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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聞(2)
2019/09/01 06:07:41瀏覽1585|回應0|推薦0

戶政事務所,既是政府機關,也是人間劇場。

聽辦事員說,戶政事務所經常會上演各式各樣的家事糾紛(當然喜事也很多)。吵架不算什麼,曾有一家人就在櫃台前,為了繼承的事當著眾人的面飆罵互毆,就差沒抄傢伙。說白了,都是為了私人利益。看在錢的份上,親情倫理算得了什麼?

這篇要說的故事,是不久前發生的。事主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和一名獨生子。原本圓滿和樂的家庭,因丈夫的意外過世而破碎。在處理後事的過程中,妻子想把和丈夫合資購買、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不動產,直接讓兒子繼承。天下父母心,這實在也是人之常情。只不過妻子萬萬沒想到,一家三口的圓滿和樂,原來 ── 假的!

該說這個丈夫很厲害嗎?他在世的時候,瞞著家人偷養了小三,而且也生了一窩。重點是,多年來居然都沒露餡!而今,這些婚外子女要透過法律訴訟爭搶遺產,房子不無可能要被迫拍賣。

當然,就被繼承人的角度看,不管是元配生的,或是小三生的,都是自己的骨血。然而,如果因此就認定這些骨血都可以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會不會把問題想得太簡單了呢?

按現行民法的規定,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應繼分」,是平均分配。但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是婚生還是非婚生?是被繼承人過世時的家庭成員,還是從前婚姻所生?民法對此都沒有規定,也就是一視同仁的意思。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雖然都是被繼承人所生,但是哪些人參與了(和遺產有關的)經濟活動?

每一個家庭的狀況不同,但可以確定的是,每一個家庭成員名下的財產,未必一定全屬個人所專有。家庭成員之間,可能互為協助而取得財產,也可能因為某些因素,而發生借貸、寄託等情事。或者,有些時候也可能「親情勒索」── 親人之間的關係愈緊密,愈容易出現這種問題。然而基於家人間的信賴,或是某些難以言述的狀況,卻未必能夠留下直接證據。而這許許多多源自各種因素的家庭經濟活動,婚外子女或前配子女可曾參與?

換句話說,只要家庭成員中有人刻意隱瞞有其他繼承人存在的事實,就很容易在日後讓無辜的家人蒙受傷害。

就像前面說的故事,買屋之事明明妻子也有出力,但只是因為登記在丈夫名下,就要面臨無家可歸的噩運。

而弔詭的是,當年購屋若是登記在妻子名下,丈夫的婚外子女就沒有繼承權利。也就是說,誰有繼承權,就只是看財產是誰持有。這和射飛鏢碰運氣有什麼差別?

也許有人會認為,這些婚外子女也很可憐啊,小時候沒有父親陪伴照顧,給予一些補償也是應該的。但在法律上,請求補償和繼承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畢竟繼承所得到的,也可能是負債。把不能混為一談的事攪在一起,只會讓問題更加複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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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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