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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不喜歡美國(離譜的美國司法)
2013/03/09 01:24:09瀏覽7620|回應17|推薦29

沒有完美的世界,沒有完美的國家。但是有些不完美,是可以接受的;有些不完美,卻是完全不能認同的。

台灣有台灣的問題,美國有美國的問題。比較起來,我還是比較能夠接受台灣的不完美。

------

1。

在美國,如果你家有游泳池,有人闖入你家,不小心掉到游泳池受傷了,或是淹死了,你要負責任。告上法庭,你脫不了干係。很可能會賠得很慘,甚至要坐牢。當然,如果你是億萬富翁,請得起一流律師,花得起鉅額保釋金,那另當別論。

 別人闖入你家,你才是受害者,那人自己不小心掉到游泳池淹死了,又不是你推他的,為什麼你必須負責任?你不覺得這種司法很離譜嗎?

2。

如果有人經過你家門口,自己跌倒了或受傷了。你也要負責任。但是如果你以對方闖入你的土地的理由,把他打死而無罪。

--好幾年前,有個十七歲的日本學生來美國,我讀到的說法是,他因為迷路了要去向一戶人家問路,屋主拿了槍出來,叫他"freeze" (停住)。那個日本學生可能是聽不懂,或是心理急著要問路,繼續往前走。另外一個(可能比較可靠的說法)是,該學生在鬼節(萬聖節)去挨家挨戶Trick or Treat。無論如何,結果是一樣的,屋主開槍把他打死。

事後日本學生的父母告上法院,結果是屋主無罪,沒有任何一點責任。因為該學生侵犯了該屋主的房屋。

所以,有人從你家走過,自己無論任何原因受傷了,你有罪。但是如果你以他侵犯你的土地,把他打死,你卻可能沒罪。

這離不離譜?

3。

如果有小偷到你家偷東西,自己不小心被椅子絆倒了,或是撞到東西受了傷,小偷可以告你,法院也會判你有責任,要賠償。

-- 去年亞歷桑那州有個公投,要老百姓決定,以後小偷到人家屋裡偷東西時,如果自己受傷,能不能夠再告屋主。

但是如果小偷闖入你家,你只要以害怕生命有危險的理由,開槍把他打死,你卻通常一點責任也沒有。

4。

去年(2012年)十二月,鳯凰城地區有個警察,沒上班待在家裡,聽見外面的垃圾箱有聲音,他出去察看。看到有個男子在翻垃圾箱,他於是上前查問。報紙這麼寫的:那男子就對那警察丟了一個罐子,裡頭有汽油流出來,警察認為自己生命受到危險的威脅,於是就開槍把"攻擊者"打死。

--沒有看到後續報導,估計警察不會有任何責任。我在想,為什麼在美國會有人殺警察,因為美國警察即使做壞事,法律也往往保護他們。所以有些受害者只好自我救濟。

-這種事,在台灣,會屬於防衛過當,而且警察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槍手,在對方沒有槍的情況下,即使真有危險,最多把對方打傷即可,有必要把人殺死嗎?人命真的如此沒價值?

5。

曾經在一個加油站,看到一個告示,上面寫著:"汽油是不可以飲用的。"為什麼會有這個告示呢?因為如果有人喝了汽油而出事,是可以告汽油商的,而且說不定會贏。

幾年前,有個女人早上到麥當勞買了一杯"熱"咖啡,這位大姐把熱咖啡放在兩腿之間,坐在車子裡開車。車子開動,咖啡溢了出來,燙傷了她的腿。於是她告上法庭,理由是麥當勞的咖啡不應該那麼燙。案子進行了很久,最後麥當勞賠了這個女人近百萬美元。

大概十年前,台灣有一家食品公司(盛香珍?義美?),出品了一種小果凍賣到美國,叫做蒟蒻,在果凍裡頭包著果肉,非常暢銷,尤其是在台灣人之間。不幸的事發生了,有一個兩歲的小孩吃了卻被嗌死,聽說是華裔的小孩,這個華裔家長找了律師(還是律師找到了他)到法院告這家公司,據說這家食品公司也被美國法官判定,要賠幾千萬美元。從此退出美國市場。

如果這種道理行得通,那麼打籃球受了傷,是不是籃球公司也應該要賠償呢?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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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2 04:34
這叫離譜? 那台灣的法官判的又叫什麼? 小女孩被性侵因為沒有叫喊抵抗, 難認定違反小女孩的意願, 女子被下藥輪姦因為沒有叫喊抵抗, 也難認定違反女子的意願,  殺小孩想吃牢飯, 嗆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  法官認為還有教化的可能, 就真如他所願的有地方住有飯吃了, 前一陣子看到有人把人押到海邊逼賭債,   把人踢下水溺斃,  竟然用防礙他人自由罪起訴,  台灣的法官真是靠譜...

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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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是人!
2013/03/14 11:35

基本上:

美國的法官, 是他們法庭裡的土霸!

所以, 美國的法院, 就看那邊的律師厲害!

規則如此, 荒謬的判決, 就毫不意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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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你住美国
2013/03/11 16:58

拜託你搞懂美国法律再發言好不好? 你这种英文差的人還是回来台湾吧, 到底是老狗不能学還是不願学?

赶快回来, 别在那边丢人现眼了!


自由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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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主您好
2013/03/11 03:44

總之您是幸福的

才會成為美國公民??

最起碼是美國居民

我很羨慕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2 03:31 回覆:
崇洋媚外,無藥可救!

陽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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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不合理
2013/03/11 03:34

是否可以提案修法呢? 當然你要聽過一些你認為不合理的部分, 人家的解釋是甚麼? 如果聽完, 仍然覺得不合理, 就可以尋求改變.  如果獲得多數人的回應, 法律就改了, 不是嗎? 

台灣有這樣的機制嗎?

哪裡都有不合理, 只是不合理的部分是否可以改變.

像同性戀結婚, 這些人爭權益很久了, 好像部分地區同意了.  所以是可以改的, 但人民的觀念要改要一段時間, 以同性戀作為例子.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2 05:10 回覆:

任何社會都有不合理的事情,這篇文章講的是現狀。

有些不合理的事情,是因為多數人的支持!有些不合理的事情,是因為少數人的把持。

台灣是個極高度發達的文明國家,當然有修改法律的機制。近二十年來,你看台灣的法律改了多少。

同性戀婚姻的議題,我毫無興趣。為什麼呢?那是雙方說法都有道理的事。同性戀之所以要求婚姻的有效,目的是在為了一些因為婚姻而來的法律保障,與感情或自由都沒有關係。譬如說,如果同性戀婚姻有法律上的承認,那麼離婚時就可以要求分財產。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承認,那麼就只能自己簽契約。

同性戀婚姻,並不違法,它只是不被法律上承認而已。同性戀者在吵法律上要承認他們的婚姻,說來說去只為財。同性戀就算結一百次婚,也沒有人會去管他們,只是法律上沒有承認而已。


Odyssey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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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不同
2013/03/10 20:10

說到的幾件事,法律上都有根源。

屋主有保養房屋的責任,如果房屋沒保養好,讓合法經過走道的人受傷,就有責任。

屋主也有保護自己的權利。在開發西部時期,有人衝進自己莊園,等到對方開槍再還擊,就來不及了,所以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對方對自己有危險」,特別是晚上,就可以開槍。所以並不是說對闖進來的人,就可以格殺勿論,問題是人已經死了,不能替自己辯護。

我在美國警察單位工作時,有位警察說要是打死了人,又沒人看到,一定得找個武器,放到死人的手裡,所以警察殺人就成了執行公務。

魚有刺,小時候媽媽都教過,吃魚要小心。但是如果賣魚的沒警告說:「魚有刺」,吃魚的給刺了,律師該告媽媽,還是會告魚商,這答案很清楚。

壞人殺人,殺了懷孕的婦女,小孩也死了,天理不容。 壞人算是殺了兩個人,還是一個人 ?

但是,

懷孕後期的婦女想不開,過了墮胎的期限,自殺了。 如果媽媽死了,自然沒罪。如果媽媽沒死,但是肚裡的小孩死了,這有可能是殺人罪,現在還在吵。

媽媽是不是小孩生存的工具,還是有她自己的自由?

同樣的問題,懷孕的媽媽抽煙,害了肚裡的小孩,媽媽有沒有罪?

再進一步,懷孕的媽媽不肯多走路以利生產,所以生產時有問題,害了肚裡的小孩,媽媽有沒有罪?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1 03:31 回覆:

盲點在這裡:

1. 你的房屋前沒有問題,別人還是在你家門口跌倒受傷,在美國,你還是有責任。因為事發點在你家門口。(所以,有些人乾脆圍起來)

2。人死了,不能為自己辯護,所以,殺人的人就沒事了?這太沒有道理了。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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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麥當勞咖啡案
2013/03/10 10:10

79歲老婦斯特拉·里貝克(Stella Liebeck)坐孫子開的車去買咖啡,她把咖啡放到兩膝之間,並把杯蓋由遠前方向自己的方向揭開,以便加入奶精和糖,不慎打翻了整杯熱咖啡,皮膚被咖啡三級燒傷,住了8日醫院,進行了植皮手術,其後又接受了足足2年的治療。而麥當勞只肯賠區區800美元,老婦一氣之下只好求助律師。

蒐證期間,律師發現,自1982年至1992年10年間,麥當勞一共收到700宗熱咖啡燙傷顧客的投訴,燙傷的嚴重程度不一; 其中,麥當勞曾向一位遭燙傷的顧客賠償500,000美元。

陪審團最後認為麥當勞須負80%的責任,其餘20%的責任是里貝克本人的過失,就是compensatory damages補償損害賠償200,000美元的80%,即160,000美元。律師要求麥當勞應加上punitive damages懲罰性賠償其一天或兩天內,售賣咖啡的所得收益;此收益大約是每日135萬美元。

其後,法官作出裁決,兩者合計是640,000美元。雙方在上訴開庭前達成庭外和解,最終的賠償金額,一般相信少於600,000美元。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0 12:17 回覆:

自己喝熱咖啡被燙傷,可以投訴,還可以獲賠償。

美國男人打老婆,時有所聞,估計有一些是因為喝老婆煮的咖啡被燙到。


OldMan - 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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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
2013/03/10 08:52

“讀過老兄一些文章,見到一些對美國的盲目祟拜情結”

美國,如同他地他國,有其美,有其不美之處,傻子才會“盲目崇拜”(你看看鏡子),才會失望到胡言亂語的地步(汝文)。  

去聽聽那首老歌吧:I beg your pardon.  I never promise you a rose garden. 

老弟,我也讀過你的一些文章,很奇怪是誰把你騙來美國的,又何必留下來呢?

你看到聽到的不是常態,我常說80%的美國人是好人,其他20%一半在牢裡,一半在路上。 同樣的,美國的律師,20%是騙錢的訟棍,但不代表那是美國司法離譜。如果美國的司法離譜,何國正常? Name one。

是人定的制度,都有缺點,glass 是 half full, 還是 half empty,在乎一心。 你只看黑暗,不見光明,日子過得太苦了!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0 11:47 回覆:

一個人如果只看黑暗面,不見光明面,那日子確實是過不下去。

但只見光明,不見黑暗,則對社會的改善難有貢獻。


OldMan - 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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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
2013/03/09 20:54
你把美國司法講的太單一了,各州法律不同,程序也不是只有一套,判決多是陪審團定案,變化多多,你的結論有點偏激,流於瞎子摸象。 每一個制度,都有死角,運用也有弊端,如果像你這樣悲觀地看世界,無任何可取之處!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0 02:46 回覆:

老兄講的這種話,有點像是自由區的黑人在批評奴隸區的黑人一樣。

讀過老兄一些文章,見到一些對美國的盲目祟拜情結,見到了批評會不高興,可以理解。

老兄改天自己遇到了這些離譜的事,再來講這種話吧!


丹尼爾(Dan In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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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是國情不同
2013/03/09 14:42

我記得前些年有個很離譜的案例

有消費者買了car house, 開車開到一半離開駕駛座到後面煮咖啡, 結果車翻了,消費者告車商沒有在使用手冊上註明"不能離開駕駛座到後面煮咖啡",好像也勝訴,拿到新車跟好幾百萬賠償!

駕駛不能中途離開駕駛座不是基本的常識嗎?這種事也只有在美國能告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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