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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4 06:20:17瀏覽347|回應2|推薦38 | |
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説【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我國民刑訴訟法均有【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明文規定,而所謂【論理法則】就是【邏輯法則】的意思。 什麼是經驗,又什麼是邏輯,相信大家的腦海裏都有一些圖像,只是要説個明白,卻有點難説出口,一般來說,【就是那個嘛⋯你也知道的】,從出生到長大我們生活在【經驗】與【邏輯】的滾滾紅塵,【邏輯】是外來語音譯的詞語,意指推理,【經驗】是色聲香味觸的累積,經驗+邏輯=色聲香味觸法,就【心經】的想法來説。 1+1=2,是以邏輯(推理)為基底的數學基本原理,而所謂一片雲【加】一片雲=兩片雲,卻不是邏輯命題而是經驗的問題,由於邏輯命題超越時空的限制,僅經驗問題是特定時空的具體事物,就1+1=2來説永遠都為真,不管是過去、現在乃至將來,也不管是位在東西還是南北,就經驗問題的一片雲【加】一片雲來説,我們能夠發現剛剛有兩片,現在的風一吹就變成了一片(一片雲【加】一片雲=一片雲),另外,一個男人【加】一個女人,明年可能變成三個,乃至五個(三包胎),也可能變成一個(喪偶),乃至歸零(雙亡),所謂的【經驗】均涉及個案的判斷,不確定,不簡單,(另所謂的【經驗法則】究竟是不是經驗+邏輯?還在研究中。) 邏輯不分時空有其精準的特徵,但是就我們日常生活來説並不是【目的】而是處理具體個案的【工具】,法律也是,邏輯可得把抓,經驗相對很不容易,由於它必須一直因應時空環境的不斷變動而持續更新,韓非子説【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事宜則有功】,佛家説【一切都是空,一切都在變化中】,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説【宇宙像一團活火,按一定尺度燃燒,按一定尺度熄滅。】 【經驗】的難度更大於【邏輯】,試以天縱英明的英國牛頓於南海股災重創的個案加以解析,1720年英國股災【南海泡沫】,牛頓賠了很多的錢,牛頓感嘆的説【我能算準天體運行,卻無法預測人性的瘋狂。】時代巨人被菜籃族打敗?沒有哭泣,牛頓是飄泊漆桃人? 而霍姆斯所以認為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除了英美有實用主義的【經驗】傳統外(註),也認為法官不應該墨守成規(法條),應似我們俗語所説的【法與時轉則治】,否則不久的將來法官將被AI所取代,檢察官也是,另外霍姆斯認為所謂的【權變理論】也是對【民意】的預測(法官不宜引導民意,民意由言論市場自由形成),因此如果法官判決不能符合該特定時空下普羅大眾的想法(心聲),那麼法官就是錯誤(失敗),是要虛心的檢討自己的失真而不是抱怨民意的愚蠢,由於法官(檢察官)是執法者而不是立法者,頂多僅能尋找立法真實意旨而已。 註:回顧哲學的歷史,歐陸有理性主義的傳統,如法國的笛卡兒、荷蘭的斯賓諾莎、德國的萊布尼茲,英美有經驗主義的傳統,如英國的洛克、柏克萊、大衛.休姆。 我們的法律,早期(清末民初的大陸及日本統治台灣的50年)經由日本輾轉繼受自德國的所謂歐陸法系,二戰後由於美軍協防(進駐)日本與台灣,陸續引入了英美法系相關法制(經驗主義傳統),然而台灣二戰後的法律學子留學歐陸仍然占有多數(尤其德國),就以德國法學來説,其日耳曼民族天生擅長精密的邏輯思維,卻也引來英美經驗主義者的批評,批評其等陷入【概念法學】的所謂【照字讀字】,如本案的【起訴】及【判決】不為普羅大眾所認同,乃至引起相當大的民意反彈,甚至方興未艾,包括不食人間煙火或【何不食肉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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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