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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嚇過度,無有恐怖
2022/07/28 00:05:27瀏覽1248|回應0|推薦44

由於立法者,長期深信治亂世用重典於公務體系,致使社會難免意亂情迷,日前由於憲法法庭,拒絕受理該「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於實務上適用的詭異。(註1)

首先,想談談貪污治罪條例的過度威嚇,致使,如同文學上所刻劃的「情到濃時,反為薄」,如同經濟學上所證實的邊際遞減,如同醫藥領域所謂的抗生素無節制。(註2)

皇帝問:天下何時太平?岳飛說:「文官不貪財,武官不怕死。」(註3)

貪生怕死是人類的天性,而欲養生,若無財物支撐,就如同緣木求魚,因此於貪生之際必然無法割捨貪欲,如同俗語所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

人為群居性的生物,如同亞里斯多德所說:「人為社會性存有,生活於城邦,城邦之外,只有人及野獸。」省思此句話的意義,約略可得有兩個道理。

第一,由於經營共同生活,必須要彼此忍讓、節制,即有所謂「禮」的產生,引申自孔子(……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的「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註4),台灣民間俗語也有補充「……,小人愛財不顧體面。」(註5)

第二,由於貪財是人之本性,因此必須要確實斟酌罪責相符,乃至國家有義務就此建立完善的制度性保障,於積極面向,過猶不及,「治亂世用重典」的迷失,於民主法治的安定社會裏應予絕跡,於消極面向,裁量權過大,不僅有失公平,甚至也會衍生權力濫用的想像空間。(註6)

「……比例原則係源於十九世紀德國的警察法學,認為警察權力的行使惟有在【必要時】,才能限制人民之權利……在本世紀初一位著名的行政法學者弗萊納(F. Fleiner)提出一句膾炙人口的名言【勿以砲擊雀】,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註7)

「……註二三:對比例性原則,德國學者Mayer/Kopp曾援引弗萊納教授之名言,改編一個例子:警察為了驅逐於櫻桃樹上的小鳥,已別無他法(例如無鳥槍),只得用大砲時,雖可達到驅鳥之目的,手段也屬必要,但使用大砲之後果不堪設想,所以違反比例原則而不得為之。」(註8)

檢察官代表檢察署,也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於法定刑度的範圍內具體求刑,原無可厚非,甚至對於檢察官專業行使的追訴,也應該受到全民的肯定與支持,惟就地方小型工程(有許多件累積)的主事者起訴求刑18個無期徒刑(按一罪一罰),就此來說,與前述所謂的比例原則似有未合。

甚至從第一審開始即被法院嚴正的否定(法院認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二審上訴後,仍然為高等法院所不採(即維持【肯定】地方法院的判決),這於檢察官代表檢察署,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專業行使,為何會產生如此天壤之別的差距,暫且不討論我們全體納稅人,必須要共同分攤該筆刑事補償的國庫損失,僅就國家公權力的威信部分,就令人搖頭嘆息!

對被告來說,如果被檢察官起訴具體求刑18個無期徒刑都遭遇過了,而除該被覊押誤判的部分(業已行使求償權)外,竟然也都能毫髮無傷,那麼依據「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的道理,日後可能完全免疫了(目前就算殘酷殺人,也少有求處死刑的個案),相信是沒有任何犯罪學上的抗生素可用了。

關於地方小型工程,不僅無法想像為純潔良善,甚至於藏汙納垢,久為人民所垢病,更為眾所周知,或許檢察官真的是看不下去,乃至於義不容辭,大力開砲,也連續擊發了18顆,只是如同上述,慘不忍睹。

註1:憲裁字第254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97&id=341081

註2:其次,擬於下篇談及「三好三壞與一好兩壞」,嘗試以先前總統特赦將軍的榮耀,日前大法官不受理吹哨者的委曲,還有另外的其他「委曲們」,一個隱匿於鄉間的里幹事,僅是其一而已,即想以心情隨筆的方式,評析該嚴肅的議題。

註3:文官不貪財,武官不怕死

https://dict.revised.moe.edu.tw/dictView.jsp?ID=162140&la=0&powerMode=0

註4: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https://www.easyatm.com.tw/wiki/%E5%8F%96%E4%B9%8B%E6%9C%89%E9%81%93

註5:……小人愛財不顧體面

https://youtu.be/CMvg_G9Rszg

註6:檢察官起訴求處18個無期徒刑,惟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均不約而同的說,是「無罪」,也定讞,日後僅剩由全體納稅人買單的,該刑事補償的殘局。

a.新聞報導:

a)檢察官求處18個無期徒刑

https://youtu.be/v2ivYsKfQBw

b)18件工程收賄170萬(如果真的是170萬,那麼100倍的1億7千萬,要怎麼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280542

b.法院判決

a)一、二審無罪判決(雲林地院98年度訴字第154號【100年3月31日】;台南高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84號【駁回檢察官不服地院的上訴】)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M%2c98%2c%e8%a8%b4%2c154%2c20110331%2c3

b)刑事補償(102年度刑補1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註7:陳新民,行政法,空大,民國90年,頁55。

註8:同註7,頁94,註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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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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