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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請上帝擔任辯護人
2024/04/02 00:25:33瀏覽701|回應2|推薦44

英國是個很務實的民族,表現在法政制度上,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簡單明瞭,以【自然正義原則】為例。

自然正義原則僅有兩項:

第一項,任何人的話都應該被公平的聽取(兩造聽審原則)。

第二項,任何人不得於自己涉及的案件中擔任裁判官(法庭迴避原則)。

就此兩項原則歷經西方法庭及法學家詮釋、引喻,即成為膾炙人口的兩則經典名句,阿丙0.6稍加蒐集、整理,野人獻曝,分享舊雨新知。

第一則【即使上帝對亞當處罰之前,也曾召喚亞當給予辯解機會。】~1732年英國王座法庭(為不認識又很蠢的朋友代言 註4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75676521

第二則【如果法官與公訴人合而為一,那麼只有上帝才能作為辯護人。】(拉德布魯赫法學家名言第3句

https://kckdi.com/6976.html

關於第一則稍有補充,首先於行政程序法,除了有例外的規定外,行政機關對人民做出不利行政處分之前必須給予意見陳述的機會,其次於刑事訴訟法,未給被告最後陳述意見的機會,當然違背法令,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關於第二則稍有補充,檢察官是原告,被告之需要辯護人(律師)是基於武器(法學知識)平等原則而建構出來的司法制度。法官理應中立客觀,法官如果成為與檢察官合體後的另一造當事人,辯護人的法學知識瞬間即無用武之地(與虎【法官】謀皮?),而我們是在民國69年7月1日才實施審檢分隸,就此來説(第二則拉德布魯赫説【如果法官與公訴人合而為一,那麼只有上帝才能作為辯護人】),我猜想上帝於民國34年~69年的這段期間裡是有機會擔任中華民國法院的辯護人,只是不知道這樣的推論是對還是不對?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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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0928928469&aid=180458764

 回應文章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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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19:27

以下史料涉及審檢分隸,敬供參酌。

1、民國49年釋字第86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67

2、司法院沿革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3-58205-78046-1.html


MLI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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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年, 上帝也很忙
2024/04/03 07:51

格主的推論可能稍有過頭  分隸的背景固是大勢所趨

但也是昔日小蔣的政治改革宣示之重頭戲

這是否虛晃一招或確有進步   仁智互見

批評者謂71.02.26的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就是證明

雖然30年後司法院廢止了該辦法

分隸是制度面   不是萬靈丹  重點在司法的實質內涵

否則多年來在許多信心的評比上  司法不會排後面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04-03 10:10 回覆:

歡迎MLIN格主,謝謝行家指教

形式與實質本是一體的兩面,如同緣起性空(現象與本質)。

實質正義仁智互見,形式正義表面功夫?

【推論可能稍有過頭】,虛心接受,還在學習。

欠缺時空背景的取樣,斷章取義的謬誤生成,沒有基準點的判斷,進退意義盡失,

就此來説,思慮容有未周,虛心接受。

拉德布魯赫該名言(如果法官與公訴人合而為一,那麼只有上帝才能作為辯護人)是抽象的存在於法學概念的金字塔,然而經由解讀者涵攝至具體的個案(如69年審檢分隸)即難免涉及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至此,抽象無色的客觀原則即有仁智互見的再次解讀。

上帝是眾所周知的基準,上帝是普羅大眾的期望,是確實存在,是存在相信者的心靈深處,

也如格主所説【上帝也很忙】,因此【恭請上帝擔任辯護人】的期待可能性並不會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