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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法與雞蛋爭議
2023/11/12 11:23:05瀏覽277|回應1|推薦34

如北宋哲學家程顥的感恩【閒來無事不從容,睡覺東窗日已紅】,

翻閱民國78年在台北市重慶南路三民書局買的【民法親屬新論】,作者是衛福部前部長陳時中的父親陳棋炎老師、前公平會主委黃宗樂先生及郭振恭榮譽教授,就當下來説,該本親屬法是名符其實的【舊書】,34年ㄧ晃,就來到了現在,真是【南柯一夢】。

讀者朋友可能會有點疑惑,我到底是想説些什麼,如果是要批評民進黨先前的雞蛋問題,為什麼又與風馬牛不相及的【親屬法】連在一起,何況該等【雞蛋爭議】又已遠離媒體,是【火車過去了才吹哨子嗎?】是如恐龍的神經慢半拍嗎?如果不是,那為什麼於內文的第二段又扯出台灣政壇聞人的陳時中前部長,到底葫蘆裡是要賣什麼藥?

政治雖是眾人的事,但是涉及仁智互見的意識型態,ㄧ般來說都是牢不可破,不好説,因此純談親屬法,談今天早上稍有收獲的讀書心得,而這個讀書心得又與【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哲學問題有關。

我們親屬法章節的編排順序,是參閱德、法、瑞士、日本等國的立法例,民法第四編親屬,依序第一章通則、第二章婚姻、第三章父母子女、第四章監護、第五章扶養、第六章家、第七章親屬會議。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要將【婚姻】ㄧ章編排在【父母子女】的前面?就以前的想法,很單純,認為婚姻是人倫的開始,是先有父母的結合才有了我們,因此編排順序是合情合理,然而如同【雞蛋】問題。

即第ㄧ次婚姻的那對【男女】是不是還是別人家的子女?如果是,那麼應該要將第三章的父母子女與第二章的婚姻對換,即先有子女再有婚姻,不是這樣嗎?

心得如下:

就國家法律介入市民生活的角度來說,當下各國法制的編排順序是對的,因為典章制度始於國家,國家説這樣才有這樣,婚姻制度也是。

就身分法【親屬與繼承】的本質來説,任何人為的典章制度都無法更動生物性的原始特徵,因此應該要將前後順序調換過來,沒有國家社會以前就有了生物性的傳宗接代,亦即子女的概念是先於婚姻制度的創設。

~~看到該書的第二頁説【婚姻以家族為基礎,而家族並不根據於婚姻】,書上補充説明【父母子女關係不能脫離,夫妻則可離婚】,我於思索該文句內函中,忽然想到另外涉及親屬法編排順序的問題,趕快把它記錄下來,以免忘記。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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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愛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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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15:46

想請教阿丙0.6,爲何台灣繼承法裏有特留份?有典故嗎?

會這麽問,因爲美國沒有特留份這個事,想了解是否文化因素造成。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3-11-12 19:46 回覆:

歡迎愛馬格主蒞臨,謝謝留言。

關於【民法繼承編特留分】是個很有趣的問題,

基本上該制度業已與社會脫節許久,應該廢止。

我也曾經想要就該主題談談個人的看法,

尤其於看見相關新聞報導涉及名人過逝後的【嘆息】,

例如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例如金馬獎影帝陳松勇的兄弟,

記得還有許許多多的名人均有此遭遇。

台灣的繼承法來自民國19年國民政府公布的繼承篇,那時還沒有行憲,屬於【訓政時期】,

而當時台灣是由日本政府統治,1945年第二次大戰結束後,該繼承法【當然】適用於台灣。

以下內容,參閱、摘錄自陳棋炎等三人合著【民法繼承編新論】第452~462頁

特留分的立法例有三種,

第一原則上尊重被繼承人的處分,如格主所説的英美法。

第二原則禁止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如古日耳曼法。

第三被繼承人於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如台灣。

【⋯我國過去採取家產制度,法律上並無特留分制度,

大清民律⋯始參考日本民法舊繼承篇,導入特留分《稱為特留財產》制度⋯】

【⋯特留分制度存在理由⋯道義人情⋯近親扶養之要求乃至社會利益之保護⋯家制維持之要求⋯】

引號部分的摘錄自該書,然而我認為這些理由都已經過時了,或許那是30多年前的老書。

當下潮流的【未婚】或【無子女】,這個社會問題會越來越嚴重,認為還是要稍稍討論,

基本上我將以人性尊嚴的角度觀看待這問題(特留分),

待我重新閱讀、消化那10頁的總説後,

很願意將自己的學習心得

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與大家分享,

或許明天早上,或許晚ㄧ些。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爭議事件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2759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3-11-13 01:32 回覆:

上篇的連結似乎沒有寫得很清礎,

有些法律用語,稍有斟酌之餘地,

再補一篇今周刊連結,敬請參閱。

張國煒百億遺產繼承啟示⋯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2/post/20230426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