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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利益逾越良知,「共有人協議」有何意義?
2021/04/07 15:11:16瀏覽1408|回應0|推薦6

當繼承發生時,繼承之財產就進入「公同共有」的狀態,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正所謂「知易行難」。牽扯到財物的分配,有多少人能平心靜氣地坐下來好好談?不說別的,舉我們的遭遇就可以。當我們辦理先母的後事時,意外發現先母在一甲子以前,還有一段婚姻,並且有生育子女。亦即,這些一甲子斷絕往來的陌生人,也是先母的合法繼承人。

意外的心情自不待言!而面對這種陳年往事,總是要仔細查證之後再決定後續怎麼處理對吧!所以,我們想方設法聯絡到了一個自稱不認識先母的代位繼承人,並且還配合她的時間,在週間上班日的晚上,拖著病軀,從臺北嘉義和她見面。(當天往返,幸好有高鐵。)

算起來,這位蘇小姐是我母親的孫女。我的想法是,雙方既然有血緣關係(雖然尚未證實),那就先認識一下,日後再看看如何請大家聚會協商。所以,當天我其實沒打算談繼承的事。

不過,蘇小姐倒是只對繼承有興趣。見了面,先莫名其妙挨她一頓刮不說,接下來還說出這樣的話:

「我就是合法繼承人,繼承之後,你可以去問你們代書,我們可以提出我們的主張,我可以去分割,分割完之後,再來就是打官司,打官司之後,最終就是整間房子拍賣掉,然後大家來依持分分錢。我跟你講,這就是打官司的最後。你不信我講的,你可以去問律師。土地法最後就是這樣子。」

「我很清楚怎麼搞。……你不信可以問你的代書,看我講的對不對。我有我的持分,我就有權利主張分割,你們就得上法院,搞到最後,反正我就是搗亂嘛,到最後就是整間房子拍賣。你知道嗎,整間房子拍賣對我來講是最好的。」

「到時候我們就去法院嘛,走到最後,你回去問你們代書,你看這件事情走到最後到底誰是有利的,我們就是合法繼承人嘛,你去跟法官舉證說那些錢全部都是你王家的。……我跟你講,這種官司,我很清楚,最後法律一定是我贏,就是這樣子。」

話都說得這麼明白了,還奢談什麼「協議」?

這間老公寓是我姐姐和她的自閉兒賴以居住的棲身之所,自閉兒有嚴重的暴力傾向,治療成效有限,也因此難有房東願意租屋給我姐姐。蘇小姐極力主張要拍賣房子分錢,完全不顧我姐姐母子將會因此無家可歸,可她不知道(或者說,是她所不願面對)的是,我們後來查證發現,我姐姐其實是他們蘇家的血脈。不認識被繼承人的姪女為了爭產,要把孝養被繼承人多年的親姑姑掃地出門,連張床位都吝於保留。這是多麼諷刺的人倫悲劇!

簡而言之,一個和被繼承人毫無互動的人,只要有心,就可以輕易掌控全局,劇本全部給他編。反倒是和被繼承人關係親近的,因為和被繼承人之間有著太多的親情糾葛(例如我之前寫過的諸多案例之類),一旦遇到那樣的有心人,就只能等著被宰。

問題的根本,還是現行民法只講求齊頭式平等,還有繼承權利和扶養義務的不均等這些問題不面對,日後必定還有孝養父母的無辜者受害。而法條中所謂的「協議」,充其量也不過具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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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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