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2/07/27 00:15:30瀏覽1396|回應1|推薦49 | |
希臘神話:「普羅米修斯與智慧女神雅典娜共同創造了人類,普羅米修斯負責用泥土雕塑出人的形狀,雅典娜則為泥人灌注靈魂,並教會了人類很多知識。 當時宙斯禁止人類用火,他看到人類生活的困苦,幫人類從阿波羅偷取了火,因此觸怒宙斯。 宙斯為了懲罰人類,將潘朵拉的盒子放到人間。 再將普羅米修斯鎖在高加索山的懸崖上,每天派一隻鷹去吃他的肝,又讓他的肝每天重新長上,使他日日承受被惡鷹啄食肝臟的痛苦。 然而普羅米修斯始終堅毅不屈。 幾千年後,海克力士為尋找金蘋果來到懸崖邊,把惡鷹射死,並讓半人半馬的肯陶洛斯族的凱隆來代替,解救了普羅米修斯。但他必須永遠戴一隻鐵環,環上鑲上一塊高加索山上的石子,以便宙斯可以自豪地宣稱他的仇敵仍被鎖在高加索山的懸崖上。」(註1) 而普羅米修斯盜取火種的方式,相當的特別,「他是在天際等候急駛而過的太陽火燄車,於火燄車經過時,將茴香樹枝伸入火燄,引燃樹枝,形成火種,贈送給人類。」(註2) 由於普羅米修斯為人類盜取火種,使得人類有機會邁入文明的進程,貢獻卓著,也令全體人類感恩再三,惟普羅米修斯卻因此而觸怒了宙斯,致使受到非常嚴厲的處罰,由於時空的緣故,我們無法探知當時的宙斯是如何的引用法條,處罰普羅米修斯。 就普羅米修斯盜取火種的行為,按我們現行的刑法規定,有罪嗎?如果沒有,那麼宙斯是冤枉了普羅米修斯,如果有,會否處罰過重?(鎖在高加索山的懸崖上,每天派一隻鷹去吃他的肝……) 刑法第320條第1項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就客觀構成要件要素部分的「竊取」(未經本人同意)來說,是沒有問題,而所謂「動產」者,是否包括「火種」(註3)即有爭議。 動產的範圍,刑法沒有定義,按民法規定,土地及定著物等之所謂不動產以外的東西都叫作動產,學者補充了「經濟利益」及「管理可能」的限制,避免漫無邊際,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本條立法理由,標明有五要件,其中之一即是「有體物」,所謂「火種」與傳統竊盜罪的有體物不相同,因此就本條來說,客觀構成要件無法該當。 刑法第323條是為了補充前面所謂有體動產傳統見解的過於狹隘,因此規定說:「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所謂「火種」是否屬於「熱能」或「其他能量」,尋訪該條的立法沿革,民國24年規定,「【電氣】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民國86年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民國92年的現行法刪除了「或動磁紀錄」,成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按民國92年刑法第323條的修正理由,說「……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持有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腦紀錄之可複製性,……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92、6、3)」(註4) 就「火」本身原屬公共財的性質,不會因為普羅米休斯的分享而減少,因此認為不屬於刑法第323條所謂的「熱能或其他能量」,司法實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8 號)對於有線電視台訊號的「分享」,認為「……其為電磁波之一種, 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因此不構成刑法的竊盜罪(註5) 由於認為普羅米修斯偷火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即宙斯是冤枉了他,因此就不再往下討論宙斯的處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宙斯就不該當竊盜罪的普羅米修斯判處了殘酷的徒刑,是否即印證所謂的「強凌弱」並不是當代或我們民族自己的發明,而恐怕是動物性殘留超越時空的普遍法則,還好這只是神話故事而已。 蔡藍欽在這個世界,「在這個世界,有一點希望,有一點失望,我常常這麼想,……用你的關懷和所有的愛,為這個世界添一些美麗色彩。」(註6) 註1:維基百科,普羅米修斯,括號內文,全文摘錄自維基百科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99%AE%E7%BD%97%E7%B1%B3%E4%BF%AE%E6%96%AF 註2:每日頭條,普羅米修斯之火——人類創新的源推手,括弧內文,參閱每日頭條 https://kknews.cc/zh-tw/science/axr43g6.html 註3:本文所說的「火種」是指源於大自然所賜,關於能夠燃燒的自然現象,而不是指超市裏販賣供烤肉用的火種,應該嚴加區別,如果是超市販賣供烤肉用的火種(包),那是很單純的「動產」,沒有爭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 註4:許玉秀主編,刑法(學林分科六法),新學林,2005,A-554頁。 註5: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8 號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efault_AD.aspx 註6:這個世界 |
|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