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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03:36:12瀏覽781|回應12|推薦49 | |
於進入主題之前,先與大家分享一則發生在民國75年的往事,那年的三月,我剛服完四年八個月的志願役,於重回公務體系的前夕暫時跟隨著父親學習土地代書的業務。 記得是那年中秋節過後一天的下午,遠房親戚余翔(愚想)大哥到父親事務所説要辦理【喪續】(意指辦理繼承登記的關於他《後叔》虎米的離世),我看過他身分證背後就對他説,大哥,阿你就沒名,要怎麼辦,余翔大哥很失望也頗衝動的大聲説【幹!無彩我穿麻衫在大埕裡翻滾了好幾圈。】 俗話說的【繼子女】(註1),其與被繼承人間是屬於姻親關係(即血親之配偶)在法律上無法符應繼承權取得的相關規定,除非經過被繼承人的收養程序,否則縱然如余翔大哥般的是那麼的辛苦,是那麼的真誠的,並也披麻戴孝的在大埕裏翻滾了好幾個圈,結果仍然會令人扼腕。 據媒體報導關於已故知名作家瓊瑤身後留有龐大遺產,有一個與前夫所生的兒子,這是法定繼承人無誤(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媳婦則沒有(瓊瑤的媳婦與瓊瑤是姻親關係無法取得繼承權,惟有可能於日後再次繼承時由瓊瑤的兒子補償給她),而媒體提及的另外兩個【繼子女】或會如先前提及的我遠親大哥余翔般的令人失望,也説不定,如果瓊瑤生前沒有辦理好收養的法律程序。(註2) 如果瓊瑤於當年再婚之際而心情極佳,或為了其他圓滿家庭的理由而收養了兩位繼子女,那麼瓊瑤的法定繼承人就有三個人,三人平分名作家瓊瑤身後如媒體所説的龐大遺產。 如果當時瓊瑤確有收養繼子女,後來大家相處並不愉快,卻又礙於顏面而沒有終止收養關係,於無可奈何的情境下暗中預立遺囑全部留給他唯一的親生兒子,那麼會受到關於繼承特留分該法律明文所拘束(註3)。 同上段情境,瓊瑤生前如果不用【預立遺囑】而採用【死因贈與】方式辦理日後遺產的問題,可能有一半的機會能夠成功突破目前法律規定關於【特留分】的拘束於特留分未廢止之前。(註4) 註1:繼親(子女)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B9%BC%E8%A6%AA 註2:【收養】是將別人的孩子(沒有血統關係)透過法律程序變成自己的孩子,【認領】是將自己的孩子(有血統關係)透過法律程序使其認祖歸宗。 註3:特留分制度猶存,人性尊嚴失分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80064149 註4:自由意志與死因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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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