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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3/13 16:37:20瀏覽4570|回應1|推薦5 | |
有個女孩子跟男友談判破裂,心情奇差;上夜班的室友回家休息,不斷聽到她哀聲歎氣,被吵得睡不著覺,沒考慮就順口說:「(妳)看不開,不會去跳樓嗎?」結果室友早上醒來去買早餐時,才發現她真的跳樓,已經氣絕身亡。經檢察官訊問明確後,以教唆自殺罪判這個室友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定讞。 無獨有偶,曾有一名課業壓力重的學生,擔心成績退步,心情不好而嚷著「想跳樓」,沒想到同學以為她在開玩笑,起鬨說:「不要只用嘴巴講,要跳就真的跳!」學生一被激,忍不住就跳下樓,摔成重傷。 有句話說:「飯可以亂吃,話不要亂講。」當別人情緒低落,不宜隨口說東道西,以免後果不堪設想。 現行法令上,自殺的人本身並不犯罪,但也不能忽視自殺的社會問題,所以對於幫助別人自殺的情況應予以扼止,所以法律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或受人委託、甚至得到對方承諾同意把對方殺了,都認為是「加工自殺」,要重罰。另外,透過上述行為導致別人重傷,也會成立「加工自傷」罪。 教唆他人自殺,就是以言語激將、鼓動、央求、指示、利誘,讓人起自殺的念頭;對於已經想自殺的人,用文字、口頭或提供道具,給他精神或物質上的助力,來協助完成他的自殺行為,例如提供繩子、買安眠藥、跳樓幫忙推一把,則是幫助別人自殺;另外,就算是受別人囑託或經過別人的同意而殺了對方,或許是因為對方自己下不了手而要求你勒死他或幫忙灌他農藥、扣板機…,都於法不容。 另外,新聞上常報導共同燒炭死亡事件,以前多是因為殉情,但現在不一定了,也有兩個女生相約到東北角跳海,只因為對人生不抱希望;這類行為在法律上叫做「謀為同死」──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兩個人剛好都不想活了,共同意謀自殺;「謀為同死」萬一事後有倖存者,倖存者可以免責。但如果是媽媽帶著年幼不懂事的小孩一起赴黃泉,由於小孩沒有辨別能力也不一定想死,所以就算母子沒自殺成功,這個媽媽也是有會成立殺人罪。 以前發生一件轟動社會的殺人事件,登上報紙頭條──有婦人為了還債,與先生說好並買通殺手槍殺她,以詐取保險金還債;事發前一天,她在電梯裡與先生吻別,結果被電梯裡的監視器拍下,被殺的真正原因才水落石出。表面是他殺意外,事實上是她先生和殺手幫助她自殺,這種情形保險公司當然不理賠。 保險在保障一些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危險,提供被保險人適當的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故意讓自己死亡,例如自殺,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賠償金額的責任。就算保險契約內容寫明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仍應賠償的條款,這項條款也是訂約二年以後才有效力。另外,被保險人判處死刑被執行或者越獄致死,保險公司也不負賠償的責任,但如果已經付足二年以上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應該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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