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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白玫瑰運動! 並為法官講些公道話.
2010/09/26 10:26:10瀏覽3900|回應0|推薦10

引用文章: 三歲女童狂呼"不要",還是不算不同意? 

這個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的審判長邵燕玲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還有施俊堯法官,真是誇張到了極點,他們竟然連三歲小孩連說"不要"的情況下被性侵,都還可以引據啥狗屁經驗法則與鬼扯論理法則,竟然會認定三歲小孩子這樣說,都還並不是"不同意"性交噢,竟還要發回高院去探究啥屁的。

真的,實在太扯了!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

絕大多數民眾都無法認同這種奇異見解,因為幼童那懂什麼叫做性交呢?幼童更不具備能做出「有效同意」的行為能力,下級法院怎麼去證明「違反其意願」呢?下級法院就一定只能判加害者無罪的嘛!然後人民的怒氣都往高院發,卻都不知道就是你們這些最高法院法官在造孽!

就算還是要舉證證明,依當事人需舉證對己有利的事實之法理而言,也是要加害者去證明「未違反其意願」呀,你們這些法官怎麼會硬要三歲幼兒去證明他人對其犯罪呢?

如果三歲幼兒不能證明,你們就只能以證據不足為由判加害者無罪,這不就等於是公然鼓勵這些罪犯來性侵無行為能力之幼童、智障者與植物人嗎?!

我說,為了保護幼童,為了保護身心障礙者,這些性侵行為應該都當成違反幼童的意願,也就是「沒有能力說是,都視為說不」,都要以強制幼童或身心障礙者之加重性交罪來加重處罰才是。

還有,幹嘛要修法?法律哪有錯,錯的是持這種奇異見解的法官,還有趕忙要替他們狂擦屁股的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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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 欲使其脫罪,花蓮地院法官何患無辭呢?! 

支持白玫瑰運動! 讓不肖法官退場, 大手牽小手挺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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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1 中國時報的社論-"多管齊下 展開司法改革工程",講得很好,與我的看法雷同,忝照錄於下:

社論-多管齊下 展開司法改革工程
2010-09-1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連續三個關於幼童遭到性侵害的司法判決,判決罪名、理由及量刑均受到社團輿論的討伐,甚至引起街頭抗議的憤怒激情。最高法院日前召開刑事庭法官會議,決定以《民法》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人的規定為度,凡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者,不論是否違反其「意願」,均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一決議可以成為下級法院裁判之普遍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社會不滿一連串司法判決的聲浪。

     為了幼童性侵害的案件,司法受到責備,殊非無故;但若只是檢討法官判決的態度,其實未必看到了全部的問題;司法與判決的不合理,也與立法的內容欠妥有關。現行刑法規定,對於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性交者,有兩種罪名,較重的是「強制性交」,較輕的是「非強制性交」;前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上認定是否強制性交的分野在於是否違反幼童的「意願」;引起撻伐的案件,法官是以各種方法論述各該案件中的受害兒童未受強制,並無違反其意願的情事。這樣的判決普遍引起不滿,因為一般的認知是,七歲以下的幼童與人性交的「意願」怎能做數?法官顯然是不食人間煙火。

     持平而論,此中有司法的問題,也有立法的問題。立法上一旦將與幼童性交罪區分為強制(違反意願)與非強制(不違反意願)兩類,法官當然就要設法判斷個案中的加害者究竟有無違反幼童意願。社會通念以為幼童與人性交,根本無所謂「意願」可言,那麼問題的根源其實在於刑法,竟然假設幼童會有「意願」與人性交。(註:關於這點應該是中時社論撰稿者的誤會,參見下文說明。簡言之,所謂性交的意願或"性交合意",與得當事人之允諾或同意,皆是不必然會出現在法條內文之構成要件,即"當事人之有效同意"。)執法的法官為了選擇適當的條文定罪,而不是一概以為受害的幼童均是受到強制,不過是在避免使得立法的分類成為無意義。努力判決幼童有無意願的法官,自會認為是代立法者受過而滿腹委屈;然而社會不滿的,其實卻是法官心中「惡法亦法」的態度。

     雖然處罰的立法條文確實才是罪魁禍首,但是遭到社會責備的法官也已犯下錯誤。法官的問題可能出在原則上假設與人性交的幼童並未受到強制,因此若是沒有看到足夠認定「強制」行為確實存在的證據時,均以之為並未違反意願;如果法官能從加害者的行為通常當然具有強制性的客觀角度出發,只要加害者確實已將受害者置於己力支配之下,即不再去論述受害者的「意願」問題,判決書中或許不會出現令一般讀者不忍卒讀、難以接受的判決理由。

     更進一步來看,既然立法本身問題很大,當然也就不能只是期待法官均能使用判決的技巧解決立法的錯誤。而該在責備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品質不佳之外,同時修改法律,以求徹底解決。思考修法的方向時,也還必須再行檢視處理性侵兒童的社會對策,是否只加重刑罰為唯一的出路。重罰的最大效用,在於阻遏犯罪並給予一般社會大眾宣洩憤怒與平撫安全感受挫的管道,卻未必真是解決或幫助治癒受害兒童身心創傷的良方。有時,過重的刑罰反而會使社會誤認刑罰可以解決一切的問題,因此忽略了過度的道德譴責態度,可能也會是受害者心理創傷難以回復的深層原因。過分依賴嚴峻的刑罰治療社會問題,畢竟是廉價而實際效益有限,甚至具有多重負面效果的社會誤區所在,必須謹慎。

     回到司法判決品質的問題,法官習於被動的適用惡法,卻常常缺乏足夠智慧,於合乎法律文字規定範圍內,運用判決說理回應社會需求,減輕甚至避免內含於實證法律的錯誤形成社會傷害,也值得正視。這個問題上,最高法院的決議展現了亡羊補牢企圖;法學教育、司法制度、司法行政乃至於全體法官,都應該自我反思、檢討調整並重新出發。政治領袖也必須負起責任,在需要多管其下從事努力的司法改革工程中,以立法與行政的力量給予必要的支持,實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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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摘星* 2010/09/27 11:26 留言:
  
 法官們不無挑戰民意之意

在這次白玫瑰運動串連、連署的個把月過程中,

明明社會已經為此議題沸騰,

法官們還是在類似的案件上持續作出離譜的判決,

我個人的小人之心推斷,有兩種可能的原因。法官們如果見我此說心有不服,請來澄清或來告。

一、先前已收了錢,雖然社會大眾已經不爽,還是不得不如此判。

二、老大心態,想挑戰民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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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27 19:10 回覆:

 

 

原來刑法性侵害(女權份子稱"妨礙性自主")章節在民國88年上一次修改刑法這一部分時,法務部提出的修法草案本身的立法技術就非常拙劣(見下文說明),而立法委員又在立法過程中東改西改,立法意旨與最後通過的條文有所矛盾,就改出更多問題來

這個章節的法條本身就訂得有些問題,互相矛盾,我舉其大者,在下面試說明之。

現行刑法第 221 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一般法律之立法例,這些例示規定("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應該定義了概括條款(其他之方法)的適用範圍,以免涵攝過廣,所以實務與大部分學者都認為現行強制性侵罪的構成要件,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方法本身也是要帶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性質才可以,若被害人"被利誘"或"半推半就"或"先願意後反悔"或"沒有反抗"就不屬之,才會要被害人舉證有表達"不同意"。這個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是對的,但是並沒有考量被害人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需要法院在個案上,去做妥適的考量,判斷其有無"性交合意"的可能。

其實,這些例示規定("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都可以刪除,應該只要留下"違反其意願"就可,即刑法第221條應改為"對於男女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因為性侵就是違反其意願而與之性交,加害人若沒有取得被害人"有效同意"的表示,與之性交就是性侵。請注意,這裡對於加害人事前有無取得被害人性交的"有效同意"的判斷標準,如同刑法其它罪則的未得當事人"有效的同意"而占為己有或進入住宅的判斷,並無不同。例如加害人得三歲幼兒的同意,將其存錢的撲滿拿走占為己有,或叫當事人也明知之智障者幫他開門任其進入住宅等,由於被害人並不具備"有效同意"的能力,所取得的同意無效,等同"未得同意",加害人仍然成立竊盜或無故侵入住宅罪。所以,加害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幼童或智障者或植物人的"有效同意"而與之性交,一定是性侵。

若加害人有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而為性交者,應該是屬於刑法第222條之加重處罰條件之一才對(類同現行刑法第222條第4款、第5款及第8款條文,大家可以看一下,看看我們的立法技術是如何的拙劣)。

而且這樣修正後,才能符合"沒有說要,就是不要"的保護弱者的立法意旨,且讓加害人去負舉證被害人於事發時有表達同意的責任,而不是要求被害者於事發時必須做出"有效反抗"才行。

現行刑法第 222 條的加重處罰條件又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其中第2及第3款,就是所謂加重性侵罪的"性侵幼童"與"性侵身心障礙者"罪。但是它完全沿用第221條的構成要件,所以,依現行法條,若照嚴格文義解釋,就仍然還是要考量被害人有無表達有效之"不同意",而不論被害人有無表達同意或不同意的能力,更不是加害方必須取得"有效之同意"才能避開此罪,這個就是這些採此見解的法官被大家嚴厲批判的地方。

現行刑法第 225 條的趁機性侵罪又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把刑法第222條第2及第3款,就是所謂加重性侵罪的"性侵幼童"與"性侵身心障礙者"罪,的被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構成要件,規定在這裡。事實上,這條文意圖保護的被害人,應有兩種,一種是被害人自陷或因他由而"不能或不知反抗"(例如服藥或醉酒),還有一種是被害人"固有"的"不能或不知反抗"(例如幼童或智障)的身心障礙,皆非加害人所引起,加害人趁機性侵,所用手段平和,所以叫做趁機性交罪。該條文之立法意旨想要保護的應是前者,但卻沒有排除後者,因為智障者表達困難,所以實質架空了刑法第222條第3款的加重條件,造成性侵身心障礙者,反而刑罰較性侵一般人輕的結果,與社會保護弱者的期待不合

而刑法第 227 條第1款又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條第3款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原先是為了保護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其同意有無效力,本就應有所懷疑,所以認為即使與其合意性交,也等同性侵,所以叫做"準性侵罪",或稱"合意性交罪"。不過,因為幼童表達困難,指認不易,說詞模糊、反覆,記憶不清,所以也實質架空了刑法第222條第2款的加重條件,造成性侵幼童,反而刑罰較性侵一般人輕的結果,與社會保護弱者的期待更不合。這條應該加上"合意"兩字,而且雙方當事人的年齡差距不能超過五歲,以避免鼓勵性侵幼童。

尤其,當被害者是十四歲以下之智障者時,到底應適用哪個法條,又成了另一問題,怎麼看都是一個實在很荒唐的立法設計。實務上也出現過,一個特教班老師,在課堂上模仿A片情節,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多次綑綁該未成年智障少女,使其不能抗拒而性侵與猥褻的事。對於這個人渣,因為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抗拒,法官竟也沒有去用加重性侵罪,而是用第225條趁機性交與猥褻罪輕判,因為被害人無法表達被性侵情狀,而由其他特教班同學的模糊供述,僅得知有性器結合但無法確認有插入行為,僅能成立一次其自認的趁機性侵罪,其他的都是趁機猥褻罪或無罪。

因此,實務(最高法院)的見解,就認為在性侵幼童或智障時,加害人若有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類似的方法,就屬於221/222條的加重性侵罪,否則就是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侵罪或第227條的準性侵罪而已(這樣的觀點,並不考慮幼童或身心智障者的表達與認知能力,也等於實質架空了第222條第2及第3款規定)。我國的立法技術拙劣,立法過程草率,結果就變成這樣,法院也只能這樣適用。其實刑法第225條規定,根本可以直接刪除,因為它跟現行刑法第222條根本重覆,但又莫名其妙減輕其刑,且造成法院適用上的困擾。第227條應加上"合意"兩字,而且當事人之間的年齡差距不能超過五歲,否則就是"準加重性侵罪",而不是"準性侵罪"而已。

該章條文還有其他重大問題,我就不多說了。刑法本就該採取嚴格罪刑法定主義與嚴格證據法則,法官不能擴大類推法條文意解釋適用於個案,以免造成羅織犯罪,且若無確切證據,也不能定被告有罪,依罪疑惟輕原則,當真相不明時,必須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解釋,而判其無罪。刑法採取的是"寧可縱放,不可錯殺"的態度,這個本來也沒錯,只是近來某些法官在部分個案上,法官無視被害人根本沒有行為能力這一事實在當事人間"性交合意"的判斷上,竟然採取被害人"沒說不要,就是要;說了不要,還是要!"合意性交的奇異見解,這些法官在認事用法上有極大錯誤,縱放加害人,根本是在鼓勵性侵幼童與身心障礙者,才會引起社會這麼大的憤慨的。

我認為性侵幼童,應該加重其刑;性侵身心障礙者,應該加重其刑;利用監護或權勢性侵者,應該加重其刑;若性侵身心障礙幼童,應該加重再加重其刑;利用監護或權勢性侵身心障礙幼童,應該直接槍斃掉,不要再浪費國家與社會資源在這種人渣上。所以,這些加重條件,應該累積適用才對

總之,部分最高法院法官採取較嚴格文義解釋,以對加害人有利的方向來解釋法條文意,而非考量立法意旨與社會通念,屢次發回更審,而各級法院承審合議庭的法官又莫名其妙不知為何(我實在不願意說他們都有收錢),又都喜歡比誰能判被告刑罰判得更輕,爭相恐後大幅減輕或甚至免除被告的刑罰,造成輿論譁然。

在該章法律全面大幅修正之前,在最高法院徹底改變其判例與見解前,這種離譜判決,還是會層出不窮的。一嘆!

 


社論-白玫瑰的心聲 法官們聽到了嗎
2010-09-2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沒有黨派色彩,沒有政治動員,只靠著人與人之間的傳遞號召,有上萬人主動參與了「九二五白玫瑰運動」,向做出離譜判決的恐龍法官發出怒吼,也對司法功能提出更多期許。白玫瑰的心聲,是這個社會渴望正義的呼喊。法官們請放下身段,好好聽一聽、想一想。

     廿五日晚上的凱達格蘭大道上,風吹得涼爽,天空看得見星。席地而坐的群眾裡,有許多小孩,或者牽著爸媽的手,或者在推車裡酣睡,大部分都是全家出動,人手一朵潔白的玫瑰花,大家向輕判性侵女童案的法官吶喊出不滿,要求建立不肖法官退場機制。和當年白曉燕案讓民眾憤怒走上街頭一樣,這次也完全是長期累積的民怨爆發,一個一個單純樸素的人民,氣到集體站出來表達出他們的心聲,因為,司法真的辜負了大家的期望。

     白玫瑰運動一呼百應,最直接的原因,當然是好幾件性侵案遭到輕判。儘管法界認為現行法律條文的規範其實有些問題,未必是法官的錯,但對一般民眾來說,性侵兒童簡直罪大惡極,法官卻只顧法條不顧天理,輕輕放過加害人,這對被害人及家屬來說無異是二度傷害。如果這樣,那麼誰家的孩子能得到保障?父母又如何敢期待公權力能作為自己的護衛?

     讓這麼多人生氣到上街頭的,不是性侵的壞人─雖然他們也被痛恨,而是做出離譜判決的法官。幾項判決就能激起一場抗議活動,這幾位法官也真是創下歷史紀錄了。也許司法界會認為這只是幾樁個案,也許法官會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正確無誤,但如果真是幾樁個案或法律見解爭議,不會有上萬人同仇敵愾發出怒吼。在白玫瑰的背後,是民眾對司法體系的失望。而這點,值得司法界深切反省。

     司法的功能,是以國家公權力來懲罰違法行為,藉此界定並維護社會的是非價值,保護人民、讓弱者不受強者侵犯,或替受害者追討公道,讓民眾對社會體制產生信賴與安全感。如果是叢林社會,自然弱肉強食;但文明的成就之一,就是建立共同遵守的社會規範,並以公權力進行約束與懲罰。因此,人民對司法的期待一直很簡單,無非是保護好人懲罰壞人,讓大家在面對惡徒時能有公權力做後盾。如果民眾對這個保障失去信任,生活的安全感也會為之崩潰。

     然而,這麼簡單的期待,卻經常換來失望。在許許多多的案子裡,可以看到壞人被輕判,被害人欲哭無淚;或者審判過程拖上五年十載,遲來的正義慰藉不了任何人;或者襲胸強吻者無罪,或者法官收賄縱放罪犯。老百姓無權無勢,不靠司法保護,難道靠自組鄉勇或撂人動私刑來討公道?因此,要求不肖法官退場,並不針對哪位法官,而是希望司法判決品質能夠改進,讓人民擁有一個可以信賴的司法機制。

     當然,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敬業認真的法官還是非常多,有些工作負擔甚至達到了過勞的程度。但是法律人的問題,常常是法條至上,法官高高在上當久了,有些甚至容易變得專斷傲慢。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意即懂得使用法律的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驗諸現實,固然如此,但法律人普遍視此為理所當然,其實就隱藏著一分專業的優越感與傲慢。法律是為了保護人民、維護是非而存在的,離開了人,它們就只是價值空洞的虛偽正義。

     司法是社會良知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人民依賴的最終保護。但司法判決的品質,目前卻缺乏足夠的監督審核,民眾對不當判決也缺乏抗衡工具。司法圈自成一個次文化,官官相護,很難對自己人下重手,也不願外人來插手。以至於判決品質差、風評又不佳的法官,還是可以持續享受高位與優遇,以及攸關人民利益的裁判權。有些年輕識淺的法官,判決甚至脫離現實。這些問題,人民都看在眼裡,記在心裡。即使看不懂法條,久了,對司法品質還是會有個評價。

     這次白玫瑰運動,就是長久以來對司法功能失望的人民,集體發出了指責。社會機制的運作主體是人,服務的對象也是人,司法界應該深刻反省,把頭從法條迷宮裡抬起來,好好反省自己,是不是做到了保護人民、捍衛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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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 站出來:不肖法官退場 大手牽小手挺司改 凱道發聲 盼讓下一代免於恐懼!促速建立淘汰機制、性侵身障及兒童者一律重判

  • 2010-09-26
  • 中國時報
  • 【唐鎮宇/台北報導】

 保護我們的寶貝由網友自發組成的「正義聯盟」與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25日於凱道發起「925白玫瑰運動」,並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司法改革為訴求。許多父母都帶著小孩一同前往聲援抗議性侵判決不公,希望能為孩子創造健康安全的環境。(許正宏、實習記者王政顯攝)

 保護我們的寶貝由網友自發組成的「正義聯盟」與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25日於凱道發起「925白玫瑰運動」,並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司法改革為訴求。許多父母都帶著小孩一同前往聲援抗議性侵判決不公,希望能為孩子創造健康安全的環境。(許正宏、實習記者王政顯攝)

 保護我們的寶貝由網友自發組成的「正義聯盟」與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25日於凱道發起「925白玫瑰運動」,並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司法改革為訴求。許多父母都帶著小孩一同前往聲援抗議性侵判決不公,希望能為孩子創造健康安全的環境。(許正宏、實習記者王政顯攝)

 保護我們的寶貝由網友自發組成的「正義聯盟」與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25日於凱道發起「925白玫瑰運動」,並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司法改革為訴求。許多父母都帶著小孩一同前往聲援抗議性侵判決不公,希望能為孩子創造健康安全的環境。(許正宏、實習記者王政顯攝)

 保護我們的寶貝由網友自發組成的「正義聯盟」與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25日於凱道發起「925白玫瑰運動」,並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司法改革為訴求。許多父母都帶著小孩一同前往聲援抗議性侵判決不公,希望能為孩子創造健康安全的環境。(許正宏、實習記者王政顯攝)

 保護我們的寶貝由網友自發組成的「正義聯盟」與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25日於凱道發起「925白玫瑰運動」,並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司法改革為訴求。許多父母都帶著小孩一同前往聲援抗議性侵判決不公,希望能為孩子創造健康安全的環境。(許正宏、實習記者王政顯攝)

     透過「臉書(Facebook)」的串聯,上萬人在總統府前的凱道揮舞白玫瑰形成一片花海,對一連串性侵幼童案件遭法官輕判的現象表達不滿。許多自發性民眾甚至全家大小都出動,昨晚坐在遙望總統府的抗議現場上,用歌聲和淚水為下一代免於恐懼,發出溫柔而堅定的民意怒吼。

     在網友組成的「正義聯盟」及勵馨基金會等團體號召下,昨日的凱道「九二五白玫瑰運動」陸續湧入數以千計的民眾,他們人手一朵白玫瑰,伴著一張張天真的童顏,向執政者、司法當局呼喊「不肖法官不退場,善良人民就進場」的心聲。

     從傍晚六時許,現場就有許多年輕媽媽們推著嬰兒車、牽著小孩到場響應,參加人數遠遠超出主辦單位預期,直到七時許都還有群眾不斷入場支持,人潮一度塞爆凱道,成為近年來罕見「從虛擬走向實體」的萬人街頭集會,難得的是,這項活動完全由志工帶頭。

     正義聯盟發起人曾香蕉表示,這麼多人到凱道表達「憤怒」,就是擔憂法官如此輕判,以後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小孩?而「白玫瑰運動」的訴求就是希望政府儘速建立法官淘汰機制、性侵身障者及十四歲以下兒童一律重判、建立兒童專家證人及公民參與陪審團制度等

     雖然昨總統馬英九已表態支持建立「法官法」、加強法官與檢察官專業訓練等來解決問題,但曾香蕉表示「等做到再說!」他說,「法官法」先前已討論廿多年,政府還沒做到前一切都是空談。

     鄭媽媽家裡有一個剛上小二的女兒,媒體報導法官輕判事件時,「我邊看新聞邊流淚!」鄭媽媽說,政府不斷呼籲民眾多多生育,但看到法官這樣判,「誰還敢生?」

     另一位從桃園上來的江媽媽則說,從小就教女兒「妳的身體除了媽媽之外其他人都不能碰」,原以為這樣能減少女兒受侵害的危險;現在卻看到法官反過來輕判性侵害犯,「真的不知道該怎麼保護女兒了!」

     立委黃淑英、陳節如等昨也上台發言,表示「這會期一定要把『法官法』通過」;名嘴鄭弘儀也現身呼籲,為了保護我們的小孩、孫子,「不管藍綠,哪一個政治人物不支持法官法,我們的票就不要投給他!」另外談話節目主持人于美人、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也都到場表達關心。

     許多「媽媽藝人」如李倩蓉、郁芳等紛紛趕來支持,郁芳談到最近發生的數起輕判案例更一度哽咽;李倩蓉則說,要把現場拍到的照片放上網,讓更多人來支持「白玫瑰運動」。

     (相關新聞刊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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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白玫瑰 馬:法官法速立法

  • 2010-09-26
  • 中國時報
  • 【呂昭隆、單厚之/台北報導】

  孩子別怕,我們一起嗆「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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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正義聯盟、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發起要求司法改革的「白玫瑰運動」,25日傍晚在凱達格蘭大道登場,不少家長帶著小朋友一同前來參與這項活動。抱著小孩的家長站在人群中,跟著台上的主持人高呼司法改革的口號。(許正宏攝)

  孩子別怕,我們一起嗆「恐龍法官」 ▲由正義聯盟、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發起要求司法改革的「白玫瑰運動」,25日傍晚在凱達格蘭大道登場,不少家長帶著小朋友一同前來參與這項活動。抱著小孩的家長站在人群中,跟著台上的主持人高呼司法改革的口號。(許正宏攝)

 ▲白玫瑰上街怒嗆「恐龍法官」,台上訴說著悲傷案例,台下的民眾感同身受,跟著一起落淚。(許正宏攝)

 ▲白玫瑰上街怒嗆「恐龍法官」,台上訴說著悲傷案例,台下的民眾感同身受,跟著一起落淚。(許正宏攝)

     民間團體於凱達格蘭大道發起「白玫瑰運動」,總統府昨天發表聲明,強調馬英九總統高度重視幼童性侵案件判決的爭議,希望訂有司法官評鑑、監督及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草案能盡速送到立法院審議,並早日完成立法,提高司法品質,以符合社會期待。

     立法院朝野兩黨都將《法官法》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民進黨團還提出《法官與檢察官評鑑法》草案,以專法規範法官與檢察官的退場機制。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法官法》草案只要一送到立法院,國民黨就會盡速排入議程審查。過去《法官法》是因為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所以才遲遲無法通過,新的版本經過行政、司法、考試三院同意,意見已經整合,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困難。《法官法》是涉及整個司法制度的大變革,不宜將退場的部分單獨抽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表示,民進黨對於法官的進、退場機制是否要分別立法並不堅持,但如果各方沒有共識,先通過退場機制,回應社會大眾的期待,或許是可行的方式。

     民間團體發起的「白玫瑰運動」,昨晚在凱達格蘭大道集會,要求司法改革,淘汰不適任法官。總統府昨天上午就發布五點聲明,指針對近來數起幼童遭性侵害案件,法院判決引起爭議一事,馬英九高度重視,已多次在公開講話中強調司法固然要獨立,但也要能貼近民眾感受,並於十六日邀集法律、立法、司改、社福等各界人士召開會議,徵詢意見。

     此外,有關擴大妨害性自主保護對象部分,馬英九也支持相關修法,做更明確規範,以減少因見解不同所產生適用上的歧見。同時,在修法過程中,也要廣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意見,凝聚共識,以求保護幼童安全,並兼顧人權保障。

     馬英九認為,法官與檢察官在職專業訓練也是重要課題,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此積極培訓。此外,偵辦及審理兒童性侵案件可思考與專家合作,借重其專業判斷。有關配套措施,包括刑前與刑後的強制治療,及相關預防工作如村里長通報制度、高危險家庭觀察等,馬英九要求有關單位應積極進行

     另針對不適任司法官退場機制問題,司法院所研擬的「法官法」草案,已訂有司法官評鑑、監督及淘汰機制,應當有助此一問題的解決;馬英九希望盡快送立法院審議,早日完成立法,有助於提高司法品質,以符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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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版已送審 拚本會期過關
2010-09-26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民眾發起「九二五白玫瑰運動」,質疑「恐龍法官」的裁判品質,司法院祕書長沈守敬廿五日指出,有關不適任法官的評鑑與退場機制,「法官法草案」已在廿三日送立法院審議。雖然會銜機關行政院、考試院有部分意見,且也有不少相關版本並陳,但司法院有信心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法。

     沈守敬指出,法官法草案在立法院上個會期,原本就有機會通過,可惜在政黨協商簽字前,功虧一簣。這個會期在當前氛圍下,相關意見和其他版本差異,透過立法院機制,他相信最後要完成立法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特別是評鑑與不適任法官淘汰制度,司法院版本參考美國立法,法官評鑑委員會,除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五人,另外六名委員都是來自外部,不具訴訟實務經驗的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除擴大外界參與司法監督,並確保法官評鑑職權行使,不囿於專業意見,日後的評鑑與不適任法官淘汰制度,也能更透明化、更具有公信力

     針對「白玫瑰運動」的三大訴求,司法院也回應,除前述的法官評鑑和淘汰制度,有關妨害性自主的保護對象,由七歲以下擴大至十四歲,並及於身心障礙者的建議,因屬法務部權責,司法院已建請法務部盡速修正刑法相關規定、年齡限制,可參酌學者專家意見決定,相信法務部會審慎、多方考量修法。至於有關孩童受性侵害後,從偵查到每一審的開庭,都應有兒童心理專家全程陪同,司法院已發函所屬法院,指示辦理這類案件,要酌採兒童專家證人的意見,並強化辦理性侵害案件的專業法庭及專股

     上周司法院已巡迴北中南舉辦三場研討會,與兒福及婦女團體間獲得相當共識並增進瞭解,日後將持續溝通,司法院刑事廳、少家廳也積極研商訂定性侵害案件的標準處理流程,以保障性侵害被害人的司法權益



白玫瑰運動集會昨晚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舉行,許多民眾都是全家參加,大人、小孩手上都揮舞著白玫瑰,一起唱歌、吶喊要求改革司法。集會群眾在晚間九時半自動解散。
記者曾學仁/攝影

手上揮舞白玫瑰,不少年輕爸媽推著嬰兒車走上凱達格蘭大道,由「正義聯盟」等號召的近萬名網友昨晚群聚凱道,唱歌、吶喊抗議法官輕判幼童性侵案,要求改革司法。

馬英九總統昨天發出五點聲明回應,除指示司法院與法務部加強司法官在職訓練,希望立法院應盡速完成「法官法」立法,建立司法官退場機制。

法院一連串輕判性侵幼兒案例,激起網友在網路發起「正義聯盟」,獲卅萬人連署,昨晚並群聚凱道。他們呼籲,現有法律規範性侵七歲以下幼童,應依重罪判刑,這樣的保護明顯不足,希望政府能修法保護十四歲以下兒少及身心障礙者,將加害者依重罪判刑。

聯盟並要求盡速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制,淘汰不適任法官;同時建立專家證人制度,讓兒童心理專家全程陪同受害兒童上法庭。

年輕媽媽紀玉美說,雖然總統已承諾要修法,但不知要等到哪一天才實現?美國在小女孩梅根遭有性侵前科的鄰居帶走失蹤後八十多天即簽署「梅根法案」,「我們呢?」希望「別要我們一兩年後再聚一次」。

正義聯盟發言人EVA也說,請所有候選人支持「梅根法」,將性侵者的資料公布在網路上供社區居民查詢。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鼓勵性侵受害者接受諮詢及治療,並強調建立專家證人制的重要性。

藝人李蒨蓉、張本渝、王思佳、郁方等昨天相偕參加此一活動,一位傷心的媽媽蹲在地上對她們痛訴,女兒從小五到國三遭她先生性侵,她先生一審判刑七年半,二審竟減到三年半,至今逍遙法外,讓她和女兒充滿恐懼,時刻擔心女兒的安危。她們怒吼,法官不保護我們該怎麼辦,「請給我們一個安全的環境!」

對於民間團體發起「白玫瑰運動」,馬總統昨透過公共事務室發表聲明,表達對此高度重視。總統認為,有關擴大妨害性自主保護對象,應透過修法明確規範,以減少見解不同所產生適用上的歧見偵辦及審理兒童性侵案件可思考與專家合作,借重其專業判斷有關配套措施也應積極進行;司法院研擬的法官法草案,已有司法官評鑑監督及淘汰機制,希望立法院盡速完成立法

【2010/09/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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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恐龍法官」 法官法前天已送立院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陶煥昌/台北報導】 2010.09.26 03:00 am
 
 
外界質疑「恐龍法官」的審判品質,與社會氛圍和民眾法律感情認知落差太大,「白玫瑰」行動今晚將在總統府前廣場,聚集數千到上萬群眾齊發怒吼。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指出,「法官法」草案已在前天 (23日)送立法院,可望加速立法通過。
沈守敬表示,法官法草案經送考試院會銜,相關的配套也已趕在中秋節前完成,因此於23日送立法院。
他說明,法官法立法完成後,有關法官評鑑與淘汰機制均有嚴格的規定,加上可延攬外部的評鑑機構,他相信可使法官法、以及日後的評鑑與不適任法官淘汰制度,都能更加透明化,更具有公信力。
對於外界一再期待法官法早日立法完成,卻延宕多年,沈守敬說,法官法送立法院審議,先前由於屆期不連續而被退回修改,如今司法院對相關配套也已修改得更周延,他相信在草案送交立法院後,立法的腳步會加快。
 
【2010/09/2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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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都說會改但沒時間表?
 
【聯合晚報╱記者黃玉芳/台北報導】 2010.09.26 03:00 am
 
 
痛批司法不公的網友,發起「白玫瑰運動」,號召民眾今晚齊聚凱達格蘭大道靜坐,雖然總統馬英九表態支持「白玫瑰」訴求,但發起團體之一的勵馨基金會表示,今天的靜坐活動依然會舉行,更希望能掀起司法院的自發性改革,檢討法官養成系統,不要只培養會考試、對法條咬文嚼字的法官。
連續幾起法官輕判兒童性侵案加害者的判決,弓發民眾不滿,網友們組成「正義聯盟」,要求司法改革和檢討,至今已有30萬人連署,今晚更要聯袂上街頭。不少網友都表示要帶著小孩參加,人手持一朵白玫瑰,靜靜表達「不肖法官不退場,善良人民就進場」的心聲。當媽媽的藝人郁方、賈永婕到場聲援,馬總統也不敢忽視網友發自內心的怒吼,今天正面肯定「白玫瑰」訴求。
但正義聯盟發言人EVA上午表示,他們不是一群要糖吃的小孩,馬總統雖然支持對兒童性侵案保護對象的修法、也支持法官退場機制的法官法草案,但改革的時間表呢?「是今年、明年、還是十年後?」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也強調,「台灣好像什麼事都要總統才能出面解決。」她認為,應該促使司法院自發的改革,不要每次出了問題題,都推說是「法條的錯」,在這幾次爭議判決中,其實已透露了審理系統的不人性。
她也說,法官的養成系統也大有問題,法官不應該只是會考試,而應該有評選、淘汰的退場機制,否則現階段由法官承擔所有審理過程,若法官又與社會脫節,只會拘泥法條,自然會引起民眾反彈。
【2010/09/2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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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司法改革醒了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陶煥昌/特稿】 2010.09.26 03:00 am
 
 
「法官法」終於有影了!
連續多起「恐龍法官」對兒童性侵案被告輕判,裁判品質引發民情大譁,痛批法官只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打著獨立審判、不受干預的大旗,卻與社會和大眾的認知脫節,面對今晚「白玫瑰」走上街頭,馬總統終於有了回應。
民間要求司法改革多年,並在這次「白玫瑰」運動催生下,法官法草案終於在中秋節前送立法院,可望加速審議通過,完成立法。
一旦法官法立法完成,直接可見的效果是,未來對法官評鑑、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具有相當作用,進而有效監督司法案件的裁判品質,包括社會輿情所認知的重大案件,不至於再出現離譜的判決結果。
司法界認為,法官法非但具有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功能,也更加能鼓勵法官獨立審判,糾正法官躲在象牙塔裡,作出難獲外界認同的裁判,未來的審判品質將有所提升。
誠然,一部法官法不足以推動所有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核心問題仍在於「人」的因素。外界期盼的是,有了法官法評鑑與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外,司法首長的改革魄力,能更大刀闊斧地發揮。法官法帶來的,更將是司法界的覺醒。
【2010/09/2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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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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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11/04/03 11:46 【老痞子喊話台】 還好恐龍沒當上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