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僅是將一些相關法律作陳述,並沒有幫『壞人』講話。『壞人』是誰?警察?被告?法官?新聞記者?網友?…
您問『你看新聞裡,像是超車專用道嗎?』。我想這問題是整個事件裡的重心。如果能釐清這事可能就會降低爭議。
在新聞影片的0:33/1:51處可看到兩個事實。
第一﹞ 罰單文字為『FAILURE OF DRIVER DRIVING BELOW SPEED LIMIT 63 IN A 65 TO KEEP RIGHT』。內容是敘述被告『Failure to keep right』未能靠右駕駛的違規,而『OF DRIVER DRIVING BELOW SPEED LIMIT 63 IN A 65』僅是敘述被告未能靠右駕駛違規當時在內側車道的車速。
第二﹞ 違規的法則TA-21-301(B)項目亦與上述文字內容相符。
所以罰單是未能靠右駕駛的違規敘述。未能靠右駕駛就是占據超車專用的內側車道。
影片中被告亦承認是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理由是當時風大,為安全所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但如果風大不安全,為何還能行駛接近最高限速的63呢?應該是減速並行駛外側車道才是。
您所敘的恩愛夫妻家暴事件有許多細節未能看到,我也不在場,所以我並沒有評論。我只說了家暴事件警察應該有的標準處理程序。
家暴是公訴罪。夫妻吵架找警察,若當時情緒不穩定向執法人員說了一些錯誤資訊或承認自己沒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遺憾的後果。這不是民事可以私了。到時上了法庭要在偽證罪和傷害罪之間做選擇時就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