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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2 14:01:19瀏覽2902|回應6|推薦8 | |
單一選區下的第三黨=花瓶殭屍黨 何謂花瓶?花瓶就是指某樣物事,只是擺著做點綴用,實際沒有什麼真正權力或作用。花瓶裡如果插些新鮮的花,倒也是賞心悅目。但是有一些花瓶,,不是用來擺花的,而只是一種純擺設,放在那裡佔一個位置,顯示財富或價值意義更多於點綴。因為如此,如果不小心碰到了,打碎了,會有人很傷心難過的。如果辦公室裡有那位漂亮又引人注目的女祕書或職員,但在實際上的工作或職權卻很小或不重要,有時也被叫做花瓶。很多女職員不喜歡被叫做花瓶,因為那帶有貶低的意義,但其實在很多職場,花瓶有時扮演了很重要的心理角色。沒有花瓶固然不影響公司運作,但很多人會悵然若失。 花瓶黨就是這種角色,在實際政治上沒有一點影響力,連所謂關鍵少數都不存在,花瓶黨的立場和主張,很少人會去認真對待;它的政治人物如果話說多了,聽起來像是噪音。但是大家都不希望它完全消失,因為一個沒有第三黨的國家,不要奢談民主的實質,連民主的味道都沒有了。因此還是要小心奕奕的保護它的存在。如果少了花瓶黨,很多人會悵然若失。 那麼何謂殭屍?殭屍是一種活的死人,更具體的講是一種已經殭硬卻還會自由運動,有一定的自由意志的死屍。到底殭屍存不存在真正的世界,科學界認為沒有,但殭屍這個名詞和概念卻存在許多文化和人們的觀念裡。殭屍畢竟是一具屍體,能力有限,很難對真實的世界產生什麼具體的影響,如果真有其物,也很好對付,不一定要使用槍彈,或運用現代科學,找一群人,準備一些強壯的繩索,和一個大籠子,大概就夠了。但是殭屍對於個人來說,還是很恐怖的東西,如果碰到了,那還真的會嚇死人。話說回來,殭屍固然恐怖,但在每個文化和社會,總有一些人要靠它生活或有關連,有些人在內心中也不願意完全放棄這種恐怖的東西的存在。 殭屍黨就是這種角色,除了偶而攪攪局以外,它和花瓶黨一樣在實際政治上起不了真正的作用,連所謂關鍵少數都不存在。殭屍黨的立場和主張,不論對錯好壞,雖然總是有人喜歡,卻不受大眾歡迎,而殭屍黨的政治人物如果話說多了,聽起來不是像噪音,而是根本就是噪音。一般人對花瓶黨固然不會當真,但也不希望它完全消失,但是對殭屍黨就很討厭了,個個希望除之而後快,徧徧殭屍黨就是不會完全消失,消滅了一個,過一陣子總又有失意政客出面搞一個。久而久之,大家也就習慣,看怪不怪了。 說單一選區的實施,等於宣判第三黨的死刑是不太正確的,較正確的說法是所有的第三黨將變成為花瓶或殭屍黨,有的小黨本來就會消失,而較大的小黨有的會變成花瓶,有的會變成殭屍,有的會兼而有之。在單一選區之下的第三黨,不向上,便沉淪,沒有第三條路走,唯一的出路是在個別的選區內變成第一大黨,但是談何容易!奇蹟之所以叫做奇蹟,就是因為它很少發生。 ====================== http://constitution.president.gov.tw/law/law.htm 我國憲法的成長 憲法簡介
憲法的制頒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修訂。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隨著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謀求國家憲政體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八 十)年五月一日由總統公布。同(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宣告,自次亦即五月一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憲法第一次增修 動員戡亂時期雖已宣告終止,但因國家尚未統一,原有憲法條文仍有窒礙難 行之處,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政運作,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民國八十年四月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憲法第二次增修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在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底經由選舉產生,民國八十一年五月,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至第十八條,同(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二次憲法增修條 文,主要內容為: 憲法第三次增修 國八十三年七月間,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將第一次及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條,並經議決通過,同(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憲法第四次增修 民國八十六年六、七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將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 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於七月十八日議決通過,同(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憲法第五次增修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憲法第六次增修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將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後全文共計十一條,於四月二十四日議決通過,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憲政改革的工作已陸續推展,憲改的目的在具體落實「民主法治」、「主權在民」的理念,以使我國社會能愈趨多元化發展,國家憲政體制能益臻健全,法治基礎更為堅實,政府效能大為提高,人民的人格尊嚴與自由獲致充分保障與尊重,以建設中華民國成為一個文明進步、現代化的福利社會和民主法治國家。 憲法第七次增修 民國93年8月23日,立法院於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8月26日公告,是為行憲以來第1次由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民國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同(94)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七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五)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3分之2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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