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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保險」與拿保險當嫁妝
2022/07/24 00:08:11瀏覽1205|回應1|推薦47

天下父母心,父母對於子女,不管是女孩還是男孩,都是爸媽的心肝寶貝,除了用盡心力、勞怨不避,提供兒女成長所需外,於成年後,父母如果還有多餘的能力,也都會想要留給他們一些所謂的財物,這股動力,除了是先天基因傳承的誡命外,更有親情自然流露的關愛,因此有了贈與及繼承的相關制度,而台灣的俗話說:「查甫得田園,查某得嫁妝。」(註1)是先民對於子女照顧方式的不同選擇,有其農業社會的時代背景,合理解讀的方式之一,即「嫁妝是遺產的提前給予」(註2),而個人對於這句先民的俗語,於當下時空及基於平權原則,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註3)。

「嫁妝保險」到底是個什麼東西?讓我們參閱江朝國老師的看法,

「……於人壽保險領域裏,……此制度於十五世紀之義大利產生,特別用來對付高利貸的人,使窮困之人能合理得到抵押貸款。後來其中有些錢莊為了籌足營業資金對外提供保證,

如果有些人願於生女兒時將一筆錢給予錢莊,則若干年後,於該女兒長大結婚時,十倍奉還。很可能因為此種【嫁妝保險】(Aussteu-erver-sicherung)制度之影響,故十六世紀於德國……」(註4)

早上心情,原本不太好,隨手翻閱江老師的保險法論,是想了解關於保險制度的起源,忽然看見「嫁妝保險」這個名詞,感覺很新奇,也很有趣。

江老師這本保險法論,買了將近有30年,年輕時也曾翻閱過幾次,只是都沒有發現「嫁妝保險」這個名詞,也不曾有心情感到「好玩」,或許是「無欲則剛」的原因,年輕時的閱讀,不免隱藏有與同儕鬥爭的考試壓力,與現在退休後隨意把玩的心情,是有很大的不同。

因為對於「嫁妝保險」產生了興趣,也上網以「嫁妝保險」四個關鍵字,輸入谷哥搜索,於網路上發現有媽媽為女兒送「保險」當嫁妝的影音短片(註5),既有趣,也頗感人,另有保險行銷業者於「今周刊」下標題「壽險是給老婆當嫁妝,失能險才是自己用。」……(註56),也很有意思,我的想法,人既然已經死亡,如果沒有其他特別的怨恨,留給老婆當嫁妝又何妨,當然該作者的本意,是想要凸顯生前「失能險」的重要,於此部分,也敬表贊同。

江老師所舉的「嫁妝保險」,有點像我們保險法第101條的生存保險(即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卻又有些不同,因為該條的「年限」除了死亡(死亡保險涵蓋)之外,是一定會到來,而江老師所舉的「嫁妝保險」,女兒長大後,不一定會出嫁(是【條件】,而不是【期限】),尤其是當前年輕的一代。另外關於「生女兒時將一筆錢給錢莊……」則類似於現行人身保險兼具儲蓄的性質,也不管是零存整付,還是一次躉繳。

網路影音的媽媽以「保險【單】」作為「嫁妝」的贈與方式,假設以女兒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亡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先書寫媽媽(或爸爸),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確認婚姻穩定後,再變更受益人為女兒的配偶(即女婿),惟該女兒若不幸早逝,則由媽爸取得保險金(日後成為媽爸的遺產),如果亡故受益人書寫其配偶(通常都是這樣,會有問題嗎?)日後如果有了子女,也可以將亡故受益人變更為自己的子女。

如果發現配偶有問題,而且已經到了必須要分手的程度,甚至業已離婚,也都要記得去變更亡故受益人,不然就會如如今週刊上該位保險行銷者所說的「給【前婚】老婆當嫁妝【給前婚老公當聘金】,於離婚的情形在情感上,通常都不願意給前配偶有「不當得利」的機會,或許傷痛甚深,甚至無法治癒,也說不定。

惟這裏「形容的」所謂「不當得利」,要特別注意,因為它與民法對於「不當得利」的定義剛剛好相反,因為於離婚後或即將離婚,如果沒有變更保險身故受益人,被保險人一旦不幸亡故,那麼前配偶取得該份保險金是依據當時有效「保險契約」的指定,而不是沒有原因,既然有原因即不會成為「不當得利」,當然也就無法由亡故者之繼承人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保險金)。

甚至於離婚後再婚的情形,被保險人亡故時所謂的「配偶」還是指「前配偶」而不是當下的配偶,司法實務上是採「定立契約時」的配偶,而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死亡時)的配偶,這個問題,阿丙0.6於7月15日書寫「不斷變動的是【空】,以保險為例」的第5段以下有比較詳盡的說明,敬請參閱。

註1:查甫得田園,查某得嫁妝

https://twblg.dict.edu.tw/holodict_new/result_detail.jsp?n_no=60210&curpage=0&sample=%E6%9F%A5%E5%9F%94%E5%9B%9D%E5%BE%97%E7%94%B0%E5%9C%92%EF%BC%8C%E6%9F%A5%E6%9F%90%E5%9B%9D%E5%BE%97%E5%AB%81%E7%B2%A7%E3%80%82&radiobutton=0&querytarget=0&limit=1&pagenum=0&rowcount=0

註2:民法第117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3

註3:民國75、6年間,於到公家機關上班前,曾經跟隨父親學習土地代書相關業務,對於當時鄉下環境普遍信奉該「查甫得田園,查某得嫁妝。」的強凌弱,印象頗為深刻。

先民時期的土地相對不值錢,而嫁妝則常見有「檜木組合」,或許給兒子的「田園」與給女兒的「嫁妝」,價值相差不大,而今的土地少則數百千萬,多者上億都有,而嫁妝卻由「檜木組合」變成「活動衣櫥」,這樣公平嗎?天下父母心,是男是女都是父母的心頭肉,不是嗎?

也如戴東雄老師在法源法律網評論釋字第728解釋意旨時,語重心長感慨的說「女孩所流父母血緣難道與男孩有何不同?……祭祀公業財產不違憲」。

註4:「嫁妝保險」,江朝國,保險法論,瑞興圖書,1990,第9頁

註5:保險當嫁妝

https://xw.qq.com/cmsid/20200612A00PNK00

註6:「壽險是給老婆當嫁妝,失能險才是自己用」一場意外足以傾家蕩產...不想拖累家人,保險怎麼買?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1/post/202206210024/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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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sallyche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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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來談談
2022/07/24 12:45

依據常理,夫妻若走到要離異的地步

應該都會對名下財產先有所處理

兩造協議離婚,更是會坐下來好好談

倘交給法院判離,財產依法各半

保險部分,應該會先修改保單受益人

不過,有一種情況是例外

孩子若由女方負責撫養成人

男方就不太會去修改受益人名單

畢竟,倘遭不幸,孩子隨母仍可獲保障

我是覺得,離婚心態也很關鍵!

若配偶外遇收離,或許不會計較那麼多

保險受益,就當是給對方的經濟補償

呵呵  其實各種版本,都是因人而異啊!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2-07-25 12:12 回覆:

歡迎sallychen格主蒞臨,謝謝回應。

「也來談談……坐下來好好談」

好聚好散是個理想狀態,也應該要彼此相互協商,

於現實世界,還是有些難度,或許部分所見而已。

「倘交由法院判離,……財產依法各半。」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相去不遠,每個人的財產原則上都獨立,

另有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保險部分,……孩子隨母仍可獲保障。」

再婚配偶,日後若知悉,期待也都能設身處地的體諒,否則新家庭可能另有風波。

「我是覺得,……都是因人而異啊!」

如同格主最後所說,「都是因人而異」,

好運的抽到冰箱,歹運的抽到火柴盒,

或許這就是人生,

「知其無可奈何,安之若命,德之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