還必須找出一個請求返還金錢的理由。以這個案例來說,原告的主張是「代墊款」,那麼他就必須提出他和母親之間同意委任代墊的書面契約。單單只是主張雙方有口頭約定,即便真實,也很難說服法官。 然而問題就在於,朋友間和一般消費關係的金錢往來,留下書面憑據固然常見,但家人之間卻往往基於親情信賴,而僅只於口頭約定,不太會特地寫成書面契據。更何況晚輩要求長輩寫契據,擺明了就是對長輩不信任也不尊重,不被狠刮一頓才怪!因此,在不能舉證母子間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不管原告主張什麼,對造只要一句「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就足以把原告打趴了。也就是說,那一千多萬,可以認定為原告扶養母親所自願付出的義務。既然是義務,哪裡有事後要求返還的道理呢? 我估計,法官的判斷大概就是這樣。 可是,其他四名子女都沒有履行扶養母親的義務啊!怎麼可以把責任都推到一個人身上? 沒錯,這樣對原告真的超級不公平。但是對造也可以引用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主張母親雖無謀生能力,但身擁大筆財產,已可確保其生活無虞,所以子女沒有必要負擔扶養責任。 無奈,但是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啊! 總而言之,原告是因母親故意隱瞞財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了好多年的提款機。然而原告的動機,是為了善盡孝養母親的責任,其用心無疑是良善的。 但是法律不在乎這個。 當原告的母親過世之後,按現行法律的規定,五名子女和父親(若還在世)可以均分母親的遺產。假使原告認為自己對母親的付出遠遠超過其他手足,當然也可以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提高他的分配比例。但一方面是其他手足只要有繼承權,就有「特留分」的基本保障;二方面則是法官雖然有權酌情調整分配比例,但是現行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生前的扶養和歿後的繼承是兩碼子事,所以法官若要駁回原告的主張,直接要大家按「應繼分」平均分配,也是合法的判決。 我們的現行法律,執行起來就等於是鼓勵大家不要孝養父母,只要不構成遺棄、也沒有重大汙辱,能保住自己的繼承權就可以了。至於父母的日子好不好過,就讓手足中最體貼父母的那個傻瓜去承擔。因為在法律之前,你為父母的付出愈多,法律反饋給你的傷害可能愈重。 簡而言之,現行法律不在提倡美德,而在懲罰你的良善。
歡迎加入【民法繼承編修法集思會】FB社團,為修訂更完善的法規提供建言: * 瀏覽舊文或留言討論請至社團。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