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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21:06:16瀏覽2645|回應0|推薦1 | |
兩年前,我在部落格披露了我家遭遇繼承糾紛,致使我姐姐的生存權飽受威脅。之後陸續收到許多朋友的關切或建言,實在是萬分感謝!
有幾位朋友不約而同提到了以下的法律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我國的民法繼承編詳細規定了各個繼承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和「特留分」各是幾分之幾,大抵就如同前引法條的第一項所述:「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是一種齊頭式的平等,也可以說是符合「公平原則」。 然而,這樣的公平原則,既未考慮到每一個家庭的特殊狀況,也未必適用於所有的家庭。因此,進一步在公平的基礎上,做些彈性的規範,實在是很有必要的。 所以前引法條的第二至四項,分別規定了:(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先人過世,留下財產傳給後代,那是先人的德澤,不是樂透中獎,更不是分贓。因此,讓生活有困難、經濟弱勢的繼承人多分,而有工作能力或經濟條件較好的少分,使先人的遺產真正發揮照顧後人的作用,這應該是符合人情事理的人道考量是吧! 況且,讓善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多分,不負撫養責任甚至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者不分或者少分,我想除了後者之外,應該也不會有人認為不妥是吧! 我相信咱們社會上絕大多數的人,都會認為這樣的法律,還挺合理的。 但很可惜,前引粗體字的法條,是中國大陸的「繼承法」,不是臺灣的法律。 臺灣的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分配的部分,除了「公平」的比例分割之外,沒有任何人道考量。亦即,我們的法律,規範了繼承權利的均等,但是扶養義務可以不均等。當然,也不考慮各個繼承人的經濟條件。 司法院大法官第485號解釋文明揭「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也就是說,法律並非不問事物性質本質上的差異,以及差別待遇之合理性,因此設法保留相當程度的彈性,以適應各不相同的家庭狀況,確實有其必要。尤其是如何在這類爭訟中,給予弱勢者基本生存權的保障,更是重中之重。 然而實務上,法官在裁處繼承爭訟案件時,不問情理根由,直接按照民法規定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判決,既簡單也不違法。 這也就是為什麼臺灣會有那麼多案例,讓孝養父母的人挨悶棍吃大虧。 法院已經多次認證,為父母犧牲奉獻、孝養父母的人是「盼仔」。 就像我們這樣,貼身長照父母十多年,最後落個「依法」抄家,還被一輩子從未見過被繼承人、和我們完全素昧平生的代位繼承人,以假扣押、刑事起訴……種種「合法的」法律手段追殺,把你操到厭世。 那麼,你還要孝養父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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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