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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事務費及其辦公處辦公費
2022/07/30 07:28:41瀏覽3658|回應1|推薦37

村里長(註1)與人民生活關係最為密切,為眾所周知,其為地方自治最底層的基石,系有目共睹,曾經是可怖疫情的新冠肺炎,村里長的表現,令人印象深刻(註2)。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除了由地方鄉(鎮、市、區)公所提供村里幹事協助處理公務外,亦有事務經費的補助,記憶所及,每月得具領的數額,似由新台幣(下同)的2千5百元,1萬5千元,3萬元,4萬5千元,乃至今年(111)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於年底生效的5萬元。(註3)

按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款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制村(里)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該條最後一句的所謂「以法律定之」,該法律即是「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第1項的「每村(里)每月新台幣5萬元【尚未生效】」。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不是其等的薪水,而是因公支出預付的補助費用,這部分是沒有什麼爭議,有問題的是,既然是法律明文規定要給予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行政機關為何僅透過一紙的行政命令即得剋扣,亦即將其應給予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提撥一部分充當「村(里)辦公費」,明顯違反法治國派生的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於施行多年後的民國106年才承認錯誤(註4),所謂「今是而昨非」。

村(里)長「事務費」與村(里)辦公處「辦公費」,到底是如何的區分?相關的規定又是如何?

台灣智庫,「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實務評析」一文有詳盡的說明(註5),謹摘錄與本文論述相關部分,如下:

「……首先,關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否可以存入村里長「個人帳戶」,且其支用程序是否需經記帳及檢據核銷一節,蓋這畢竟涉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否為村里長「私房錢」的重要關鍵。

對此,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處實二字第○九一○○三九○一號函表示: 查貴部(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廿八日臺八九內中民字第八九○六四三三號函以「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布施行後,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仍由村里長具領不必檢據,至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列之村里辦公費,其使用仍應依規定檢據核銷。」,已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村里辦公費應否檢據乙節作有規範;

另依上揭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中除提列村里辦公費外,因可由村里長具領無需檢據,自得採存入村里長個人帳戶方式辦理,至村里辦公費部分,則可由村里幹事具領或直接匯入村里辦公處於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並應於支用時檢據核銷,年度終了時,如有節餘款項應予繳庫;又上述款項於具領、支用核銷或節餘款項繳庫時,皆應依有關規定造具記帳憑證及記帳。

那麼,村里辦公處或村里長必需造具記帳憑證及記帳的目的到底為何呢?

以前台北縣政府請釋行政院主計處有關村里辦公費係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列,村里辦公費之核銷是否須經由公所主計人員審核案為例,

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以處實二字第○九三○○○○七○一號書函表示: 依本處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處實二字第○九一○○三九○一號函,村里辦公費支用可由村里幹事出具領據,並以預付費用入帳,支用後仍應檢附執行公務所發生開支之發票或收據辦理核銷轉正,又村里辦公室係屬鄉鎮市公所之內部單位,其執行公務所發生之各項開支自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由公所主計人員實施內部審核。……」

首先,於106年以前,各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應給付予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違法剋扣轉換成為必須要由村(里)幹事檢具核銷的村(里)辦公處辦公費,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第1項的立法意旨頗屬不符。

其次暫時「借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法則的所謂「毒樹果實理論」,得出該筆恣意提撥的款項,以較誇張的言語來形容即為「不法所得」,甚至會否是詐取自村(里)長得來的「贓款」?

如果肯定前述的命題,那麼要求村(里)幹事檢據核銷即失去了依據,而所謂里幹事「詐取【未依形式規定領取】」里辦公費的出差油料費補助,剛好就是公所「詐取【違反法治國的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村)里長的財物所得,會否有數學上所謂的「負負得正」,即拉丁法諺所謂的「兩負成一可」,還是「只許官家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甚至「強者說了就算數」。

如果補助村(里)幹事出差洽公的油料費用,系屬如同一般公務人員的差旅費補償,那麼於實質上即無涉貪污治罪條例的詐取財物(他真的有出差洽公),於形式上(違反團體規範紀律或會計文書的公信力),如果暫不論該筆提撥為「辦公費」之是否為贓款問題(如果是,那麼公信力又如何產生)及主計單位又沒有實質審查權(偽造文書的要件之一,即僅能為形式審查的標的),那麼是偽造公文書的問題。

以上是否有當?或有謬誤,也說不定,只是提供給大家另一個思考的角度或空間,也常常說,人文社會學門,從來就沒有一定的準據,只是仁智互見而已。

註1:村里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9D%91%E9%87%8C

註2:新冠病毒與村里辦公處

https://style.yahoo.com.tw/%E6%96%B0%E5%8C%97%E5%B1%85%E9%9A%94%E4%BA%BA%E6%95%B8%E5%B1%85%E5%86%A0-%E9%87%8C%E9%95%B7-%E9%87%8C%E5%B9%B9%E4%BA%8B%E9%80%81%E9%A4%90%E5%BF%99%E7%BF%BB-101843065.html

註3:20多年沒調整……每月漲至5萬元

https://tw.news.yahoo.com/news/20%E5%A4%9A%E5%B9%B4%E6%B2%92%E8%AA%BF%E6%95%B4-%E7%AB%8B%E9%99%A2%E9%80%9A%E9%81%8E%E6%9D%91%E9%87%8C%E9%95%B7%E4%BA%8B%E5%8B%99%E8%B2%BB%E6%AF%8F%E6%9C%88%E6%BC%B2%E8%87%B35%E8%90%AC%E5%85%83-051445392.html

註4:內政部駁斥「8月起村里長加薪」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10612

註5:台灣智庫,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實務評析(敬請注意該文的發表時間與日後法令的頻繁修改)

http://pausan.eip.pumo.com.tw/article_detail/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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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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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07:53

里長、里幹事,什麼用途?選舉樁腳?地方特權?純然浪費公帑。

對於不需要的人,如我,數十年從來不知道里長是誰。

沒有里長的國家如何作業?照常生活,根本不需要。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2-07-30 10:08 回覆:

歡迎安歐門格主蒞臨,謝謝回應。

部分敬表贊同,部分稍有補充。

過去威權時期,村(里)長、村(里)幹事,乃至鄰長……等等的所謂地方人士,均收編納入調查單位布建的重要線民之一,是於20多年前聽那些20幾年次的老前輩談及的,至於有否兼領相關津貼,他們沒有說,而中國國民黨於基層村里(或社區)的向下紮根計劃,已如前述。

如今多次的政黨輪替,於所謂政治「樁腳」的部分,相信仍如同往昔般在運作,而調查局的布建及黨部的紮根部分,相信於民主憲政植根漸深及所謂第四權(媒體)廣泛監督的環境下,應該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至於目前的實情如何,我還不知道,而所謂「特權」,必也與前述的職務(權力)擔當,脫離不了關係,俗謂:「有權必濫,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爛。」

將近30年前,擔任里幹事有10多年,關於里長,由於既要合作又會有衝突(即對法令的認知,民選里長有選票考量,愈便民愈好,里幹事是經過國家考試的公務員,愈離開圖利邊緣的模糊愈好,最好什麼事都沒有),因此對於村(里)長的角色是頗有懷疑(或主張廢除),或許懷疑都要比一般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來得深切,然而於這幾十年來的反復思考及看見相關疫情的報導,我的觀念即有了明顯的改變。

安歐門格主的看法也有很好的道理,惟並不是每個人都是強者,於強者之外,有關必須協弱勢助的社會福利,需要有中介層面來彌合,不管叫他為「村(里)長」,還是叫他為「村(里)幹事」,都是可採用的中介,記得大約20多年前里幹事業已全面的社工化,許多村(里)幹事當時確實都很難適應(社會福利的工作多如牛毛),我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