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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是什麼?啃得動嗎?
2021/04/01 16:13:33瀏覽2586|回應0|推薦6

民法親屬編的最末章,是只有九條條文的「親屬會議」,目的是當發生某些與民法有關的紛爭時,得召集親屬共同商討解決之,待商討不出結果或有當事人不服時,再交由法院審理。

其中第1131條規定: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這條規範的是親屬會議由哪些成員組成,基本就是按照親疏遠近的原則,由親等近的長輩優先擔任。

在古早以大家庭為主的時代,基於「法不入家門」的原則,由家中年紀較長的長輩來商議決定家中事務,只要是在法所允許的範圍內即可成立,既可減少訟累,也兼顧了社會上的民情風俗。第1131條應當就是在那樣的時空背景之下所制定的。

然而,隨著大環境的改變,現在事事「法入家門」,而且受小家庭為主要社會結構的影響,親等較遠者往往分戶各自居住,以往大家庭才有的家庭鏈結於今早已不復存在,那麼第1131條第1項的規定是否有檢討的空間呢?

舉我們的經驗為例,為了先母遺產分配的事,依法必須召開親屬會議。由於先母係89歲高齡過世,第1131條第1項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均不存在,因此能召集參加親屬會議的成員,就只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戶政資料一查,果不其然,先母的同輩血親也都是個個高齡,散居全臺各地的老人家。四親等,意味著我們從未聽說過姓名也未曾謀面的表舅表姨等等也都包括在內。這……是要怎麼組織親屬會議呢?就算組織起來了,在大家都不明就裡的情況下,又要如何討論出結果?

硬著頭皮把存證信函一一寄出,果然幾乎全都石沉大海,相應不理。少數一兩位回覆者也都是身體欠佳無法出門的,甚至還有在聯繫的過程中重病辭世的長輩。結果是近十位長輩中,連一位有意願參加的都沒有。花了好大的工夫,終歸還是要把問題交給法院處理。

我們的案例固然都是老人家,行動不便難以召開。但試問這年頭不管什麼年紀的人,誰願意淌別人家的渾水?一不小心公親變事主,沾惹一身腥,何苦來哉!

民法中「親屬會議」的規定當然還是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第1131條第1項的圓周範圍是否還需要畫得那麼大,實可斟酌。不然,為了滿足法律要件而召開親屬會議,嘗試把那些已然疏遠互不往來的遠親集合起來,不過是徒勞花錢白費工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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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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