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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最好的報復就是和孩子勇敢活下去,而且要活得更好!
2010/04/20 09:52:56瀏覽1398|回應0|推薦6

母強迫燒炭尋短 女童求救無援

被母親自學校強行帶回燒炭身亡的曹姓女童。
記者黃寅/翻攝

「這是令人痛心的社會悲劇!」南投縣曹姓國小六年級女童,月初向學校求援「媽媽寫了遺書,還買木炭回家,我很害怕」;學校學務主任試圖留置,仍被母親強行帶走,前晚她被發現和母親穿著紅衣、手綁紅線相繫燒炭身亡。

曹姓女童還留了兩封遺書、一張謝卡,其中一封遺書是給同班的「GIRL」們,寫道:「你們看到這張(卡片),我已經走了」;謝卡是寫給老師,「老師:Thank you teach me,雖我走了,但me還是很Thank you,小小曹上」。精心選購的卡片上,還印著「真的非常感謝您」。

「前晚獲知曹姓女童母女噩耗,我腦海就一直浮現當天中午,孩子牽著媽媽,害怕媽媽生氣不斷哭泣的面孔」;「我緊握孩子母親雙手,懇求她讓孩子留下,卻遭拒絕」,陳姓學務主任滿心遺憾說出「自己的無奈」。

曹家一樓客廳的桌子上整齊擺放曹姓女童寫給不同對象的遺書。
記者黃寅/攝影
曹姓女童本月一日晚上就向學校透露,母親準備清明節燒炭自殺,次日中午母親到校強行把她帶走,校方緊急通報南投縣府社會處,力圖留下女童,但女童在員警、社工趕到前,被心意已決的母親帶走。

南投社工轉請台中縣社會處處理,因清明連續假,社工和警方六、七、九日前往訪查,無人回應離去,未即發現母女尋短,直到前天,鄰居看到曹家門前貼了社工曾造訪未遇的字條,又十多日未見母女出入感覺有異報案,警方趕往,母女倆已生蛆並流出屍水。

曹姓女童是母親與另有妻室的父親婚外情所生,母親不滿女兒一直未獲蘇姓生父認領,萌生死意。女童生父在台中市開牛排館,與妻結婚多年未育子女。

女童母親留有寫給哥哥、女兒、女兒老師三封遺書,還有一封給蘇妻的「咒文」,看得出她心中的怨恨。在給女兒的遺書說「媽媽不要妳活下來,像媽媽苟且偷生過日子」,遺書的日期是四月三日,檢警不排除她在帶回女兒的第二天,就偕女燒炭自殺。

左:給老師和同學曹姓女童寫給老師的遺書,告訴老師「謝謝你」。
中:女童遺書還寫給自己最喜歡的班上男生,說不在意他去找陳某某,而且還是很愛著他。
右:寫給同班「GIRL們」的卡片,告訴好姊妹當她們看到這張卡片時,「我已經走了」。

記者黃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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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這個新聞,氣到亂罵人,差點砸壞電視。除了社工與警察極度散漫、不經心與聯繫不當,一定要被好好檢討外,學校的學務主任為什麼不直接打110報警,要求緊急安置?連絡不到小孩或其家長,為什麼不報案?

這個學務主任的處理方式不對,小孩跟她說她媽媽要帶她回去燒炭自殺,她當然不可以將小孩私自帶回家,但她絕對可以直接把小孩帶到派出所,要求強制與其母親分居。通報教育局或社會局都太慢了,直接報警才對。國外的教師,若看到小孩有家暴跡象,學校都是這樣處置的,寧可過度反應,也不要事後來追悔。

如底下讀者投書中之行政執行官所說,"學校行政人員依法本有保護學童人身安全之任務,因此當發現曹母有帶女兒燒炭自殺的跡象時,即可在通知社工後,先暫將曹小妹妹強制留置。又如社工會同警方至曹姓母女處所時,亦可強制入內察看。這些都不必擔心吃上刑事官司,因為刑法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只要她這樣做,雞婆一點,讓公權力立即介入保護,當然可能會造成小孩母親的困擾與學校後續處置與舉證的繁瑣程序,但那個小孩的生命就有可能保護住了。

如同我在我的網誌文章:對死人咆嘯或落淚都是沒有用的 所說的,"就因為父母的經濟困頓,就給于他們殺害自己親生兒女的自由嗎?自己不想活就算了,小孩子何辜?為什麼要殺死他們?他們怎麼下得了手?各位還記不記得那個全家小孩子都被自己父母綑綁殺害的新聞?這對狠心父母到現在還逍遙法外耶!這對禽獸不如的狗男女哪裡會有所謂[喪子之痛]?GIVE ME A BREAK!"

現在這個母親,不是因為經濟困頓,不是身負殘疾或罹患重病,她竟只是要報復孩子的生父,要對他的髮妻攻擊,要讓他們生父家絕後,用自己小孩的性命當做報復他人的武器,就這樣預謀殺死自己小孩,當然自己也自殺了,底下的讀者投書說得對,"將對對方的強烈恨意轉嫁到孩子上面,以無辜的孩子作為犧牲品,是非常殘忍的行為。因此這樣做的人甚至比遺棄者更加可惡。"

死者為大,我很少批評往生者,但我還是要說,這是怎樣的一個恐怖又殘忍的心態呢?難怪孩子的生父要避之唯恐不及。

底下的讀者投書講得沒錯,身為一個母親,就要以孩子的利益為最優先考量,不管妳有再大的冤屈或怨恨,最好的報復手段,就是和孩子勇敢活下去,而且要活得更好、更亮麗,好氣死那個負心漢或惡婆娘!

說真的,這些想自殺的人若真的一定要去死,自己一個人走就算了,孩子何辜,為人父母的人何忍這樣斷送他的性命?自己怎麼能夠下得了手?身為父母竟殺死自己小孩,真是禽獸不如的東西。

如同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在接受中時電子報總編輯郭至楨專訪時指出,"台灣父母傳統的觀念是把孩子當作自己的財產,自己可以隨意處置,以致於兒童常常會變成父母發洩情緒的對象。很多父母走投無路,想要結束生命時,往往也認為丟下孩子很殘忍,因此總會帶著孩子一起自殺。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都是因為孩子的主體性在台灣社會一直未被彰顯。"

我在我的網誌文章:對死人咆嘯或落淚都是沒有用的 也說過,"對死人咆嘯或落淚都是沒有用的,爭論自殺成功的人為什麼要自殺也是非常沒有意義的事,我的觀點都刊登在我的網誌,請逕行批評指教,爾後我只會對如何預防他人受害,還有如何改變國人視孩子為自己財產,可以任意處置的錯誤觀念而努力。"

小孩子不是父母的所有物,為人父母的人,沒有資格決定剝奪他的生命。

最後,我在我的網誌文章:對死人咆嘯或落淚都是沒有用的 也說過,"再強調一點,攜子自殺的父母,我完全同意他們應該要受到及時輔導及適切醫療,而虐殺親兒的應該都是精神不正常的人,在刑罰之前應該要先接受強制監護治療,但我不認為他們具體行為的[可非難性]、[違法性]與[罪責]有何不同,頂多是法官在決定刑罰輕重時,可以酌情減輕一些而已。我就是沒辦法過分同情他們。"

引用文章:最好的報復…和孩子勇敢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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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報復…和孩子勇敢活下去

昨天一早看到聯合報頭版斗大的標題「母攜燒炭,女童求救無援」,看完報導,覺得非常心痛。

由於男女雙方感情破裂,自覺被遺棄的一方,因為對對方無情的憤怒,及對未來生活的恐懼,而決定自殺,並帶孩子一同走上絕路的事例,似乎越來越多。當事人固然可憐,但孩子何辜,被父母逼迫結束短短的人生。

若責問帶孩子一同自殺的父母何其殘忍,父母的回答通常是:孩子的父親(或母親)無情無義,不要我們了;我覺得活著很痛苦,決定一死了之;但不忍心孩子孤單一人留在世上受苦,所以帶他一起走,在陰間繼續照顧他。

這樣的回答讓我想到佛洛伊德的理論。佛洛伊德認為人的行為受到性和攻擊兩大本能的支配,而這兩大本能衍生的種種慾念則存在於潛意識中,當事人無法意識到。換言之,當事人意識到的原因通常冠冕堂皇,但並不是真正的原因;真正的原因存在潛意識中,且往往與性和攻擊有關。

以父母攜子女自殺的例子,父母意識到的原因是「愛」,是不忍心留孩子在世上受苦,因而自覺是偉大有愛心的父母;其實動機是「恨」,是攻擊,是對遺棄自己的對方之報復。換言之,真正的心意是:你既然這麼絕情不要我,我就把你的孩子殺死,讓你悔恨一輩子。

以上的分析,應該能使因被遺棄而決定與孩子一同自殺的人清醒,了解到自己行為的出發點絕對不是愛,而是將對對方的強烈恨意轉嫁到孩子上面,以無辜的孩子作為犧牲品,是非常殘忍的行為。因此這樣做的人甚至比遺棄者更加可惡,反而使遺棄者合理化了他的棄你而去,因為你是這麼一個自私殘忍的人。

真正對遺棄者的報復是堅強勇敢的與孩子一起活下去,讓遺棄者感覺到他的無足輕重;因為沒有他,你和孩子反而可以活得更好。當然這是非常艱辛的歷程,但值得一試。

黃昭珍/餐飲工作者(南縣新化)

看了小女孩的遺言我紅了眼框,多麼令人不捨。孩子不是附屬品,為什麼有很多的父母要替孩子決定他們的命運,甚至有的還當了陪祭品、報復的籌碼。人生有很多的路可以走,而不是單行道,「心開路就開」,不要把自己「囚困」了。

讓自己快樂,要過得比對方快樂,這是報復的最好方法,讓對方知道沒有你我依然可以過得很好,煩惱時請讓心情轉個彎吧!千萬不要把自己的心困住了。

【2010/04/20 聯合報】

 


引用文章: 可恨父母殺親兒 

可恨父母殺親兒
 

又是一件可悲、可恨的父母殺人悲劇!曹姓女子帶著女兒燒炭自殺,事前已有跡象,曹小妹還向學校老師求救。但校方、社工師以及警方,雖然都行禮如儀地通報、訪視,結果依然只能眼睜睜看著曹小妹被媽媽帶上黃泉路。這已經不只是父母殺人,而且是官僚體制也一起殺人了!

每一個體都有自己的生命權,他人無權代為決定,這是很基本的道理。可是這幾年接二連三的父母帶子女自殺的悲劇,顯示出父母把子女當成自己「財產」,這種觀念在台灣還是根深柢固。更可怕的是,很多悲劇中,父母的一方因為感情路不順遂,所以帶著兒女一起自殺,作為對另一方的報復。曹小妹妹的媽媽強迫女兒同死,一方面視子女為自己的財產,生了她就可以令她死;另一方面,又認為孩子也是其生父蘇姓男子的,帶曹小妹自殺也就是殺死了「蘇家的親人」,以作為報復。就是這種父權思想之下最愚昧、最落伍的觀念複合體,奪走曹小妹妹的生命。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誰說的?天下自私的父母,愚昧的父母,多的是!就是傳統這種「天下無不是父母」之說,縱容了監護權的濫用,縱容各種虐童事件的發生。過去,我們花了很多力氣實施生命教育,要青少年珍惜生命。可是,台灣社會對父母實施了什麼生命教育?反而任令傷害兒童事件一再發生。

無能保護幼兒,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恥辱。就在最近的社會新聞裡,我們看見角頭大哥活活虐死女兒,親手埋屍,鄰居曾通報家暴事件,可惡的是,社工體系卻反應遲鈍。我們也看見,貧母抱著病危的嬰兒步行幾公里求醫,孩子營養不良加以延誤就醫,可悲可憫至極,卻掩蓋不了、挽救不了孩子枉死的事實。父母護佑子女力有未逮,甚至親手剝奪子女生命,這種例子層出不窮,證明台灣還缺乏集體保護幼兒人權的基本架構。

為人父母者需要接受生命教育。阻止高風險家庭走上悲劇,自然是第一要務。成年人的父母若自作孽不可活,社會體系至少應保護小孩有活命的機會!

【2010/04/19 聯合晚報】

法律素養不足 能救沒救

無法阻止曹姓母女燒炭自殺,應與行政人員法律素養不足有關。

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的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處分。所謂即時強制處分的內容,包括對人的管束,以及對他人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進入,並可為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學校行政人員依法本有保護學童人身安全之任務,因此當發現曹母有帶女兒燒炭自殺的跡象時,即可在通知社工後,先暫將曹小妹妹強制留置。又如社工會同警方至曹姓母女處所時,亦可強制入內察看。這些都不必擔心吃上刑事官司,因為刑法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相關單位應教導相關人員善用法律阻擋自殺。

【2010/04/21 聯合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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