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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瓶殭屍黨
2005/09/12 14:01:19瀏覽2879|回應6|推薦8

單一選區下的第三黨=花瓶殭屍黨

    何謂花瓶?花瓶就是指某樣物事,只是擺著做點綴用,實際沒有什麼真正權力或作用。花瓶裡如果插些新鮮的花,倒也是賞心悅目。但是有一些花瓶,,不是用來擺花的,而只是一種純擺設,放在那裡佔一個位置,顯示財富或價值意義更多於點綴。因為如此,如果不小心碰到了,打碎了,會有人很傷心難過的。如果辦公室裡有那位漂亮又引人注目的女祕書或職員,但在實際上的工作或職權卻很小或不重要,有時也被叫做花瓶。很多女職員不喜歡被叫做花瓶,因為那帶有貶低的意義,但其實在很多職場,花瓶有時扮演了很重要的心理角色。沒有花瓶固然不影響公司運作,但很多人會悵然若失。

    花瓶黨就是這種角色,在實際政治上沒有一點影響力,連所謂關鍵少數都不存在,花瓶黨的立場和主張,很少人會去認真對待;它的政治人物如果話說多了,聽起來像是噪音。但是大家都不希望它完全消失,因為一個沒有第三黨的國家,不要奢談民主的實質,連民主的味道都沒有了。因此還是要小心奕奕的保護它的存在。如果少了花瓶黨,很多人會悵然若失。

    那麼何謂殭屍?殭屍是一種活的死人,更具體的講是一種已經殭硬卻還會自由運動,有一定的自由意志的死屍。到底殭屍存不存在真正的世界,科學界認為沒有,但殭屍這個名詞和概念卻存在許多文化和人們的觀念裡。殭屍畢竟是一具屍體,能力有限,很難對真實的世界產生什麼具體的影響,如果真有其物,也很好對付,不一定要使用槍彈,或運用現代科學,找一群人,準備一些強壯的繩索,和一個大籠子,大概就夠了。但是殭屍對於個人來說,還是很恐怖的東西,如果碰到了,那還真的會嚇死人。話說回來,殭屍固然恐怖,但在每個文化和社會,總有一些人要靠它生活或有關連,有些人在內心中也不願意完全放棄這種恐怖的東西的存在。

    殭屍黨就是這種角色,除了偶而攪攪局以外,它和花瓶黨一樣在實際政治上起不了真正的作用,連所謂關鍵少數都不存在。殭屍黨的立場和主張,不論對錯好壞,雖然總是有人喜歡,卻不受大眾歡迎,而殭屍黨的政治人物如果話說多了,聽起來不是像噪音,而是根本就是噪音。一般人對花瓶黨固然不會當真,但也不希望它完全消失,但是對殭屍黨就很討厭了,個個希望除之而後快,徧徧殭屍黨就是不會完全消失,消滅了一個,過一陣子總又有失意政客出面搞一個。久而久之,大家也就習慣,看怪不怪了。

    說單一選區的實施,等於宣判第三黨的死刑是不太正確的,較正確的說法是所有的第三黨將變成為花瓶或殭屍黨,有的小黨本來就會消失,而較大的小黨有的會變成花瓶,有的會變成殭屍,有的會兼而有之。在單一選區之下的第三黨,不向上,便沉淪,沒有第三條路走,唯一的出路是在個別的選區內變成第一大黨,但是談何容易!奇蹟之所以叫做奇蹟,就是因為它很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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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nstitution.president.gov.tw/law/law.htm

我國憲法的成長

憲法簡介

 

憲法的制頒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修訂。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隨著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謀求國家憲政體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八 十)年五月一日由總統公布。同(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宣告,自次亦即五月一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憲法第一次增修

 

動員戡亂時期雖已宣告終止,但因國家尚未統一,原有憲法條文仍有窒礙難 行之處,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政運作,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民國八十年四月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同(八十)年五月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明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及任期。
(二)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三)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 

 

憲法第二次增修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在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底經由選舉產生,民國八十一年五月,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至第十八條,同(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二次憲法增修條 文,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四年改選一次。
(二)將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改為四年。
(三)賦予地方自治明確的法源基礎,並且開放省市長民選。
(四)將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時將總統對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有 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
(五)充實基本國策,加強對文化、科技、環保與經濟發展,以及婦女、山胞、殘障同胞、離島居民的保障與照顧。
(六)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 

 

憲法第三次增修 

 

國八十三年七月間,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將第一次及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條,並經議決通過,同(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自第三屆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二)確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方式;至於罷免案,則須由國民大會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三)總統發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憲法第四次增修 

 

民國八十六年六、七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將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 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於七月十八日議決通過,同(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
(二)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三)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
(四)將 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並不得連任。
(七)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
(八)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經濟事業條款。
(十)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 

 

 憲法第五次增修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二)國民大會代表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連選得連任。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不適用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或解散後六十日內完成之。
(四)增訂國家應重視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五)增列保障退役軍人條款。
(六)針對保障離島居民條款,增列澎湖地區。 

 

憲法第六次增修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將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後全文共計十一條,於四月二十四日議決通過,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二)國民大會之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三)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
(四)副總統缺位時,改由立法院補選。
(五)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六)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七)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八)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九)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三院有關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憲政改革的工作已陸續推展,憲改的目的在具體落實「民主法治」、「主權在民」的理念,以使我國社會能愈趨多元化發展,國家憲政體制能益臻健全,法治基礎更為堅實,政府效能大為提高,人民的人格尊嚴與自由獲致充分保障與尊重,以建設中華民國成為一個文明進步、現代化的福利社會和民主法治國家。   

憲法第七次增修 

 

民國93823日,立法院於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826日公告,是為行憲以來第1次由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民國946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同(94)610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七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一)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1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3之出席,及出席委員4分之3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二)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4分之1之提議,4分之3之出席,及出席委員4分之3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三)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減為113人,任期4年。
(四)立法委員席次分配如下: 

  1.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2.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3.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2分之1 

(五)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3分之2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綜結憲法第七次增修,共有5項重點: 

  1. 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 

  2. 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 

  3.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4. 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 

  5.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 內容如後附。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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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份子的良知
2005/09/14 12:41

挺而出險招而圖存?

如此說來,其他的第三黨也有可能因此和「台聯」結盟嗎?例如:民盟?
請勿小看小黨的志氣。

不如反問民進黨和國民黨打的是什麼主意,政黨生存戰?

民主行動聯盟總召、台大政治系教授張亞中表示,他們不反對單一選區兩票制,但反對日本式的單一選區兩票制;支持立委選舉採德國聯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確保「票票等值」,維護弱勢小黨參政權。



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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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可能
2005/09/14 12:34

當然是有可能性,正如當初大家都沒有料到扁宋握手。

當初讓宋楚瑜選不上2000年總統的興票案是「國民黨」提出的,把宋楚瑜趕出國民黨的「排宋條款」是國民黨訂的。

這些都不是台聯黨做的。過去宋楚瑜在國民黨內時李登輝有壓制宋出頭,但兩人都離開了國民黨,興票案獲不起訴,台聯和親民兩黨都為了兩票制而求生存。以宋喜歡睹未來的個性,有可能為生存而和台聯握手。

我是說,宋如果沒有獲得來自國民黨或民進黨的助力,有可能挺而出險招而圖存。現在就看親民黨這次縣市長選的好或不好?我預測這次親民黨會選的好

以上只是假設的議題。


【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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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和國民黨「再度合作」修憲所致
2005/09/13 17:16

這還不都是因為民進黨和國民黨「再度合作」修憲所致?

民主行動聯盟總召集人張亞中指出,藍、綠兩政黨把選舉視為政黨生存保衛戰,模糊修憲焦點。民盟王清峰律師強調,德國的制度被公認是全世界最好的選舉制度之一,為什麼不學最好的呢?

民盟認為這次的修憲案是愚昧的,民盟排名前三的代表張亞中、王清峰、黃光國為此辭去國代。

不過若有讀者藉著作者文章,延伸為「親民黨可與台聯結合,只要他們找到共同的目標。」的話,這豈不是有意落井下石?一個主張臺獨,另一個主張反台獨,把這兩黨藉此扯成有可能合併為一黨,未免扯太遠了吧。民盟不算黨嗎?廢票族也是「無形」黨。


蒙娜丽莎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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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3 12:41
真是胆大的比喻!
想知道我是谁?直接点击我的个人主页.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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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分析,日本並非能獨外於單一選區形成的鐵律之外
2005/09/13 01:30

第一,日本的單一選區兩票制是1996年實施,還沒有十年,並不久;第二,表面看來,日本好像是多黨林立,推翻了單一選區制度下無第三黨空間,甚至無第二黨空間的鐵律(個別單一選區內),但仔細分析,事實不然,日本並非能獨外於此一鐵律之外。 請參見說明: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ubhuang&f_ART_ID=61486


作者:受氣包 <好男好女自強之家> 董事長兼工友
https://city.udn.com/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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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例子
2005/09/12 20:07

日本眾議院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這麼久,好像不是這麼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