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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爭吃1碗粥 家暴漢打死3歲女
2008/02/03 13:34:28瀏覽1693|回應0|推薦4

看了這個新聞,心情盪到谷底,這真的是人間悲劇。

為了一碗隔夜稀飯,竟就把一個三歲小孩活活打死!

真的養不起小孩,不喜歡小孩的人,就不要生嘛。生下來不但不養育,反而拿來凌虐,拿小孩當出氣筒來發洩怒氣。這個同居人要不是平常就虐打成習,不然怎麼會下得了這樣的重手?

他們都是殺人共犯,這個媽媽,這個同居人,唉,罵他們有什麼用呢?人都死了。但我還是要說,那個生母,假如不是共同正犯,至少也是幫助犯。

我認為把他們槍斃三次都不足惜,我們對這些禽獸不如的東西,又有什麼好同情的?

沒有錯,這個悲劇的主因是林女長期「縱容」同居人虐打自己親生女兒的結果,但處理員警與社會局人員漠視該起家暴案,導致未能在第一時間阻止悲劇發生,也實難辭其咎。

檢視林女申請家暴保護令內容,痛陳「李嫌經常毆打女童,甚至推她的頭去撞電桿」,面對已有傷害事實,處理員警及社會局卻以評估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無需要協助為由,不僅列為告訴乃論,更視為一般性的「通常保護令」申請案,因此並未列入緊急個案,強制進行隔離安置。

就因為處理員警及社會局等相關人員輕忽該起家暴案隱藏危機,即使列入輔導追蹤個案,仍無法防止該女童繼續受虐,也喪失為女童架起保護網的契機,才會造成從申請保護令僅四天,且保護令尚未核發,即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捫心自問,相關單位人員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Jackie@Lyon

孩子可憐,父母可恨

 2008/02/04 07:46
沒有孩子之前,只覺得小孩可愛,有了孩子才知道對孩子真的要付出不是只有讓他吃飽而已,像這樣的人,老天為何要把孩子交給他們?

其實這種邊緣父母世界上有很多,法國的公屋區也有這樣的父母,生了孩子拿政府的救濟金,卻不管教孩子,現在造成孩子不是成了家暴的受害者,就是長大大多成為罪犯,所以現在法國如果有青少年犯罪者,父母要參加改造營,在英國已經實施多年!!

保護兒童人人有責,父母則是第一有責!!


老痞子(vchen123) 於 2008-02-04 13:17 回覆:

 
同意,同意。這是對的!


為了早餐 虐殺同居人3歲女兒

失業男子李俊南涉嫌打死同居女友三歲的女兒,昨天到案。
記者周宗禎/攝影
失業男子李俊南不滿同居人林姓女子的三歲女兒吃了他的早餐,又吵個不停,竟涉嫌痛毆女童,致女童嘔吐不止,送醫前已無生命跡象。警方昨天將他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檢察官初步驗屍無法確定死因,訊後諭令李俊南三萬元交保。

昨天下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嘉龍率法醫驗屍,見女童左腰、後背有淤血,雙腳脛部與雙手臂有傷痕,疑似被衣架或電線抽打,懷疑長期受虐。因女童送醫前嘔吐,懷疑她頭部受傷,但外表看不出傷痕,將擇日解剖相驗。

林女告訴台南縣警方,女童是她與前夫所生,三、四年前她結識從事浪板烤漆工作的李俊南(廿八歲、嘉義市人),兩人去年十一月起在屏東租屋同居,三、四天前才搬到台南縣永康市租屋。她剛到公司上班,李還沒找到工作。

林姓女子的三歲女兒被同居男友打死,昨天接受警訊時,妹妹趕來陪她。
記者周宗禎/攝影
李俊南到案後表示,昨天上午他載林女去上班,八點回家發現早餐被林女三歲的女兒吃掉,非常生氣,要睡回籠覺時女童吵鬧,憤而「用拳頭」打了女童肚子三、四下、背部兩下,但沒有打頭。

女童挨打後說肚子痛,他沒有理會,繼續睡覺,醒後發現女童在嘔吐,才趕緊送往永康市永達醫院急救。

院方發現女童已無呼吸心跳,李俊南又離開了,立即報警。林女說,昨天上午李俊南到她公司說孩子因嘔吐送醫,已經死了。女兒的傷痕有的是她打的,有的是女兒騎腳踏車時摔傷,過去她曾掌摑女童。「李俊南平時對女兒很好,只有女兒不乖時才會動手打。」

不過警方查出,林女上月廿八日才向屏東縣內埔警分局報案說遭家庭暴力,指李俊男去年底在屏東痛毆小孩,她勸阻時被打,她為孩子聲請保護令獲准。但縣府社會局社工人員訪視時,她表示要撤銷保護令,但內埔警分局龍泉派出所員警前往探視時,他們就已經搬離屏東。

屏東縣政府社會局副局長許慧麗說,社工員聯繫時,林女說:「同居人沒有虐童,只是喝酒打了孩子一下,沒有受傷。」社工員堅持要親眼看到女童,雙方多次討論,原約定昨晚九時在永康市火車站見面,沒想到竟先傳來噩耗。

 

圖/聯合報提供

【2008/0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虐殺女童》「命快沒了 還是走不開…」
 

「若早點下決心帶著孩子離開,或許不會有這樣的遺憾」,長期輔導家暴被害人的衛生署嘉南療養院社工科主任李娟娟說,類似林姓婦人的個案屢見不鮮,只是受害程度不同,許多被害人即使拿到保護令,仍因下不了決心,最後遺憾收場。

她說,不少被害婦女經濟上無法獨立,感情上難以自處,就算自己或年幼子女被打,往往打人者道歉或下跪,就心軟原諒;經過一段「蜜月期」,施暴者故態復萌,往往要等到身體遭受嚴重傷害,司法介入才離開加害者。

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魏慧美說,有的婦女明明被打得鼻青臉腫,「命都快沒了,還是離不開對方」,這類依賴性較強的婦女個案最難處理,需多花時間重建價值觀。

勵馨基金會台南分會督導吳幸芳說,走不出受虐的婦女通常較無自主性,沒有自信,經常「身受其害卻不自覺」,容易替對方找藉口,比如「他下次就會改了」、「他只是一時失控」等。

台南縣政府社會處社工科長曾淑如表示,為人母要盡保護子女的責任,時時關心子女與同居人、情人、繼父的互動,檢查子女身體是否受到傷害;一旦發現子女受害,應立即帶子女離開恐怖情人,求助社工團體。

【2008/02/02 聯合報】 @ http://udn.com/ 


 


爭吃1碗粥 家暴漢打死3歲女

中國時報    A14/社會新聞           2008/02/02
【汪慧星/南縣報導】

  經濟不景氣衍生家庭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廿八歲無業李姓男子,一日在租處因怪罪同居女友的三歲女兒,將前一天晚餐吃剩下準備當作早餐的稀飯吃完,憤而揮拳將女童痛毆致死。令警方不解的是,女童母親將五天前曾向警方申請家暴保護一事拋諸腦後,在案發後仍處處維護李嫌。

  永康市驚傳女童遭媽媽同居人活活打死慘劇,讓人不忍的是,女童死後仍未閤眼。有妨害兵役前科的李嫌(嘉義市人)昨天上午九時五十分,抱著林姓女友(廿五歲)與前夫所生的三歲女兒,緊急送至該市永達醫院急救,因到院已死亡,加上院方發現女童全身嚴重瘀傷,研判遭施暴乃報警處理。

  腹背受擊 女童死不瞑目

  警方趕抵醫院將手足無措、一臉驚慌的李嫌及林女帶回警所偵訊,李嫌始坦承打死女童。他供稱,以前從事浪板烤漆工而結識林女,去年十一月開始在屏東縣內埔租屋同居,平日若女童不乖吵鬧,就會修理她,三天前為了找工作,才搬至永康市租屋。

  李嫌說,一日上午七時卅分,他騎機車送剛找到工作的林女去工廠上班,回到租處時,發現女童將前晚餐吃剩下準備當作早餐的稀飯吃得精光,害他餓肚子,一時氣憤用拳頭朝女童肚子擊打三、四下,又朝她背部打兩下,就轉頭睡回籠覺。

  隨後女童即開始吵鬧,一直喊肚子痛,李嫌說,一開始並未理會她,直到她毫無聲息,且發現口吐白沫,才趕緊送至附近醫院急救及通知林女。林女向警方表示,李嫌平時對女兒很好,只有不乖時才會動手打女兒,女兒左臉的瘀傷是她一星期前打的,至於全身瘀傷如何造成,她不清楚。

  不乖就修理 推她撞電桿

  偵辦過程警方發現,林女上月廿八日晚間十時五十分,曾向屏東縣警局內埔分局報案申請家暴保護令,主要是李嫌經常毆打女兒成傷,甚至推她的頭去撞電桿,全案並通報屏東縣府社會局介入輔導,但保護令尚未核發,林女偕女兒與李嫌在兩天後,即搬至永康市。

  檢警偕法醫相驗時,發現女童全身包括頭臉部及四肢均有嚴重瘀傷,而且新舊傷交錯,顯見女童長期受虐,到死時女童仍未閤眼,令檢警人員為之扼腕,並斥責林女難道都不傷心也不痛心親生女兒被凌虐致死?不然為何未見她責罵林嫌?

  母親冷血 處處維護李嫌

  林女在警方偵訊過程雖雙眼泛紅,但供詞中並未責怪李嫌對女兒施虐,對於檢警詢問既然曾申請保護令,為何還放心與李嫌同居,她也說不出所以然,僅稱李嫌一直找不到工作,只好讓他在家照顧女兒。

  警方勘驗案發現場時發現,李嫌等三人租屋處相當簡陋,兩、三坪大只有一張單人床,屋內髒亂無比。鄰居對於李嫌只為了女童吃一碗隔夜稀飯,就出重手將她毆打致死,均覺得不可思議,堪稱是不景氣衍生的人間悲劇,令人不勝唏噓。


申請保護令 她卻跑了 林母縱容同居人施暴
 中國時報    A14/社會新聞           2008/02/02
【汪慧星/新聞幕後】

  對照台灣版「一碗麵故事」的溫馨感人,李姓無業男子竟為了吃不到一碗隔夜稀飯,就打死同居女友的三歲女兒,像這樣的人間悲劇,除了死者媽媽長期縱容李嫌施暴外,受理家暴案的屏東縣社會局漠視其嚴重性導致悲劇發生,也難辭其咎。

  李嫌長期對同居人林女的女兒施暴,外人不清楚,但林女很明瞭,卻為了生活及自己的感情歸屬,拒絕遠離家暴危機,雖上月廿八日向租住地警方申請家暴保護令,警方認定屬傷害告訴乃論,可是只流於形式,因為林女並未提出告訴。

  反而在屏東縣政府社會局介入輔導後,兩天內即「舉家」搬至南縣永康市重新生活,這是林女「縱容」所埋下悲劇的主因。更引起偵辦該起命案警方痛心的是,社會局人員漠視該起家暴案,導致未能在第一時間阻止悲劇發生,實難辭其咎。

  檢視林女申請家暴保護令內容,痛陳「李嫌經常毆打女童,甚至推她的頭去撞電桿」,面對已有傷害事實,處理員警及社會局卻以評估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無需要協助為由,不僅列為告訴乃論,更視為一般性的「通常保護令」申請案,因此並未列入緊急個案,強制進行隔離安置。

  就因為社會局等相關人員輕忽該起家暴案隱藏危機,即使列入輔導追蹤個案,仍無法防止該女童繼續受虐,也喪失為女童架起保護網的契機,才會造成從申請保護令僅四天,且保護令尚未核發,即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捫心自問,相關單位人員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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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死人咆嘯或落淚都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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