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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21:26:33瀏覽7529|回應0|推薦11 | ||||||||||||||
=============== 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2010/09/01 10:18) 又發生幼童遭性侵,而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的案例。55歲男子吳進義性侵年僅3歲的女童,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在一、二審時,法官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而重判,但最高法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竟指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 今年2月6日,一名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涉案林男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交處重刑7年10個月,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將林男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甚至在臉書(Facebook)發起活動,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 而今天曝光的案例其實發生時間更早。2006年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到友人家打麻將,一名牌友也帶著親戚的3歲女童前往,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當天晚上,女童母親為女童洗澡時,發現女兒下體紅腫,女童告知是「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氣得報警。女童向警方證稱,看到「阿義阿公」的「毛毛和鳥鳥」,並見到「阿公鳥鳥射出像鼻涕的東西」。 吳男矢口否認性侵,但接受測謊卻未通過。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7年2個月。但到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重新調查吳男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 14歲男女性交罪」。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痛批,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3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三歲女童狂呼"不要",還是不算不同意? 幹! 這個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註:並不是報導裡誤植的刑八庭)的審判長邵燕玲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還有施俊堯法官,真是誇張到了極點,他們竟然連三歲小孩連說"不要"的情況下被性侵,都還可以引據啥狗屁經驗法則與鬼扯論理法則,竟然會認定三歲小孩子這樣說,都還並不是"不同意"性交噢,竟還要發回高院去探究啥屁的。 我說這些最高發回院刑九庭的法官,我看他們一定是都有收錢的啦,才會這麼盡力設法替嫌犯開脫,找脫罪的法子。看了令人只能高聲咒罵不已,他們一定會有報應的。 我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實在太多,高達百人,見解又顯然異於常人,常在案件裡雞蛋裡挑骨頭,不斷發回更審,濫竽充數者顯然居多,曹興誠罵得沒錯,我國最高法院,已經堂堂超過那個整天打架的立法院,成為真正的國家最大亂源了。 以他們判決的品質來評量,大部分根本就是糟蹋糧食,浪費人民納稅血汗錢來供養他們,應該要首先加以淘汰並縮編,各國的終審法院很少超過十人的,建議縮編至九人以內,也不必分什麼民庭、刑庭,除了最高法院外,又弄個什麼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軍事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違憲機構(對,你沒看錯,現行的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公懲會設置條例等,大法官認為都是違憲的,早在近十年前在釋字530號解釋中宣告違憲,限期兩年內改正了。但是,我們國家司法機關這個就厲害了,違憲就違憲,到現在還是根本沒人鳥它)。 還有,我贊成對於法官裁判的批評,都要指名道姓。法官對於他所下的裁判書,本來就必須具名負責,應該受到公評。 我只能說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的審判長邵燕玲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還有施俊堯法官等五位法官,司法院應該要求他們全部回學校重修刑法與民法,然後以前有教過他們的法律系教授,很有良心的,就應該引咎切腹自殺,良心沒那麼多的,就趕快說以前就知道他們不成才,所以曾經當過他們(或者說上次一定是他們作弊沒被抓到,才讓他們過關的),這次向天發誓,保證絕對不會讓他們過。 真的,實在太扯了!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 幹!竟然不斷發生這種事情,叫人民不厲聲痛罵這些法官[根本不是人],都不行! 還有,我以前文章裡都沒有出現過的另一問題是,我國立法品質低落,審查法案過程草率,又沒有包裹式立法,常造成法條疏漏、干隔,與新舊法,還有他法互相衝突等矛盾情事,更造成檢察署與法院適用與解釋上的困難。 法律系教授,也是個更大的問題。他們的問題主要出在兩點: (一)喜歡專牛角尖,另闢蹊徑,提出跟別人做出不一樣的見解。所以,寫國考的試題,考生的答案就會變成各說並陳,全面討好了。這些人做了法官後,也會照著老師的奇異見解來判案。無行為能力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刑法不適用啦;妨害名譽是民事侵權行為,所以刑法總則的阻卻違法事由或分則的善意言論免罰事由不能適用啦;這些說法我都聽過,也在判決書中看過。難怪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的審判長邵燕玲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還有施俊堯法官等五位法官也會這樣想(還敢這樣判),真要究責的話,這只能怪他們的刑法與民法老師完全沒把他們教好,或者他們的刑法老師,就是持此奇異見解的。 (二)沒有實務經驗,但是主導最注重程序正當性與安定性的訴訟法的修正草案制訂事宜。所以,看誰主導修法,他的留學國訴訟法規定就會被引進來,因此你會看到東抄抄,西抄抄,大拼盤式的訴訟法的修法結果出現。所以不管是民事訴訟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有越修越糟,不修還比較好的問題出現,還有發生好幾次修法後新制度實在窒礙難行,只好又修回去的荒唐事情。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 六歲女童哪有"同意"性侵的可能呢?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很像陳致中的男人跟很像丁小芹的女人開著很像銀色凌志的汽車到很像四季汽車旅館很像是打砲 ============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3 07:58 回覆: 多數民眾都無法認同這種見解,因為幼童那懂什麼性交?更沒有同意的能力,怎麼去證明「違反其意願」?為保護幼童,這些性侵行為應該都當成違反幼童意願,也就是「沒有能力說是,都視為說不」,要以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 對呀,幹嘛要修法?法律哪有錯,錯的是持這種奇異見解的法官,還有趕忙要替他們狂擦屁股的司法院。 罵得好! 司法院建議法務部修正刑法規定,將年齡條件列入處罰要件。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二日說,法務部是刑法主管機關,相當重視民眾意見,將做為未來刑法修正的參考。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也表示,法務部最近將邀集專家學者開會,研擬將年齡條件列入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處罰要件,讓一定年齡以下幼童遭性侵時,一律以強制性交罪追究被告的刑責。 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高雄地院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三歲女童遭吳姓男子性侵,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全案發回更審,這兩起案例中,法官均以無法確認違反幼童意願而輕判。另一案例是,廖姓男子涉嫌性侵兩歲姪女,法官以女童記得的受性侵時間與醫師判斷有出入,判廖男無罪,引發外界譁然。 家扶副執行長何素秋指出,刑法第二二二條明訂,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將加重其刑,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有成年人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令人不解的是,最近連續三起案例中,有兩起法官均以性侵者「未明顯違反其意願」輕判加害者。 何素秋沉痛地說,「受害女童沒有哭鬧反抗,法官認定不算強暴脅迫,令人難以接受!孩子嚇都嚇傻了,況且這麼小的孩子,怎麼會知道性交是什麼?」她痛批,兒童不懂得何謂性自主,法官以孩子當下的反應做出判決,明顯不了解兒童心智認知發展。 首先,我是不認為有任何必要去修法,好替這些[根本不是人]的法官擦屁股的,因為其他多數法官並不認同這樣的怪異見解,也不會這樣亂判。 因為幼童那懂什麼叫做性交?無行為能力人,根本沒有同意的能力,又怎麼需要去證明「違反其意願」?要舉證證明,依當事人需舉證對己有利的事實之法理而言,也是要加害者去證明「未違反其意願」呀! 我也已經說過了,法官竟用被害人客觀有無抵抗行為,來做為判斷加害人主觀有無性侵故意的判斷,這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這是非常荒唐的推理。為了保護幼童,這些性侵行為應該都當成違反幼童意願,也就是「沒有能力說是,都應該視為說不」,就要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 法條規定得那麼清楚,並沒有別的解釋可能,因為其它的解釋都不是人做出來的,因為只有雜種才會這樣曲解法條的。 但是如果要修法,對於性侵幼童、智障、精神病患的人渣加重其刑罰,我是絕對贊成的。 建議這樣修法: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對未滿十歲之男女犯之,視為違反其意願。 (國外性侵幼童或智障,都是至少十年以上的重罪,像前有一個特教老師多次在課堂上公然性侵或猥褻未成年智障學生,這樣的人根本就是禽獸,結果照現行法條,法官卻給他輕判三年徒刑,還減刑為一年半。) (對於犯罪者的刑罰,是國家刑罰權對於加害人當時犯罪行為的非難,被害人事後的任何舉動,包括自殺,不應該是加重其刑罰的條件。) (把這個合意性交罪,更確定它的構成要件,不要讓那些雜種有機會再亂適用。因為對十歲以下幼童已經視同性侵了,兩個十六歲與十七歲少年輪流性侵二歲半女童的案件,法官也沒有漏洞可鑽,不能再輕判他們合意性交罪(準性侵罪),更不能適用兩小無猜條款了。) (這是兩小無猜條款,應該保留。) (這種利用權勢或他人無助之狀態而性侵者,應該要加重處罰的。與幼童、智障或精神病患不同,這些被害人有認知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而在抵抗求援上有瑕疵、有顧忌,陷於無助的狀態,加害人就用這種心理與環境的壓力,來達成性侵,滿足其淫慾。) (現代人實難想像有這個罪成立的可能。) ============= 你知道這種判決是怎麼出來的嗎?下級法院的判決上訴到上級法院,上級法官為了顯示自己官威顯赫,法學造詣高如喜馬拉雅山,就從底下的判決雞蛋裡挑骨頭,然後發回更審。發個一兩次以後,下面的法院就被獨門暗器制約成巴夫洛夫的小狗,搖鈴鐺就會流口水,法官大人就能享受我是老大的快感。很多這樣的案子也不一定是收錢,純粹是上級爽而已。 這個案子如果不鬧出來,說不定更審以後,下級法院再隨便掰個幾句證明女童不同意,就算是自由心證也可以過關。這就是我們納稅養的官僚。而且牠們還會很高興對每個人說,自己的法學見解補足法律的缺陷,從此三歲小孩也有完整的自由意志,性解放運動終於得到完整的肯定。 所以法條不能改。一個字都不要改。我們要的是讓那五隻作威作福的法官走路。而且到死都不能做任何跟法律有關的工作,最好是在 7-11 上大夜班累積社會經驗。台灣的現狀不能用法律、制度解決,只能用力量解決。 法律越改會越爛。因為每次有一個值得改的地方,就會有各種別有用心的畜生把幾百條圖利自己的地雷混水摸魚放進去矇混過關。好比被強姦七次的「憲法增修條文」,裡面有幾條看起來很好看的社會福利、多元文化。你以為岩里政男跟 2185 是為了增強民權修憲嗎? 一條好法律不過是為了掩飾一萬條壞法律而存在。 再爛的法律都可以用解釋變好。 送你去讀四年法律,苦讀二十年考上法官,就是要你知道怎樣解釋。 其他都是屁話。 -------------------------------------------------------------------------------- -------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我才會在本文裡建議加上這句話,不論何人犯之,就是性侵。這樣的明文規定,也有期它好處,才不會讓那兩個十八歲與十六歲少年去性侵兩歲女童的案件,不讓那些法官除了可以適用合意性交罪(準性侵罪)的較低刑度外,竟也還可以適用兩小無猜條款而免刑或減刑。 我也建議然後把對智障、精神病患與幼童性侵的加重條款由222條拿出來,放到特別的趁機性侵罪裡,然後大幅加重其罪罰,現在的條文,刑度實在太低了,根本是鼓勵性侵智障與幼童,一定要加重。那個權勢性侵罪,也一樣,一定要加重。 難得我會覺得我們立法院蠻有水準的,幾個立法委員都說得很對。給他們讚賞! 立法者會限縮法官解釋法條的空間,代表著對法官的不信任,也是反映了人民的心聲啦。 唉,要怪也只能怪這些法官亂解釋法條把自己還有所有法官都拖下水,搞得人民都不能再信任他們的判斷,只有修法限制其權力一途。 =========== 有立委說:法沒問題 問題在法官心證 國民黨立委林鴻池贊成修法,表示法條應該保持一定彈性,但現行條文顯然「過於彈性」,透過修法可讓條文更具體、明確,有必要適度縮減法官裁量權,加強保護七歲以下幼童。 立委呂學樟表示,未來行政單位將修法提案送進立院,會考慮優先審查。他認為,司法院除發函給法務部外,也應加強與法官溝通,判決不應該與社會常情相去太遠。 立委謝國樑不認為原法條有問題,但不反對修法。他強調「沒有抗拒不表示有意願」,問題核心在於法官的心證,這些性侵幼童卻輕判的案例,顯示法官判決錯誤,司法院應就法條作出統一解釋,「修法未必是最佳途徑」。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則質疑,司法院發函法務部,其實是替自己解套,不願認錯。她說,幼童遭性侵案被輕判是「法官見識有問題」:現行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與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就可重判性侵犯,法官卻不嘗試了解生活經驗,法條再怎麼改,人民還是無法信任法官。 立委田秋堇認為「有訂比沒訂好」,但還是強調:「難道七歲以下兒童被性侵還需要立法明定?」就算完成修法,未來若有八歲兒童被性侵,又該怎麼判?田秋堇說,法官這種判決,只會讓人民失去信心。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昨天表示,為建立不適任司法官退場機制,政府內部經協調決定優先推動制定「法官法」,政院已完成會商,預定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前將草案送達,通過後可望改善法官審理案件的效率及品質。 【2010/09/04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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