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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25:33瀏覽701|回應2|推薦44 | |
英國是個很務實的民族,表現在法政制度上,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簡單明瞭,以【自然正義原則】為例。 自然正義原則僅有兩項: 第一項,任何人的話都應該被公平的聽取(兩造聽審原則)。 第二項,任何人不得於自己涉及的案件中擔任裁判官(法庭迴避原則)。 就此兩項原則歷經西方法庭及法學家詮釋、引喻,即成為膾炙人口的兩則經典名句,阿丙0.6稍加蒐集、整理,野人獻曝,分享舊雨新知。 第一則【即使上帝對亞當處罰之前,也曾召喚亞當給予辯解機會。】~1732年英國王座法庭(為不認識又很蠢的朋友代言 註4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75676521) 第二則【如果法官與公訴人合而為一,那麼只有上帝才能作為辯護人。】(拉德布魯赫法學家名言第3句 關於第一則稍有補充,首先於行政程序法,除了有例外的規定外,行政機關對人民做出不利行政處分之前必須給予意見陳述的機會,其次於刑事訴訟法,未給被告最後陳述意見的機會,當然違背法令,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關於第二則稍有補充,檢察官是原告,被告之需要辯護人(律師)是基於武器(法學知識)平等原則而建構出來的司法制度。法官理應中立客觀,法官如果成為與檢察官合體後的另一造當事人,辯護人的法學知識瞬間即無用武之地(與虎【法官】謀皮?),而我們是在民國69年7月1日才實施審檢分隸,就此來説(第二則拉德布魯赫説【如果法官與公訴人合而為一,那麼只有上帝才能作為辯護人】),我猜想上帝於民國34年~69年的這段期間裡是有機會擔任中華民國法院的辯護人,只是不知道這樣的推論是對還是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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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