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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享022】自助打官司 妙招大公開
2010/11/28 15:50:32瀏覽5511|回應0|推薦2

(本文為2010/11/11施茂林先生於台灣人壽總部演說的精華摘要)

有句話說,天助自助者。上法院,打官司,如果多懂一些「自助式」的法律服務內容,能為自己爭取更多時間、氣力和金錢,也比較有贏面。

我發現,多數人打官司都是民事歸民事、刑事歸刑事,其實不必這麼花力氣、繞一大圈,有更聰明、「截彎取直」的方法,那就是打刑事官司附帶民事訴訟,利用刑事訴訟程序,順便向被告請求賠償。

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了避免重覆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人力外,還有一個很大的好處,就是不必繳訴訟費用。一審民事訴訟的訴訟費,如果是財產權訴訟,簡單來說,是依請求金額每100元要繳1元(所以,標的在10萬元以下,要收訴訟費用1000元;10萬元到100萬元間,每萬元收100元),錢能省則省。

另外,採用這種「二合一」的訴訟辦法,連判決也可是「二合一」,刑、民事同時判決,有利於取得執行的名義,快速得到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對原告、被告都有方便之處,因為二件不同官司有機會一次解決,如法官再多加介入勸導,雙方和解機率也大。

原告方面,並不限於受害的當事人,有請求權的間接受害者(如當事人的家屬)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方面,除了被告本身,其他應該負起賠償的人,例如未成年犯罪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肇事司機的公司,也可以提出這項訴訟。

時間上,正在打刑事訴訟的人,只要在起訴之後的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不必另外打民事訴訟。通常在詐欺、侵占、背信、交通車禍案件,有人會利用此方法額外收到「以刑逼民」的效果,讓原本不想賠償的對方,快速想要賠償或和解。

「訴訟和解」恐怕是法官最樂見的,因為法官寫判決書往往要寫厚厚一大疊,很傷腦力和眼力,如果兩造要和解,法官就不用寫判決書,何樂不為?而且,訴訟和解跟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對兩造都有保障。

如果訴訟案另有利害關係人,例如土地所有權的共有人,當原告打贏官司,其他人也將依法受惠,就可以打「共同訴訟」,由大家分擔責任與風險,妙處是,只要確定達共同訴訟的標準,就算對方拒絕一起當原告,也會被追加列為原告。

另外,社團成員為達共同利益,可以選定以社團法人的身分打官司(民事訴訟法第44條),而像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等等影響社會多數人的案件,也可以由法院徵求同意後,以及經公告通知其他人併案請求,以團體訴訟。像不少消費者保護事件都是透過像消保會、消基會這樣的消費者保護團體起訴(民訴第49、50條),新聞媒體也常有報導。

當被告的人也可以自力救濟,尤其現在講求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輕罪輕罰、重罪重罰」,要是不小心犯了罪,可以請求從輕量刑、酌減刑責,特別是遇到過失犯罪、無意犯罪、少年犯罪,檢察官依情節也有權力做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就曾有一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因為維持班上秩序,和流氓同學起了肢體衝突,結果同學傷重身亡,本來最少要擔十年的刑責,在同學家長同意下,法官(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將刑期減為五年。這些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中明定的法律寬典,是犯罪者的珍寶。

平常時候,我們透過閱讀、上網、請教別人、向專家諮商,多充實法律知識、了解法律規範,就不會有「書到用時方恨少」之感。(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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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helawofring&aid=4644325