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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1 05:50:53瀏覽417|回應3|推薦43 | |
昨天下午到連鎖快剪店理頭髮,店內有自動收銀設備,顧客必須自備新台幣100元紙鈔順著機器收費平口插入完成掛號手續。 今天有些特殊,由於連續插了三次都被收費機器吸入又迅即吐出,起初我懷疑店家的收費設備壞了,後來想想會不會我的錢【不乾淨】,因此就更換皮包裏的另外一張,賓果,【ㄧ桿進洞】,交易成功,機器設備也給了我一張掛23號的號碼牌。 於等待叫號時間,我心裏想著,莫非我先前的那張百元紙鈔是偽鈔(不確定)? 再看看店家收費設備的插入平口處閃有淡藍光,想必是用來辨識偽鈔或其他瑕疵,這時我心裏懷疑該張百元紙鈔係偽造的或然性增高了許多,不死心再度打開皮包與其他紙鈔逐一比對,不管是防偽線或浮水印都沒有不同,懷疑偽鈔的心裏狀態又下降了許多。 印象中刑法法條設有【收受後方知偽鈔再行使】的處罰規定,雖然僅是罰金刑(由於規範的期待可能性甚低),總還是犯法吧,雖然犯罪黑數高達9成999⋯,總還是犯法吧。 打開手機查閱相關法條及詢問AI關於收受後方知偽鈔的處置規定,AI據實以告,説不僅無法換回真鈔還可能有些忙錄的麻煩等等⋯,想必是立法的不夠周延,ㄧ般來説,行為人收受後方知偽鈔有三種可能的處置方式。 第一種人,屬於道德高尚+愛國人士的按規定到銀行或交由警方,第三種人,涉及輕微犯罪的假裝不知道,魚目混珠的再向商人購買其他東西,我選擇第二種人的方式,將其置放在書房桌墊並永遠不再使用,由於若為了不甘心損失新台幣100元而欺騙小攤販原屬不該,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於是決定讓該百元紙張無憂靜躺,我僅是人中人的凡夫俗子,無法成為勞怨不避的道德高尚+愛國人士。 也稍稍檢視我沒報警處理涉及的【私藏一張百元偽鈔】是否構成犯罪,首先按刑法第196條第1項後段規定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按第2項【《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行使》⋯處1萬5千元罰金。】 由第1項設有【意圖供行使之用】的特別主觀不法要素及第2項【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僅説【行使】而沒有談及【放在桌墊當紀念《不再使用》的收藏】,於是有了不構成犯罪的兩道保險,我猜。(註1) 若非立法的不夠周延,人民不會挺而走險的假裝不知道的再行使,【道德】(註2)、【法律】乃至【愛國】分屬不同範疇,而人民也沒有時間如退休人員的每天想東想西的,乃至為了小事而煩腦,為小事煩腦究竟是命好還是不好,認為命好的理由説為小事煩腦彰顯沒有大事困擾,認為命差的理由説想太多活不久。 註1:偽造貨幣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30 註2:康德墓誌銘説【在我頭上的是群星之天空,在我心中的是道德之法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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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