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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可以休矣
2019/10/13 10:52:08瀏覽2846|回應0|推薦1

教會裡一位寡居多年的婆婆有兩個兒子,哥哥工作勤奮,弟弟嗜賭成性。有一回她想到該為自己好好安排後事了,就請神父幫忙寫遺囑,要把她所有的財產通通留給大兒子。

神父把民法「特留分」的規定向婆婆解釋了一遍,婆婆大驚,屈指一算可不得了,法律保障小兒子至少可以獲得遺產的四分之一!

婆婆名下的財產全部加起來,是一筆相當可觀的數目。婆婆向神父訴苦,說這小兒子從年輕就愛賭,已經算不清敗掉了多少家產!這四分之一再給他拿去賭,實在不甘心!然而法律規定就是這樣,神父也只能趕緊撥電話請一位教友律師幫忙指點,看能如何盡量減少小兒子的繼承分額。

民法繼承編有兩個很重要的概念──「應繼分」和「特留分」。「特留分」的規定,在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其立法意旨,在於給予繼承人基本的保障,也可視之為「最低繼承額」。然而就如前例所見,「最低繼承額」變成了「最低賭博資本」,所謂的「保障」成為讓人更加沉淪的柴火,這又當如何是好?

不久前,媒體曾報導一位發願行善的藝人,表示將來夫妻過世之後,要把遺產全部用做公益,不准子女繼承。藝人的立意固然良善,但她也同樣沒考慮到「特留分」的問題。除非她的子女全都樂意順從父母的遺願,否則只要有一人不服,又將是一場訴訟爭產之戰。

更可笑(?)的是,假設我沒有生養小孩,依繼承順位,我的遺產就是配偶和兄弟姊妹繼承。而所謂的「兄弟姊妹」,並不區分「全手足」或「半手足」。也就是說,現在和我們發生繼承糾紛,為求利益最大化而用盡各種民、刑事手段,把我們姐弟倆往死裡踹的那位同母異父「半手足」,也是我的遺產繼承人!法律也同樣賦予他「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保障!

這法律也未免太幽默了!

 

現在這個時代,「特留分」的規定有保留的必要嗎?假使立遺囑人是在神智清晰且有自主意識未受脅迫的情況下訂立遺囑,立遺囑人想怎麼安排自己的財產,心底自有一把尺,法律又何須強行介入,規定你非怎麼分配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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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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