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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3 06:27:32瀏覽401|回應5|推薦31 | |
報載大同電鍋(32元回收物)貪污案(清潔隊員將其侵占贈與拾荒老婦人)判刑確定,有人認為檢察官與法官於其等權限內,法理情均詳加斟酌,所謂以【貪污罪起訴】及【判決有罪確定】的不符人民期待,是法律(貪污治罪條例)過酷的問題,與其等(檢察官、法官)涉有不近人情乃至冰冷不如大同電鍋般的有溫度無關,在法言法,諒非無據,惟稍有補充。 清代詩人王士禎的題聊齋誌異説【姑妄言之,姑妄聽之,豆棚瓜架雨如絲,料應厭做人間語,愛聽秋墳鬼唱詩。】 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説【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膾炙人口,霍姆斯他為何特別標舉了【經驗】與【邏輯】,而為什麼【經驗】又比【邏輯】還要重要呢?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説【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説【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我國現行法制的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均明文有【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然而並沒有如美國霍姆斯前大法官説【經驗】比【邏輯】更重要的明文,乃至説【經驗是法律的生命而不是邏輯】,諒有玄機(機關藏倉庫),又刑事法學理的所謂【實質違法性】(註)是否能為本案解套(即軟化僵硬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日後將分次逐一探討,惟阿丙0.6學殖未深乃至尚屬咿呀學語的階段,謬誤必多,因此以【戲説】兩字開頭,意指僅供參酌。 註:實質違法性的74年台上字第4225號最高法院判決先例(引自法務部網站)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74%2C%E5%8F%B0%E4%B8%8A%2C4225%2C001&type=J1&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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