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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07:05:52瀏覽1069|回應0|推薦31 | |
前文「借名登記與動保交易在車險(一)」討論「借名登記」在汽車保險的現況,例如基於保費斟酌的以女性家人為車籍登記名義人,例如基於友人公司策略聯盟優惠員工購車致成為隱藏的實際所有權人,以上的林林總總,總涉及車險投保及出險時,關於被保險人保險利益及財產保險所謂損害填補的本質,民法關於動產(汽車)所有權變動之採「交付」生效制度,而與監理機關的登記名義人(車主)也有許多因應上的衝突。 延續上篇討論名實不符的現況爭議,本篇以動產擔保交易法及時下流傳於媒體的所謂「權利車」為探討核心,也對未投保強制險的相關規定置諸殿後,有關動產擔保交易制度系英美法的產物,與車輛關係較為密切的有「動產擔保抵押」及「附條件買賣」。 就動產抵押部分,與傳統民法繼受歐陸法系的「不動產抵押;動產質權」是有不同,而傳統民法的質權於早先是沒有規定「營業質」(修法後已增補),中國傳統的「典當」制度,所謂的「營業質」與一般質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在於「流當容認」及「不必找補」,是基於迅速及確實的商業交易考量所必須。 俗語說:「一人之所需,百工斯為備。」人類除了享有大自然原始賜予的自然事物外,也因為有創造及交換的能力而逐漸開啟文明,一般來說,「物」有「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例如經濟學入門所介紹「供給需求及邊際效益」等原理外,也常有舉例說,如飲用水的「使用價值」相對較高,而「交換價值」卻低,鑽石的「使用價值」相對較低,而「交換價值」卻高,是由於「物以稀為貴」的道理。 民法的物權編不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於兩者通用規定的所謂「所有權」,說「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能」,即簡約為「用益價值」與「交換價值」,也如同經濟學的所謂「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以動產的汽車來說,即有提供舒適便捷乘用部分的使用價值,還有轉賣換價的交換價值,而車子的特性,通常是是交換價值急速的下降,而持有成本的稅捐、保險……等等,以監理機關的車籍登記(車主)為基準,就此來說,「使用價值」優於「所有」的「交換價值」,也可能是「權利車」風行的原因之一。 「權利車」一詞不是法律專有名詞,而是社會流行用語的約定俗成,雖然說「約定俗成」,卻頗不精準,廣義來說可以指一切出賣車子「交換價值」以外的其他權利,前面說過車子的所有權含有「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是典當業者「想像」無法向前手取得完整的所有權,狹義來說,是指「流當車」而言,由於所有權內容缺了一半(交換價值)因此非常的便宜,據媒體報導好像只有3分1,然而涉有許多不確定的風險,甚至游走於法律的邊緣,必須要非常小心。 按江朝國老師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一書第101頁的(註114)談及「現行有關汽車分期付款買賣之實務,有如例題所示之運作方式者【按,指保留所有權買賣型】,亦有約定移轉所有權予買方,並使買方登記為行車執照上之車主,但賣方車款債權之擔保,則以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來保障之,此兩種方式於現行實務中皆存有之,惟本書為突顯本法有未逮之處,故以登記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不同之例解說之。」(註1) 實務上的流當車,一般指設有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之車主(或使用權人)於繳不出原先車貸後,將該車再典當於俗稱「汽車借款」的當鋪,類型有「留車及不留車」的放款類型(不再往下探討),也好像不動產抵押的第一胎(順序)向銀行,第二以後向民間,利息相對於風險的遞昇而加速使缺錢者雪上加霜,乃至於車子流當成為當鋪業者「以為」可以出賣「使用權」的所謂「權利車」。 其實就原車設定的動產擔保抵押來說,車主及所有權人均為出當人,只是基於動產擔保抵押的規定而無法履行監理機關的所謂「過戶」登記,然而,所謂的「過戶登記」與民法交付發生(車輛)所有權變動是頗不相同,曾經一而再,再而三的囉嗦提醒,就此來說,能不能過戶是一回事,民法的所有權有無變動又是另一回事。 受動產抵押設定的債務人(車主)既是所有權人當然有處分權能(出質該車,即典當借款的意思),縱然動產擔保交易法有處分禁止的規定而使「出質」的債權部分歸於無效(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物權行為」是沒有倫理色彩及有所謂的「無因性」,因此於流當時即由典當業者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是否因為無債權支撐而有不當得利的返還問題,暫不討論)。 日後當舖業者可以出賣的是「完整」的(車輛)「所有權」,只是礙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規定於未結清宿欠之前,無法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而已,而行政上的過戶(變更車主)又與民法的所有權變動沒有必然的關係(註2),因此可能都誤會了,還是自己理解錯了(前面談及典當業者的出於【想像】及……【以為】的伏筆,是否會影響【物權行為】交付合意的內容,致僅如實務所信的取得【使用權】而已,尚有疑慮)。 動產擔保交易引發流當的權利車問題涉及保險部分的,想簡單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投保義務人)及第49條(未保罰則)的規定做為本文的總結(註3)。 可欲的「名實相符」是多麼不容易的一件事,涉及中國儒家倫理訴求的「必也正名乎」,涉及西方中世紀的名實之爭(唯名與唯實;共相與殊相),乃至涉及宗教信仰或倫理思想的「德不配位」,「這個世界,有點希望,有點失望,我常常這麼想,……」(註4)。 註1:江朝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006年,元照,101頁底下註114。 註2:吳家慶,法源,法學期刊,「權利車」交易法律關係之探討--……,本文阿丙0.6沒有付費讀取,但是我猜想作者大概是要說些什麼?或許猜錯也不一定,然而這段落的靈感確實是來自該文中文摘要及目次,因此應予加註標記。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18286 註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60 註4:蔡藍欽,這個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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