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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享009】偷東西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
2010/04/13 10:09:21瀏覽834|回應0|推薦0

有人想偷蜂蜜,居然直接搬走一、二十個蜂箱,草草率率的偷法,導致幾萬多隻蜜蜂找不到家,變成「流浪蜂」不回來了,讓養蜂的主人氣炸。大家好奇,這樣算是只偷走蜂箱,還是連幾萬隻蜜蜂也要一併「算帳」呢?實在有趣。

我所知的偷東西案例故事,當事人所偷的東西也是五花八門,可說是無所不偷。

舉例說,有些人很識貨知道古老建築物的設計圖十分有價值,只是一般人不會特別注意或保管,所以專偷日據時代的辦公廳舍設計圖手稿,也曾看見偷古蹟的建築圖,報紙也曾報導有學生專偷教堂的手稿,順順利利的偷,轉手賣出,收益很高。

還有一對兄弟互有心結,弟弟為了讓他的大哥家道沒落,所以到墓地去偷已故母親的右手臂殘骸;無獨有偶,也有人為了讓兄弟的生意變差,也挖墓偷去已故父親的左腳掌;這些鬼鬼崇崇的偷法跟風水、命運有關,但結果如何,不得而知。

之前也有一名演藝人員家中失竊,結果只有電腦被偷,其他東西都沒有被偷,外人覺得小偷莫名其妙,當事人則擔心電腦內資料外洩,心裡很著急。

關於偷東西的行為,量刑如何,其實法官會根據犯案的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和對方的損害來判斷(刑法第57條),惡意的判較重,反之較輕。就像位省錢工程師常回母校洗澡,等於是偷水偷電,雖然行為不足取,但情節不重。

當然,只要是別人的東西,不分價值輕重,不分大小,都不能偷。有謂:「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另外,有人以為,做壞事的時候成群結隊,人多勢眾,大家可以分擔責任,所以責任較輕,但刑法上這叫做「結夥竊盜」,只要三個人以上就算數,而且刑度很重,最輕六個月,最重可以判到五年。

我辦過一案,住在鄉下的鄰居結伴去偷捉別人家魚池裡養的虱目魚,當我問他們是不是分開偷,他們居然異口同聲說是一起捉魚,還要一起分享,讓我想要從輕判刑也沒辦法。

一般的竊盜,可以判拘役也可以判罰金。如判決六個月以下徒刑者,還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特殊情節、惡性重大的案子,例如結夥、夜間侵入住宅、爬門越窗,或攜帶危險的凶器(刀、棍、鐵器),法律規定最輕都判六個月,原因是對被害人生命、身體、住宅等安全的危險性較大,特別從重處罰。

順道一提,許多人到郊外遊玩,喜歡帶回當地的石頭、貝殼、花草做紀念,有時候也可能違法。

舉例說,有人到山中的公有林地裡,看到原生樹種,很想挖回去當盆栽,看到野生的百香果、菇類,也摘回去吃,誤以為不是私人的就沒關係,可以自由享用,所以就大大方方的「偷」。

其實,這些東西都屬於森林的主、副產物,森林法令明確規定,無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外,一概屬於國有;一般人無權任意砍伐摘取,否則會被認為是竊盜。森林法的罪都好重,要判六個月到五年,雖然情節看來輕微,但辦案人員也往往愛莫能助。

也提醒大家,為了避免小偷進入家園,除了期待警察巡邏、鄰居守望相互外,一般人可以自力救濟,例如在圍牆上裝碎玻璃、鐵絲網或阻礙外人入侵設施,但是不能矯枉過正,例如將鐵絲網通電,讓小偷斃命,就逾越了正當防衛的必要性。 (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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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helawofring&aid=3938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