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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3 15:59:32瀏覽3409|回應0|推薦1 | |
「承諾的事沒做,是否成立背信罪?」最近在企業界演講,有人這樣問我。 一般人認為,講話不算話、食言而肥,就是背信。不過,真正要成立這個罪名,前提是本身接受委任處理一定的事務,法律上叫身分犯;如果只是信口開河,言而無信,都還不致於構成背信罪。 接受委任的事務的情況很廣泛,像公司的董監事受董事會委任經營公司事務、員工受企業委任上班工作、仲介員受屋主委任出售房子,建築師受業者委託設計房子…。(一般契約例如買貨、租賃、工程事項則不算,因為只是契約上的責任而已,不是委託對方做一定的事務。) 以前,公營銀行行員被認為是廣義的公務員(刑法第10條),但現在法律已經做了修正,他們不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但如果處理銀行事務時發生違法冒貸,也可用背信罪來處罰。因為他們受委任處理一定事務卻違背任務,圖利他人或損害公司。公務員收回扣是很嚴重的事,但在一般公司收回扣,也可能會犯這條罪。 這幾年來,很多企業界人士被證交法171條第1項第2款法辦,刑期重到令人咋舌。 它規定,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的董監事,如果讓公司做出「不利益的交易」,而且不合營業常規,讓公司受到重大損害,可以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上罰金。 例如,公司的董事以每坪6.6萬元買進一塊地,但不到三個月時間,公司又用每坪13.8萬元向這名董事買進同一塊地!又如,製鞋公司明明採購流程嚴謹,卻向股東高價買入皮革,而閒置不用!也有某科技公司想幫關係企業解套,向關係企業購入與事業無關的半成品,結果成為呆料! 從司法實務來看,凡是做出挪用公款、侵吞財產、掏空資產、賤賣財產、利益輸送、五鬼搬運、不法舞弊的事情,都要注意構成這條罪的風險。 再談到,民事法上,這叫委任關係,所以人要盡忠職守,如果不盡責或不照約行事,也可能都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以前我提過,董監事不出席會議,以致決議造成公司虧損,可能就會有股東高手出招,告董監事債務不履行。醫病關係也是委任性質,所以發生了醫療過失,患者也可以用這個概念來要求賠償。 我也注意過,很多公司負責人開發了新技術,就邀請好友分享,合開了新公司,或技術移轉給好友的公司,再大量投資,結果讓舊股東享受不到研發成果,引起股東質疑背信。 有次我參加一場學術研討會裡,大家對這件事情愈討論愈有興趣,因為「只要企業主搞鬼,都可以這個『金鐘罩』蓋起來,讓他無所遁逃。」 而且,不法所得在1億以上者,可以判到7年到15年徒刑,不少企業主忽略了這一條規定。因此,企業經營團隊除要注意刑法背信罪外,還要注意到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有此法律風險認識,就可防患保平安。 (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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