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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享012】房東房客過招 各有所本
2010/05/23 13:26:56瀏覽6586|回應0|推薦5

多年來,在演講、餐會、公共場合,常碰到請教解決惡房客的問題,內容五花八門,但大多是房客突然搬走,不告知去處,而且在房間留下一大堆雜物、傢俱等物;或是拒付房租,任催不理,有時還嗆聲說:「人肉鹹鹹,你要怎樣?」有人還會討人情:「已經租了三年,租金收了三、四十萬元,欠點小錢就催,真沒肚量!」有則租期屆滿還賴著不走,揚言:「不怕告,有本事就趕我走好了!」令房東氣炸。

其實,房東只要與房客訂立明確的書面契約,不管是屆期不想續約、或房客有積欠相當金額的房租等重大缺失時,都可以終止租約。但是總有素質不佳的房客硬是不搬家,或人走了卻留下雜物,或耍賴不付租金,也連絡不上,令人相當困擾。但也不必灰心,法律上有幾個預防的辦法,讓你解決困擾──

首先,房屋租賃契約最好公證,除法院公證之外,現在也有民間公證,只要公證過的租賃契約,上面會載明:房客應於租期屆滿時,交還房屋,否則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樣,屆期租期期滿房客卻不搬遷的情況,不必訴訟就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方便省事,更減少窩囊氣。

再者,為擔保後續收得到租金,應該跟房客收取一定的押金當作擔保金,並在契約中明訂押租金的用途,同意房東可以從押租金中扣抵房租,避免發生房客遲繳或不繳房租時產生的損害。

如果房客撤走時留下一堆爛雜物,不論有意或來不及清理,都是困擾的事情,為防杜爭議,記得要在租約中寫明,租期屆滿後,房客的東西「如果不處理,視為廢棄物,任由房東處置」等文字;最好再進一步載明「房客未經房東同意擅自離去,或自行撤離,或終止,解除契約後,所留物品於某期間(15日、30)內不予搬離,視為不要的廢雜物,同意房東自行處置」。

另外,要注意,如果房屋出賣轉讓,新房東要向原房東請求交付原來押租金,房客就要向原房東要回押租金,或者請原房東將押租金交給新房東

常看到房客突然離去,等於終止租約,但也不知如何處理的情況。這可以聲請法院准予用「公示送達」作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的通知(民法第97條)。不知房客住哪兒時,由房客最後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處理(非訟事件法第68),經法院核准後,登報紙廣告就可以做成「公示送達」。

同時,為免房客找碴,對於房客不告而別或期滿離開而遺留的雜物,可以商請村里長、管區警員、左鄰右舍見證處理,並且拍照存證。

相對地,房客也有權利防堵惡房東,最常見的包括房子附屬物電燈壞了、牆面掉漆或有出現壁癌、門窗斷裂、水管不通等等需要修繕,除非特別規定,一般由房東負責;如果房東不修,房客有權催促,否則可以終止契約;或先自行處理後,再向房東要求償還費用,並且可從租金中扣除。

當租金行情上漲時,房東也不能隨意調漲租金,約定一年的租約,一年內的租金就要照契約上的金額來收,沒有例外的話都是期滿後大家商量再調整。至於不定期租約,可聲請法院增減租金。

還有一個「租賃破買賣」(民法第425條)的原則,就算房東把房子轉賣給別人,原租約還是繼續有效,不因房東更換而終止,這是法律對於屬於經濟弱勢的一方(房客)的特別保障,所以有人以為要趕房客走,將房屋出賣或暫時過戶他人就可辦到,這是錯誤的觀念。(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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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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