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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貌合神離不如各自努力
2023/11/20 05:56:03瀏覽387|回應0|推薦48

【與其貌合神離,不如各自努力】,藍白達成共識,應予祝福。

按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這是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而緩和了法諺所謂【契約應嚴予遵守】的文明規定。

套用諾基亞手機廣告的【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想説【法律始終來自於人性】,就算是【生米煮成熟飯】後的婚姻共同生活,文明國家的法律除了設有離婚的相關規定外,並設有一個【法律始終來自於人性】的溫暖條文,即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前項規定《按:指不遵守判決的處罰》,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亦即雖然獲有應【履行同居義務】之確定判決,仍然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我想將該法律條文取名為【禁止《送作堆》條文】。

應附帶提及,按民法第1001條雖然規定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然而基於人性的尊嚴也不能隨心所欲,強人所難,刑法第229條之1説【對配偶犯第221條《按:指妨害性自主》、第224條《按:指強制猥褻》⋯,須告訴乃論。】

一則緩合了民法夫妻之間互負同居義務的規定,另則宣示人性尊嚴的自由意志應予維持,想將該規定戲稱為【賣笑不賣身條文】,因為義務不能是全部,於人性尊嚴的必要範圍內仍有保留。

台灣早期俗語的【娶某用餅換】,有背於公序良俗,應予嚴正的駁斥,因為人性尊嚴,按照造物主的旨意,每個人都是自己的目的,不是任何人的客體。

據著名社會學者滕尼斯(F.Tonnies,1855~1936)將人類社會結合關係分為【共同社會】與【利益社會】,日本身分法學者中川善之助(1897~1975)則分為【本質的社會結合】與【目的的社會結合】。(本段參閱陳棋炎等三人,民法親屬新論)

本質的社會結合以【天生的血統】為連結基楚,例如父母子女,目的的社會結合以【契約的自由】為連結基楚,例如社團,乃至配偶或國家,前者無法脫離,後者可以。

我們沒辦法選擇父母卻可以選擇朋友,而朋友相處與其爾虞我詐,不如好聚好散。

對於【與其貌合神離,不如各自努力】,藍白達成共識,應予祝福。

好壞很難説,【一切都在變化中】,人人有希望,個個無把握,天佑民主。

~~柯文哲⋯拚到底⋯侯友宜⋯尊重⋯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58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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