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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享014】真心換絕情 法律來相挺
2010/06/27 15:53:48瀏覽1310|回應0|推薦1

吳老先生把財產登記給獨子小吳後,沒想到小吳和媳婦因為錢已到手,又嫌他嘮叨,逐漸冷淡,也不盡扶養責任,讓吳老先生懊悔不及。吳老先生在老人會中談到這件事,老淚縱橫,眾人怪他太傻,也有人跳出來大罵小吳是不孝子。

看到這種事例,有些老人家只能忍氣吞聲,實在令人同情。所以,我多次上電台節目時,特別提出處理方法,結果真的有聽眾來電感謝,說我的方法讓他們重拾尊嚴,兒媳都變得客氣三分,讓我很安慰。

我教的這個「法寶」其實很簡單。像吳老先生把財產登記給獨子小吳,性質是贈與,根據法律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撤銷贈與(民法第416條),其一就是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扶養。吳老先生可以用這條法律,撤銷他把財產贈與給小吳這件事。

另一種是,對贈與人以及他的配偶、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等故意侵害而構成犯罪,也可撤銷贈與。

舉例說,先生因原配過世而再娶。原配所生的兒子小王,懷疑老爸偏心、暗中將錢財移給繼母及後來生的子女,耿耿於懷,常和繼母爭吵。有天,小王竟然廣發「武林帖」給親友,內容指涉老爸是「老不修」,繼續在外面找女人,繼母也不守婦道,講得活靈活現,讓王老先生氣炸了,與小王理論,還被砸傷,雖然親友一再勸解,但還是難嚥這口氣。

有天,王老先生聽到我在電台節目上講的方法.便試著寄出存證信函,對小王的妨害名譽與砸傷行為,說明已構成誹謗罪與傷害罪,要將已經過戶的土地、房屋共4000萬元的贈與撤銷。小王不以為意,但媳婦不放心去請教律師,才知道公公要撤銷贈與的事有法律依據,才趕緊找長輩出面打圓場。

發生在收養關係上也一樣。養父母可以請求宣告終止對養子女的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包括發生養子女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其他重大事由,讓人感到「真心換絕情」,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只好趕快作個了斷。

以前有個富婆收養了一男一女,在養女生病過世後,養子開始「拿翹」,不再噓寒問暖之外,還常藉故找碴,看富婆買個名牌就嘮嘮叨叨,富婆一氣下舉出「重大事由」的種種事證,終止收養,讓養子想繼承財產的美夢落得一場空。

反過來,子女或養子女也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一),狀況差不多也是父母或養父母對他們或他們的配偶、直系血親(例如孩子)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的不法侵害等;如情節重大的話,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補充說明,有不孝子女急著早點繼承財產,或貪圖繼承更多財產,可能會動手偽造或變造遺囑、把遺囑藏起來或撕掉、燒掉等等,非但不能如願,還因此喪失繼承權,分不到遺產(民法第1145條),弄巧成拙。

其他會喪失繼承權的原因,包括故意讓父母生病而且不帶去就醫,被判有罪;或者以詐欺、威脅方式要父母寫遺囑或更改遺囑內容;或對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父母已表示不得繼承。

所以說,不孝不義,除了刑法會有處罰(也就是遺棄罪),民法也讓父母擁有撤銷財產贈與的權利。老人家也要知道有利自己的法律,不得己時可以祭出法律絕招,促使子女盡孝道。

在此也提醒老人家,最好手邊留些財產,不要統統分給子女(贈與時,還要注意贈與稅問題),我曾看到幾個事例,父母手邊現款多多,宣布周六日或放假日回家者,給予一定獎勵,連孫子女也有紅包,所以假日家裡都是熱鬧滾滾,大享天倫之樂。有人不一定認同這種作法,但它很有效。

新聞常見,子女眾多的大戶家庭,常常上演子女爭執分產不公平的事件,建議找個中間人或見證人,或有人擔任監督者,督促子女未來遵照約定行事,善盡子女的扶養責任。(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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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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