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不斷變動的是「空」,以保險為例
2022/07/15 07:24:07瀏覽883|回應0|推薦45

前篇「不斷變動的是「空」,以股市為例」,是想詮釋佛教核心思想中,所謂「緣起性空」的「空」之意指,除了有再補充的必要外,也想以保險法規範中的有關人身保險(定額保險)為例,嘗試說明保險法律關係與佛教所謂「空」的相互印證。

前篇「註5」引用「萬物流變,無物常駐」,其中最後一段說:「萬物皆變,唯有變化不變,……」「萬物皆變」是佛家所謂的「空」,而認識(理解)「唯有變化不變」這個道理是「空性的獲得」,即是「覺悟」,即是「成佛」的真諦。

又所謂「成佛」,並不是一旦領悟了該「萬物流變」的真理,馬上就變成了「喬達摩.悉達多」的所謂佛陀,而是如同獲得「喬達摩.悉達多」那樣的智慧(般若)的意思,這由「註2」「空」引用維基百科,「空(梵語:……)或空性(梵語:……),是基本佛教術語。

空性是內在而言,外在顯示即為空相。」佛家的「空」,對外來說是「一切都在變化中」的「空相」(假有),對內來說是「認識」「變化」的「法爾如是」,是理解「一切都是空」的道理,即領悟了「空性」的智慧(般若),是覺悟了,是成佛了。

「保險」是什麼?

按照劉宗榮老師的看法,既可以從法律的角度觀察(即老師的【保險在法律上的意義】),保險法第1條說:「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第一項),「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 保險契約。」(第二項)。也可以從經濟角度觀察(即老師的【保險在經濟上的意義】),有三項功能,即(直接轉嫁給保險人、間接分 散給其他保險人及最終由社會大眾共同分擔)(註1)

對於保險規範與佛家性空的相互印證,以下參引一個實務上發生過的案例,略為說明:

人身保險中,有於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定額保險),必須要有受益人的指定始能達成不列入遺產課稅及其他考量的初衷(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受益人的指定,有明確的具名指定者,如「張三、李四」,有概括的類名指定者,如「如法定繼承人、配偶」,就以類名指定的配偶為例,於日後離婚,又有新配偶的情形,到底誰才是文件上於受益人欄書寫的「配偶」(夫、妻),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會有爭議。

即於被保險人死亡而保險事故發生,誰才是法律上的有資格受領保險金的「受益人」(被保險人到底是忘了申請保險人變更受益人,還是另有其他的考量,無法而知),到底是保險契約訂立時的那位所謂業已離婚的「舊」配偶,還是保險事故發生當下的「新」配偶,是會有爭議的,司法實務(司法院第一廳民國74年2月14日(74)廳民一字第0104號函研究意見)採「保險契約訂立時說」,不採「保險事故發生時說」,即文件上書寫所謂「配偶」的受益人,是業已離婚的舊配偶(註2)。

民間是有不同的看法,即如陳炫宇引用「美國統一繼承與保險契約法」為論證參照,發表在法源法律網,法學期刊(註3),論述或許很好,惟或可以留供日後修法參酌之一,實務上仍以司法見解為準。

就該保險司法實務的案例與「不斷變動的是【空】」相互印證,可析述如下:

第一、俗話說「海枯石爛」意指一切都在不停的變動,縱然如同石頭那般的堅硬,也是日夜在風化,乃至每分每秒都在變化,只是相對於我們肉眼的無法察知,而它確實無時不在變動,因此基於「生住異滅」的自然原理,它的「枯」並非只是對比情愛堅貞的形容詞,而是真實不虛的自然現象,海枯也是有相同的原理。

俗話也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註4)原意是形容「黃泉路上無親朋」的所謂「大難來時」,然而於現實世界中,於未至大難前即勞燕紛飛者並不少見,據官方統計,記得將近有30%的離婚事實,證成「一切都是空,一切都在變化中」,變動的是「空相」(假有),不變的是「空性」(性空),是本心。

第二、對於司法實務採「舊配偶說」,即保險契約訂立時的說法,於情理似有探討空間,即怨偶一方的被保險人,他內心真意究竟如何,無從得知,人死即事事休,如何探求真意,除非是牽亡魂或觀落音,該兩者於民間是有人會相信,只是於司法上卻缺乏證據能力。

如果要支持司法實務的看法,那麼有一個在哲學上關於「知識論」部分探討「真假」問題的舉例,可供參酌,即有一個功力道深的算命人幫甲看命說,你在30歲那年會結婚,而於數年後的30歲那年,甲果然真的結婚了。

請問該相命師有關鐵口直斷的所謂「真」,是發生在數年前算命的那時,還是數年後結婚登記的當時(我國業已由原先的儀式婚改採登記婚),答案是,當年甲在看命的時候,算命師這句「你30歲那年會結婚」的話就是「真」的,日後的結婚僅是算命師預言的實現而已。(註5)

註1:參閱劉宗榮,保險法  保險契約法暨保險業法,2016年版,自版,第1~第4頁。

註2:參閱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義--第四卷  人身保險,2018,元照,第108條(人壽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8頁~第254頁。

註3:陳炫宇,夫妻異離後關於人壽保險受益人之解釋--以美國統一……,法源法學期刊(引自台灣/軍法專刊/第59卷第5期/138~166頁)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19042

註4:夫妻本是同林鳥

https://www.easyatm.com.tw/wiki/%E5%A4%AB%E5%A6%BB%E6%9C%AC%E6%98%AF%E5%90%8C%E6%9E%97%E9%B3%A5

註5:這個算命師預言的討論,記得好像是在朱建民老師關於「知識論」的教學CD中聽取,應加註記,方符公允。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0928928469&aid=17575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