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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11:27:49瀏覽2057|回應0|推薦4 | |
有一對夫妻生了兩個孩子A和B。在夫妻相繼謝世之後,由父親傳承下來的祖厝由B繼承,A婚後還是和單身的B同住。生活上的水電瓦斯、修繕祖厝等相關開支,則由二人共同承擔,誰也沒少出。 手足同心,波瀾不驚。A和B雖然各有各的事業,但同住一屋讓A、B二人的手足之情更加深篤,日子也過得踏實。 孰料生命恆無常。B,猝逝了! B未婚無子嗣,一切後事都是由A處理。依法,B的遺產應由兄弟姐妹繼承,所以A出面處理也是符合人情事理的。 只不過,A在辦理繼承的過程中,赫然發現,B竟然另有其他繼承人,而且還是從未聽說過的陌生人! 追本溯源,原來很久很久以前,A和B的母親曾經另有一段婚姻,並且和前夫收養了一個養子C。不久夫妻離了婚,老死不相往來。而這名當年還很年幼的養子C,就此跟著養父過日子,和養母之間也斷絕了音訊。 依法,養子C有B的繼承權,而且可以和A「平分」B的遺產 ── 包括那間祖厝。 可想而知,A實在無法接受這樣的狀況。畢竟在A的認知中,A和B是從小一塊兒長大的親手足,也共同參與了家庭經濟的貢獻。然而養子C和他們的家庭,非但從來沒有任何瓜葛,甚至連血緣關係都沒有,憑什麼和A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更何況養子C若堅不讓步,主張將房產變價分割,A又沒有足夠的財力將養子C依法繼承的二分之一持分按市價買回,那麼A一家人就連繼續住在自家祖厝都不可以。 問題還不止如此。養子C除了可以繼承B的一半遺產,也有權繼承養母的遺產,只不過當年申報養母遺產的時候,沒有查到養子C存在的事實。而現在養子C既然知悉養母已經過世,當然也可以主張繼承權利,追討當年依法應得的利益。 然而養母的繼承人,如今只剩A一人在世。換言之,養子C要追討養母的遺產,這訴訟A也必須獨力一肩扛下。 有經驗的人都知道,喪親之痛已然椎心,隨後還要面對毫無情分可言的陌生人來爭搶遺產。其中真正令人心力交瘁的,恐怕還是冗長的訴訟程序,還有訴訟過程中直白恣肆、不顧他人死活的貪婪人性。 當然,還不免會有不明就裡的外人,如冷箭般的嘲弄訕笑。
我之前寫過幾篇包括我家在內的數則案例。坦白說,如果對每一位繼承人來說,繼承來的是一筆額外的財產,大家分一分就沒事,那還真是值得慶幸的簡單。 我述說的案例,大多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上包含了家中某些成員的貢獻,而非全部都是被繼承人自己獨力經營的財產,但卻因天外飛來的陌生繼承人的介入,導致被繼承人最親近的親屬反遭橫禍,甚至可能喪失居所,搞到後續生活難以為繼。(先前寫的案例,請讀者自行爬文,茲不贅述。)
寫過那麼些狀況特殊的案例,我不得不慨歎── 什麼時候,我們的繼承法律才不再那麼僵化,不要只是以簡單的齊頭式平等,按比例平均分配遺產? 什麼時候,我們的繼承法律才會明白,即使是同一順位繼承人,也是會有親疏遠近之別? 什麼時候,我們的繼承法律才會考量實際照顧者的付出,讓實際照顧被繼承人或和被繼承人同居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者必須少分? 什麼時候,我們的繼承法律才會把繼承視為先人的德澤,進而考慮到繼承人的經濟條件,讓生活確有困難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家境優渥的相對少分? 什麼時候,我們的繼承法律才不會再把良善的繼承人搞到心力交瘁,甚至被逼迫到無家可歸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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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