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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享018】民眾送好意 民代冒風險
2010/08/15 14:43:57瀏覽1035|回應0|推薦1

有個縣議員接受民眾請託,理由是申請一個建照,拖了很久還沒下來,希望他幫忙疏通一下。後來,建照果然很快就發下來。民眾送了12萬的紅包答謝,但縣議員不收,兩人把紅包推來推去。民眾就說:「要不然,選舉快到了,就當成助選費吧!」縣議員才勉強收下。不過,有朋友提醒他,這樣收紅包可能會有法律問題。

民意代表做服務時常會發生類似情況,不收紅包還會被民眾懷疑是不是錢包得太少,所以為了接受民眾的好意,常用「辦公室經費」、「車馬費」、「宴客費用」、「禮品費」、「公關費」、「文書處理費」等其他名目來收禮。尤其在2007年政治獻金法公布後,民代遇上這些情況就會特別注意。

法律規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政治相關活動提供動產、不動產或經濟利益等,對象以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為限(但不包括黨費、會費、志工服務),其他人不能藉政治獻金的名目收款。

其次,捐款的對象有限制,像有20%以上官股的民營企業、與政府有鉅額採購關係的廠商、已經發生虧損的企業、宗教團體、外資與中資、港資、澳資等,都不得捐政治獻金。

錢的數目也有限制,分成個人和企業──每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獻上限10萬元,對不同參選人總額則是20萬元,而捐給同一個政黨最多30萬,對不同黨則總額上限60萬;若是企業,數字則各乘以十倍。

政治獻金的用途,基本上不能拿來經商、營利的。政黨使用方面,可用在跟人事、競選、選務等有關的費用;個人使用方面,主要跟競選活動支出(宣傳、交通、辦事處、集會)有關。

依規定,政治獻金還要開立專戶,設置帳簿,按日逐筆記載,也要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定時向監察院等受理單位申報。

我們現在國內的政黨林立,大黨、小黨不少,曾發生過政黨被檢舉幫助別人逃稅,其中,有個人、也有公司,原因就是捐贈可以抵稅,所以會變成假捐贈、真逃稅。所以法律又規定,個人每年政治獻金的抵稅總額不能超過20萬,企業不能超過50萬。所以,熱心政治的人要特別注意,捐多並不能抵多。 

也曾看過有民代接受善心人士捐贈,都是「無名氏」的小額捐款,但是積少成多、積沙成塔,為免巧立名目,所以法律也限制每位「無名氏」不能超過一萬元,超過10萬元,要用支票或匯款存證,而且收受這種匿名捐贈不得超過總額的三成。

美國聯邦競選法也規定,個人每年對州議員最多只能捐二千元美金,如果是全國性政黨則提高為2萬五千美金,而個人總捐贈金額最多也只有九萬5000美金,捐多了也會處罰。

再看日本,政黨政治有多年的發展,被稱為形成「官界、財界、政界的鐵三角」,為防止弊端,依政治資金規正法,民眾每人不得捐超過2000萬日圓,企業則依資本額多寡分別不得超過750萬、1500萬和3000萬三種上限。

我國對於不守政治獻金相關規定的行為,原則上以行政罰為主,例外是刑事罰。例如,接受中資、外資和港資;又如違法收受獻金未依規定不返還;又如未設專戶而收受獻金者;又如利用職權強迫他人捐贈等,都構成犯罪。

近年有一些司法案例,收錢的人被發現會把收受紅包的行為「避難」到政治獻金之中,以脫免刑責(因政治獻金法以行政處罰為主),但事實上,法官會覺得是遁詞,刑法上的受賄罪關鍵在是否與職務有關、有無對價關係,如果兩個條件都成立的話,法官會依收賄罪論處,想避法也困難。(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ps.政治獻金法是陽光法案一部分,有關政治獻金的規範,還有不少散見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公職人員行政中立法」、「人民團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公民投票法」、「遊說法」等,目的在防止金權交易,杜絕公務人員貪腐舞弊情事發生。)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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