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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打50板的判決
2008/03/20 15:12:20瀏覽433|回應0|推薦4

各打50板的判決

日前看到報導,國道上的警用測速器誤差值過大,讓一位國光客運大客車司機不服,向板橋地方法院提出異議,司機以該公司「數位式行車紀錄器」為佐證,證明當時行車速率是102(公里/時),而非警方取締時紀錄的116(公里/時)。法院的判決採信司機說法,但也認為司機行使車速102(公里/時)也違反國道100(公里/時)的限制,所以仍應處罰,改判罰鍰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自己與週遭朋友經常遇到的事,駕駛完高速公路回到家後不久,就收到因為超速被拍照取締的照片,自己回想當時在國道高速公路駕駛狀況,應該不會超速,怎麼竟會超速被罰,內心感到非常的納悶與冤枉。可是又苦無客觀足以說服法官的證據提出,證明自己的無辜,最後也就自認倒楣繳罰款,抱著民不與官鬥,息事寧人的想法。

 

現在終於發現原因,原來是測速器有時會擺烏龍,讓許多不該被處罰的駕駛人,冤枉的被罰款。至於器材有誤差,大家都理解,所以執行的警察就應負起管理測速器的責任,不能讓其有過大的偏差。但是我們看到的警察,卻一副顢頇老大的態度,對於百姓被這不當方式取締超速,執行警察豈會不知此之現象嗎?此種明知有錯,而不改正的心態,真不敢讓人茍同。反正;他們一切依法執行,百姓如果不服,就到法院去告政府,又不是告執行警察,被冤枉駕駛人又怎能奈何這些警察呢?所以當官者自為之,天下蒼生、與我何干。

 

因此我覺得,現在二位總統候選人,如果有人願意宣布,他當選後二個月內全面清查不合格的警用測速器,如果一經發現即刻停用,並且退還因這不合格警用測速器,所取締案件駕駛人的罰款,並懲處負責保管測速器的失職員警,以儆效尤。我想這個政見會比一中市場或入聯公投更有效益,更能貼近人民,而且當選的人一定可以百分百做到的,不會是空頭支票。所以我一定支持他、投他一票。

 

最讓人感到啼笑皆非的是法院的判決,交通裁決異議本屬刑事案件,可依刑事訴訟法程序,法官本於職權,對於可否作為有證據能力之證據需要調查後認定。異議申請人國光客運大客車司機是將其「數位式行車紀錄器」作為證據之依據,舉證警方測速器有誤,提出合理之懷疑。法官初步認定「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可為證據,相信異議人之所言,至於證據力強度尚待鑑定後之確認,法官對此之判斷應屬正確。因此;法官應該將警方測速器送交有關單位鑑定其精確度,等鑑定後之結果再論斷是非。但是法官並無循此之途,而單以相信「數位式行車紀錄器」一定為正確無誤為結果,遽下結論;主觀的認定警方測速器誤差值超過10﹪不予採信。卻反採信同時也未經鑑定之「數位式行車紀錄器」為準據。並將紀錄器上之行車速度102(公里/時)認定為,當時司機行使之速度,以此之矛攻此之盾,認定國光客運大客車司機違反國道100(公里/時)的速限,仍應處罰,改判罰鍰三千元(原來3500)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顯然法官對證據力的強弱有明顯厚此薄彼之現象,雖然法官可以自由心證為理由,但是此之心證也太荒謬離譜點。

 

其實法院只要將警方測速器送交有關單位鑑定,如果鑑定結果,誤差值在國家標準值範圍內,自然本案件依法駁回,執行裁罰。反之;誤差值超越國家標準值範圍,不論異議人當時行車速率多少,本案件皆應撤銷才是,不得裁罰。而現在判決,各打50板結案,讓人有罪疑為輕之感,卻傷害了法律正義的精神。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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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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