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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權力沒有節制時會發生的事:美國警察奇聞
2013/03/14 02:46:47瀏覽2549|回應29|推薦15
美國奇聞

馬利蘭州一個女士,在高速公路上警察給了她一張罰單。原因是,她的車速低於最高速限二哩。

該路段的最高速限是六十五哩,該女士的時速是六十三哩。

警察的解釋是:該女士是開在左線道(內線道),而左線道是給開得比較快的車子開的。
 
(問題:速限是六十五哩,那麼比較快是六十五哩?還是超過六十五哩?如果超過速限,抓到算不算違法?)

該女士說:那天風有點大,為了安全,她不想開太快。
 
(小姐,時速六十三哩,等於時速一百零一公里,不算慢了!)


評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沒常識。
希望台灣不會把這種"美國奇聞"帶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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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an gets ticket for driving 2 mph under speed limit
news.yahoo.com
A Maryland woman has gotten a very unusual speeding ticket for driving a mere two miles under the speed limit on Interstate 95. Local NBC affiliate News4 reports that the woman, who asked to keep her name anonymous, was driving 63 miles per hour in a 65-mph zone. Police say the reason they ticketed…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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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738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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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Man - 風景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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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架構
2013/03/14 20:03

你老弟應知“參考架構”(frame of reference)一詞,你講的“恩愛夫妻”,是傻子,因為她還用著台式參考架構,看美國社會。

白話點,就是戴著台灣眼鏡看美國。

“警察是和事佬”? 可能嗎? 美國警察(別說壞的多得很!),是執法的,不像台灣人講什麼“三元論”,情理法兼顧。 妳打電話就是報警嗎,怎麼是問問警察誰有理? 不可能的嗎!

我看老弟也該換換“眼鏡”了,新的參考架構,可能日子會好過點,大笑

至於警察,我的偏見是壞的很多。(警察與政客,是烏鴉,天下的烏鴉一般黑!)可是我遇過三次交警,放我一馬。 一次,紅燈左轉,一次紅燈沒停就過去了,另一次好像是走入單行道,還是在德州達拉斯,以為罰定了。 三次都被警告,有的笑著要我開車小心。

三年前,開車帶一朋友介紹的客人觀光,在DC路不熟,就在甘乃迪中心前,進入一單行道,正好一警車對頭開來,這警察立刻閃燈,不是抓我,而是攔住幾線來車,讓我u-turn,回頭。 我的客人,是一清華畢業,在牛津讀博士,來美度假的大陸年輕人,對於這位警察的做為,可是影響深刻,大為讚賞。

所以說,怎麼所呢?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6 00:20 回覆:

只能說你運氣好囉!

我在想,美國這麼大,而且地方分權,警察的訓練和養成過程,各地不同,做法上估計也會不同。

但可以確定的是,普遍而言,美國警察的公權力確實是大得太過份了,尤其是在共和黨的州。


aaa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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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戴帽子…
2013/03/14 15:34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總而言之,你老兄的意思就是,美國警察是不會錯的。當法律可以由有公權力的人任意認定時,怎麼執行都有根據! 謝謝你提供的新聞,很有趣。雖然很離譜,但台灣至少還有明文的規定,這點還是比由警察自由認定的美國強。 這個新聞,也顯示出這件事情有多麼的離譜。時速低於一百要罰,高於一百也要罰。混蛋! �X�B: 當權力沒有節制時會發生的事:美國警察奇聞 - 思考者的網誌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ubhuang/7389791#ixzz2NUqmcO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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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犯了邏輯上的謬誤就是太快認定美警是自由認定。也幫我戴帽子說"總而言之,你老兄的意思就是,美國警察是不會錯的"。 我得老實說,這種無法理性論辯的邏輯就是國中程度。

我只是提醒你…若美警是有法條依據的。那他就只是個執行者。那你的整篇對於權力的批評就被打臉了。尤其是你的標題。

到那時,你會專文承認你的錯誤?? 還是惦惦裝作沒發生 ??

 


aaavan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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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警有無執法依據??
2013/03/14 14:30

http://rumor.nownews.com/2008/09/21/11490-2338344.htm

其實台灣也有相關法令,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當然你可以批評或討論法條精神及執行。

但你是否已經確定美警沒有執法依據 ??

您想要自已找完資料來告訴大家盡板主的責任,還是希望別人找資料給你??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4 14:49 回覆: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總而言之,你老兄的意思就是,美國警察是不會錯的。當法律可以由有公權力的人任意認定時,怎麼執行都有根據!

謝謝你提供的新聞,很有趣。雖然很離譜,但台灣至少還有明文的規定,這點還是比由警察自由認定的美國強。

這個新聞,也顯示出這件事情有多麼的離譜。時速低於一百要罰,高於一百也要罰。混蛋!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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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超速五哩,被罰過三次。
2013/03/14 13:13

1。三、四年前,亞利桑那州鳯凰城附近的高速公路上,裝了一堆的測速照相器,聽說花幾千萬美元。但實施了一陣子後,又全部拆掉了。可能是得罪了什麼大人物。

在沒拆之前,有一次我收到一張超速罰單,我在速限六十五哩的高速路某路段,開車時速七十哩。

2。二年前,我在一條速限四十五哩的一般路段,因為沒什麼車,一轉彎沒多少,就一下子開到五十哩,但隨即減速,因為很快就要進入三十五哩的路段。在我開到五十哩時,剛好被警察從前方測到,而我不知道,繼續往前開,沒多久進入了三十五哩的路段,,警察在我後面叫我停車。他給我開了一張罰單,說我在三十五哩的路段開到時速五十哩。

我不服上法庭,法官相信我是在四十五哩的路段開到五十哩,但法官仍然支持警察的決定,說我超速該罰。

3。一年前,開車到加州去玩。才剛出大鳯凰城,馬上要進入大段大段沒有什麼車子的路段,就被警察攔了下來,因為我在速限七十五哩的地方,開到八十哩。又吃一張超速罰單。

美國警察執法,標準在那裡呢?在很多路段,人們開到九十哩的,比比皆是。

很多朋友們的經驗是:跟美國警察,沒有道理可講,那是人治,不是法治(當法律可以任意解釋時,那就不是法治了)。自己要隨機應變。速限標誌,是參考用的。快慢跟著大家開,大家都開快的路段,你也可以開快;大家都開慢,你也就跟著開慢。

沒警察的時候,隨便你怎麼開,不要出車禍就好。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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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我的台灣同胞們變成了外星人?
2013/03/14 12:52

看了某一些"同胞"們的回應,我怎麼覺得好像遇到了外星人。

1。六十五哩是"最高速限"speed limit. 雖然說,有些地方允許超出五到十哩,但從法律上來說,超速就是違規。

那些女士開六十三哩,是完完全全合法的,怎麼被你們講成是犯法了呢?莫非你們認為她應該要超速嗎?

那超過六十五哩要罰,低於六十五哩也要罰,幹,你要人家怎麼做人呢?

2。

人家夫妻吵架,又沒人動手,警察控告他們家庭暴力,破壞物品等等,是故入人罪。

就算有東西摔破吧,人家摔自己家裡的東西,干警察什麼屁事?

夫妻不能吵架?吵架不能摔東西?

怎麼一堆人在替這些濫用公權力的壞警察說話呢?

幸災幸禍,那天你不要自己遇到!

願天主保佑你們夫妻永遠不吵架!外星人夫妻,大概是不會吵架。


舒塵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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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是高速車+超車線
2013/03/14 11:38

內線是高速車+超車線法有明定

不過只少於速限2MPH就開罰

的確有問題

但是更該罵的是修訂罰則的人

應該要明定低於速限多少才算佔用內線車道

 

像台灣高速公路時速限制是100(某些路段是110)公里

內線慢速車開罰標準是80(速限110的開罰標準是90)公里

速限65MPH

開63MPH就開罰的確過當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4 12:20 回覆:

法律是由人解釋的,那位女士被開罰單,純粹是警察的任意決定。

六十五哩是"最高"速限,不是"最低"速限。在美國,我沒聽過最低速限。

低於最高速限,才是合法的!


麥芽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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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多開!
2013/03/14 10:50

美國太多駕駛, 在內側車道, 大開慢車!

四五線道, 外線沒車, 他們還是這樣子亂搞!

的確有一條法規, 是罰太慢的車子, 阻礙車流: Inpede Traffic Flow.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4 12:22 回覆:
低於"最高"速限二哩,該罰?

【無★言】雲遊到世界的另一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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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下限?
2013/03/14 09:12

「你開的比速限還慢, 應該開右邊車道」

速限是上限或是下限?據我所知,速限是上限,即車速不能超過速限。依這位先生之言,速限是下限?

高速公路速限下限為何?當年讀的交通規則說是時速四十英哩。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4 12:54 回覆:

這就對了!

以上是純粹的警察濫權。


麵線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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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誰的權力最大?
2013/03/14 09:07
在台灣立法院的權力最大且沒有節制,所以類似的事就會發生在立法院。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4 13:21 回覆:

我倒覺得那是好事,立法委員在院會時的言論免責權,是中華民國憲法裡,最高明最美好的設計。

立法委員再兇,權力也僅限於在立法院開會時,出了立法院,他們就變成了一般人。

確實是有很多令人搖頭的立委,這是全世界的普遍現象。但我認為台灣的情形,還是可愛的。沒有這些立法委員,今天台灣人的人權和自由不會得到這麼高的保障。

想想當年的"白色恐怖。"才不到三十年前的事,


放逐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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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喜歡公權力過大
2013/03/14 08:30

有些時候公權力過大讓人覺得如芒刺在背 ,萬一失控, 就會釀成危機.

警察有的很不錯, 至於低於速限若非持續佔用內線且不理警示, 我頃向同情駕駛, 但如佔著內線一路慢慢開, 我就不喜歡.

我兒子讀伊利諾州立大學香檳分校時, 我常在杳無人跡的57號公路上飛奔, 他畢業典禮那天我西裝筆挺開得比較紳士, 忽焉一票車子以85英哩以上速度超越, 我心中癢癢的, 要不要跟? 瑳陀遲疑之際, 不覺間跟到82英哩, 前車皆已杳如黃鶴, 我兀自想要不要追上去? 突然看到轉彎處有警車, 我想他看到前面一票呼嘯而過, 大概不會抓我, 所以我遲疑一下再降到 75英哩以下, 那位警察伯伯也遲疑一兩下, 再追過來, 看我穿得鰻體面的, 客客氣氣的開張74英哩警告單.從此以後我都不再開超過時速十英哩(伊利諾10英哩內不罰,芝加哥市內超過5英哩準備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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